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解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02】税收优惠办理程序简化进入“快车道”
【03】姚刚:逐步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4】欧盟打击避税行动再加码
【05】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汇率市场化改革一两年内基本可完成
【06】P2P资金托管进入银行时代传统第三方托管存隐忧
【07】ABS注册制首单落地信披内容取得三方面突破
【08】香港证监会驳斥李河君:确在调查汉能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10】16省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将落实居住证制度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解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2015年5月26日,财政部制定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暂行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根据暂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适用本规定。同时,强调该类业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为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暂行规定明确内地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内地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
二是规范业务开展。根据暂行规定,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获准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内地事务所从事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应当依法依规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二是获准执业的内地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业务。
三是加强业务合作。暂行规定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双方应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自主协商业务分工及权利和义务,在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由中国内地事务所存放在境内。同时,要求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此外,基于现有合作框架和实际情况,暂行规定对港澳台事务所作出了特殊安排。
四是强化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境外事务所应在入境执业前和业务报告日后限期报备执业和合作情况。未按规定报备、开展业务合作或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采取通报、责令限期改正、转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公告等措施。二是内地事务所应按照年度报备工作要求报告业务执行情况。未按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内地企业应提示受托境外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事务所开展合作。四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问:请进一步解释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下同)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适用本规定。其包括两个层面含义:
一是主体范围。实务中,中国内地企业赴境外上市采用的法律架构较为复杂且形式多样,难以一一列明,因此,暂行规定沿用了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概括表述。具体来看,暂行规定的主体范围包括依法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企业和依照境外法律设立、但经营活动和管理机构主要在中国内地的企业。其中,经营活动和管理机构主要在中国内地是指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发生在中国内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主要位于中国内地。对于经营活动和管理机构主要在中国内地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不适用本规定,作为对港澳台的特殊安排,参照临时执业进行管理。
二是业务范围。暂行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是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的财务报告审计;二是上市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问:有个别境外人士认为,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可能不符合集团审计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对此财政部作何回应?
答:审计质量直接关系投资者利益、资本市场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严格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实务中,由于国与国之间语言差异、税收等法规制度差异、企业经营管理环境差异以及审计成本等诸多因素限制,一国企业的境外上市审计服务往往是通过两国(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完成。因此,在综合考虑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需求、主要发达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定以及现行常见实务操作的基础上,暂行规定要求境外事务所与内地事务所合作开展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并规定应当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事务所(现阶段即指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40家会计师事务所,但对港澳台采取了更为宽松和优待的政策)合作。同时,暂行规定要求双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自主协商业务分工及权利和义务。其目的在于确保境外事务所与审计经验丰富、内部管理规范的内地事务所合作,提升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促进境内外事务所规范合作。
从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暂行规定得到了包括美国、澳大利亚等地在内的监管机构和行业人士的支持和认可,认为其顺应了提高跨境审计业务质量、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呼声,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和妥善解决困扰多年的跨境审计业务监管问题,与集团审计执业准则要求并不矛盾。
问:有个别境外媒体曾称,财政部制定暂行规定可能预示中国内地会计服务市场对外“关闸”,请问这是否属实?
答:我们认为,这是个别境外媒体对暂行规定的误读误解。关于中国内地会计服务市场对外“关闸”的担忧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从近年实践来看,中国会计行业开放水平正在不断扩大,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第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在会计服务领域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了高水平承诺。此后,通过中国-东盟、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瑞士、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等自贸区(FTA)谈判磋商,持续推动会计服务领域的双边、多边开放与互利合作。
第二,在《关于建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建立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积极推进内地与港澳贸易自由化。具体如:港澳人士注册成为内地注册会计师享有审计工作经验互认,允许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福建平潭、广东全省试点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等。此外,在上海、天津自贸区和广西东兴试验区对外开放中,允许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三,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大陆对台开放也不断扩大,包括延长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人士参加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此外,在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允许取得大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
总体来看,通过WTO、FTA、CEPA、ECFA等磋商机制和国内自贸区建设,中国内地会计服务行业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中国内地会计行业的对外开放,促进中国内地与境外会计行业的交往、交流、交融更加深化。
问:暂行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怎样的特殊安排?
答:为合理照顾港澳台会计行业利益,继续推动两岸四地会计行业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根据现有开放合作框架和业务合作实践,暂行规定对港澳台方面作出一些特殊安排:一是缩小业务适用范围。对于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不适用暂行规定。二是扩大优先合作选择范围。降低优先合作内地事务所应满足的条件(依法设立、拥有25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且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将其优先选择范围扩大到500家左右,基本上涵盖了现有合作对象。三是明确收益主导权。允许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内地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时享有业务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导权利,相应地也承担审计责任。
此外,根据港澳台方面提出的建议,暂行规定还作出了一系列整体性便利安排:一是将适用业务范围限定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和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二是放宽报告期限要求。将事前报备的期限缩短为入境执行审计业务7日前,并将事后报告的时间期限延长至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三是延后实施日期。为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安排和顺利过渡,暂行规定将实施日期延后至2015年7月1日。
问:财政部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需要各有关政府部门、中国内地企业和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
中国内地企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要求,依法自主选择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内地企业聘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的,应当及时提醒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规定的内地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并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暂行规定要求开展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及时向相关财政部门报备业务开展和合作情况,并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强化对适用暂行规定的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执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境内外事务所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提升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财政部网站2015-5-29
【02】税收优惠办理程序简化进入“快车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等5项已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进一步简化企业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让税收优惠办理进入“快车道”。
公告取消的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审批程序分别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公告同时修订了相关的政策文件,确保把该放的放到位,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经济参考报2015-5-29
【03】姚刚:逐步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5月28日举行的第十二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表示,研究期货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和实施步骤。以原油期货为突破口,逐步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
姚刚强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部署和要求,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精神,加快改革创新,努力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竞争、合作的期货衍生品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市场创新,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优化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努力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品种、新工具,完善期货衍生品市场体系。积极准备,协同各方,确保原油期货平稳上市和安全运行。开展股指期权试点,发展商品期权市场。适应实体经济多元化、个性化风险管理和定价需求,为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交易商制度,培育专业的交易商队伍。积极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
二是积极推进对外开放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研究期货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和实施步骤。以原油期货为突破口,逐步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研究推进包括合约及其结算价授权在内的多种对外开放方式。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与“一带一路”相关区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是着力聚焦监管转型,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多层次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体系。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监管制度改革,优化市场规则体系,降低市场成本,提升市场效率。继续推动《期货法》立法工作。
四是强化市场基础工作,优化市场发展软环境。做好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证监会正在组织开展的中国期货市场对经济影响的研究。同时,继续深化市场培育,推动清理取消各种不必要的限制,积极引导有风险管理需求的投资者尤其是产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入市交易。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舆论宣传、引导。证券日报2015-5-29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4】欧盟打击避税行动再加码
欧盟27日表示,已经和瑞士签订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协议,2018年双方将首次交换税务数据。欧盟近期正在不断向一些政府和企业施压,以加大打击避税行为的力度。
瑞士负责国际金融事务的国务秘书杜哲巍和欧盟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皮埃尔·莫斯科维奇27日签署了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协议。根据协议,2018年起瑞士将需要把该国银行业中欧盟成员国居民和企业的账户信息提供给欧盟;同样,28个欧盟成员国也需要将瑞士居民和企业在欧盟成员国的银行账户数据提供给瑞士。据法新社报道,交换的税务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号码、出生日期和账户余额等。信息将每年进行交换。
这意味着,从2018年开始,欧盟成员国居民和企业起将不能在瑞士的银行账户中隐瞒收入。欧盟表示,更高的税务信息透明度不仅可以加强成员国打击避税的力度,还可以对在海外隐瞒收入和资产避税行为构成有力威慑。莫斯科维奇表示:“与瑞士达成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协议是对避税者的又一个重大打击,欧洲向更公平的税务体系又迈进了一步。”
这一协议还将提交瑞士议会寻求批准,瑞士甚至还可能会就此举行公投。杜哲巍26日指出,在打击避税方面,瑞士国内目前也在“清理门户”,这一协议的签订还将有助于改善欧盟和瑞士之间的关系。
在加大避税行为打击力度方面,瑞士持续受到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压力。据法新社报道,美国甚至表示,如果瑞士不提供美国居民在瑞士的银行账户信息,美国将会禁止与瑞士之间相当大数额的资金转移。在持续的压力下,瑞士一直在推进签署信息自动交换协议,这也意味着瑞士银行业的“保密传统”面临终结。
欧洲许多其他“避税天堂”也面临挑战。据悉,欧盟目前还在与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圣马力诺和摩纳哥等欧洲国家进行磋商,预计年底前将分别与这些国家签署类似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去年,欧盟各成员国签署了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协议,以加强税务透明度。莫斯科维奇在27日的一项声明中表示,欧盟在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方面走在前列,希望欧盟的国际伙伴也能在此方面加快脚步。
欧洲国家近几年不断加大打击避税和税务欺诈行为的力度,频频向相关政府和企业施压,每年因此消耗数十亿欧元的财政预算。欧盟还在致力于打击一些国家与跨国企业签署所谓的“甜心协议”,类似协议旨在帮助这些企业避税。卢森堡去年曝出税务丑闻,其税务机构涉嫌签署“甜心协议”,帮助超过300家跨国企业避税,其中包括百事、宜家、微软和亚马逊等大型跨国企业。
欧盟认为,类似的逃税行为不仅令税务收入减少,还在欧盟成员国吸引投资方面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法新社报道称,6月17日欧盟委员会将会提出一项通用的加强企业税监管的基础议案,试图在整个欧盟创建单一的利润纳税规则。
据路透社26日报道,德国监管机构的文件显示,美国电商巨头亚马逊的主要德国分支机构2014年仅纳税1600万美元,而其德国市场营收却高达119亿美元。德国是亚马逊北美之外的最重要市场之一,但是其大部分营收和利润都在税赋较轻的卢森堡上报。亚马逊对此解释说,电子商务的利润率并不高,决定纳税金额的主要是利润,而非营收。
外媒报道称,亚马逊上周表示,将从5月1日起改变在英国、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的税务规则,并在销售发生地进行纳税,但否认这一举措与欧洲国家的施压有关。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可能会令亚马逊未来几年在这些国家缴纳更多税款。但欧盟26日表示,仍将会继续对亚马逊在卢森堡的税务行为进行调查。欧盟去年10月就卢森堡是否对亚马逊的欧洲利润特别提供低税率发起调查。经济参考报2015-5-29
5月27日,在由第一财经研究院、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及《比较》杂志联合主办的读书论坛上,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表示,汇率市场化改革、资本账户开放,一两年之内基本可以完成。
他认为,利率、汇率改革和资本账户开放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协调推进各种金融改革,才可以减少金融体系的震荡,有序完成金融市场化改革。“我所说的协调推进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成熟一项推进一项,利率今天成熟了赶快推,汇率成熟了赶快推,资本账户成熟了赶快推。”
“利率汇率改革和资本账户开放好比两条腿走路,先走左腿还是右腿,只要走得稳,走得快,都可以。当然不能某一条腿走得非常快,另外一条腿不跟上,这就是我们协调推进的基本定义。”盛松成指出。
据盛松成介绍,与协调推进论所对立的“先内后外”理论,早年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中十分流行。“先内后外”由于背后有不可能三角理论和凯恩斯的利率平价理论做基础,曾一度成为这些国家金融改革的重要理论支柱。(蒙代尔的不可能三角理论认为:任何国家在固定汇率、资本自由流动和货币政策独立性三者只能选其二。)
早在2012年,盛松成便在《协调推进利率、汇率改革和资本账户开放》一文中提出了不可能三角理论与汇率平价理论存在三个缺陷。首先,大国利率的决定机制并不在世界市场,中国利率95%以上的因素是国内因素,一个大国甚至会影响别国利率,而不是被别的国家影响。
其次,三角定理考虑的三个角都是极端情况,但事实上更多国家处于中间状态。放眼全球,除了美国基本符合三角情况外,日本、希腊、英国都存在三个角的中间状态。而中国的货币政策既不是完全独立,也不是自由流动的中间状态。
第三,中国完全可以通过宏观审慎管理有效缓解三元冲突,在资本账户开放和汇率有一定管制的情况下保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金融改革在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资本账户开放等三方面协调有序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果。谈到现阶段金融改革,盛松成认为利率市场化的传导机制还需要特别注意。“我们的货币市场利率很低,现在才2%左右,但是我们的实体经济贷款利率照样7%、8%。另外我们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控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盛松成说。
盛松成预计,汇率市场化改革、资本账户开放,一两年之内基本可以完成。但他强调:“开放资本账户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这是我们当时的初衷。尽管有一种说法认为开放是为了促进改革,但是我觉得开放的主要目的不是促进改革,开放本身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需要,要走出去。”
盛松成不赞成货币市场的完全开放,他认为货币市场完全开放有时会给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带来不利因素。
谈到资本账户开放以后的风险,盛松成强调中国的资本账户开放不等于不管,而是有管理的开放。同时,推动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恰恰也是防风险的一种手段。
盛松成预测,利率市场化初期,利率可能会上升,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发展,通过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利率应该最终呈现向下趋势。第一财经日报2015-5-29
由于P2P风险频发,其资金托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按照监管层的要求,P2P资金必须进行第三方托管,即平台不得碰钱。日前,P2P平台金信网宣布已和中国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资金委托管理、资金结算监管等方面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据悉,这也是民生银行继今年2月与4家P2P平台达成合作协议后,又一家P2P平台被接入其“网络交易平台资金托管系统”。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和金信网的战略合作协议,民生银行将为金信网提供交易资金、风险准备金、担保金等资金委托管理和资金结算监管服务。
金信网方面称,在资金托管合作下,金信网用户将在民生银行建立个人账户,当进行绑卡、充值、投资、提现等操作时,都会跳转到民生银行的页面上进行,实现平台与用户资金的隔离,避免用户资金被挪用。同时,用户可以直接登录民生银行官方网站,查询账户明细,方便用户了解自己整体资金状况。
据悉,除资金托管外,民生银行还将为金信网提供涵盖融资、结算、资本运作、信息咨询、理财等多层面、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商业银行由于信誉好,在选择与P2P平台进行资金托管合作时,其门槛也是比较高的,需要具备一些“硬性条件”,比如P2P平台注册资金须在5000万元以上、业务符合小额分散等。而且银行在与P2P平台宣布合作后,都会派专门负责风控的人员对P2P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查看平台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以确保银行不会被P2P的风险所绑架。
事实上,之所以众多资历较深的P2P平台希望与商业银行达成资金托管合作,一方面是为了给平台增信,另一方面也是源于第三方资金托管在运营中凸显的隐忧。
由于银监会一直以来都要求P2P平台须将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将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平台,但有业内人士分析,传统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的P2P资金托管模式存在诸多漏洞,目前P2P平台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所有资金,是统一存放在以支付公司的名义开具的银行账户中。第三方支付公司内部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在银行系统里并不体现,即便支付公司挪用,银行也无法有效甄别,这是让监管机构最为担忧的地方。经济参考报2015-5-29
【07】ABS注册制首单落地 信披内容取得三方面突破
央行宣布ABS发行实行注册制一个多月后,首单ABS即将问世。
5月28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了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通用金融)关于未来两年“融腾”系列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注册申请),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正式迈入注册制时代。
4月3日,央行发布【2015】第7号公告,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注册发行管理。5月15日,《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及配套表格体系也随之推出。
目前来看,车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进程较快。上述注册申请表示,根据央行相关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腾”系列资产证券化项目完成注册后,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通过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而在每期“融腾”系列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环节,通过披露发行文件及发行结果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存续期内,通过披露受托机构报告、评级机构根据约定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受托机构披露信托清算报告以及受托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据了解,注册制发行将采用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方式。上汽通用金融的注册申请显示,此次申请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ABS注册总金额为100亿人民币,发行期数预计为三期,注册有效期为两年。
一位参与该ABS发行的相关人士表示,上汽将在5月29日正式发行首单注册制下的ABS产品。另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即MBS)也会很快迎来注册制下的首单。
昨日披露发行文件的北京银行和威海市商业银行的ABS产品仍在银监会备案和央行批准发行,而与之前的审批备案制ABS相比,注册制ABS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在资产池现金流、历史数据和参与机构信息等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业内人士称,发行机构需按现金流摊还计划披露各期的本金利息归集情况,按照不同的兑付期频率,发行环节披露每一期未来计划摊还的现金流入情况,并且在存续期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早偿、违约情况,还需要在每一期进行更新,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做定价参考,并做好现金流管理工作。
业内人士表示,其次在注册环节,还需要披露历史动态池和静态池数据,结合国际市场,对于车贷、房贷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判别方式,不仅要披露动态池数据,还要每个季度随机抽取一个静态池数据,并保证时间跨度足够反映一个完整的周期,有助于投资者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来推断具有同质性资产池的未来表现情况。
比如,此次上汽通用金融的注册信息中,就披露了发放贷款历史数据信息,描述了发起机构2010年3月起,至2015年2月的存量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组合的拖欠及早偿表现。
整体来说,金融产品的发行均朝着“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强化信息披露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向来演进。因此,张志毅认为,注册发行管理推出之后有助于提升发行效率、投资效率和管理效率。
某券商相关业务部门人士坦言,长期来看,注册制正式推行之后,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速ABS产品的发行,但注册制施行之后,信息披露是最关键的一环,因为对投资者来讲,只有信息披露做得比较规范和充分,才会放心投资。每日经济新闻2015-5-29
【08】香港证监会驳斥李河君:确在调查汉能
该来的终究要来的。在汉能薄膜发电股价腰斩并停牌的第八天,香港监管机构首次就市场的质疑表态。5月28日下午,香港证监会发布声明称,已就汉能薄膜发电的事务进行调查,有关调查仍在继续。
5月27日,汉能薄膜发电大股东李河君刚刚以接受媒体采访的方式,回应市场上的种种不利传闻。李河君在视频采访中否认了香港监管部门对其采取措施,“当时有传言说,香港监管部门对我们采取措施,这纯粹是谣言,绝对不可能。”
而就在这则采访播出后第二天,香港证监会即表态:“鉴于有报道否认相关措施,证监会基于公众利益,根据披露政策发出声明。”香港证监会补充称,对于有关调查的其他问题将不会做出进一步评论。
“这就是说香港证监会已经就汉能薄膜发电是否违反相关法规立案调查了,这已经明显区别于此前‘不予评论个案’的一贯做法。”香港一名熟悉证券法的法律人士称,这也暗示事情确实与公众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虽然还不能明确最新的采访是不是证监会所说的否认措施的“报道”。
5月20日,汉能薄膜发电股价突然腰斩停牌后,市场一直期待该公司能够就事件作出解释,随着暴跌前大股东李河君长仓及淡仓持股数量变动数据的公布,市场对于香港证监会应采取相应措施的呼声也更高。在接受采访时,李河君也未解释股价暴跌原因,他为何在暴跌前增持股票以及增加淡仓。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5月22日对媒体表示,香港证监会虽不对个案评论,但一直密切监控市场。他称,香港证监会已经注意到了近期市场波动和交易规模的大幅增长,但这并不必然等于市场存在不当行为或市场操纵行为。欧达礼同时提醒投资者,在市场波幅变大时尤其应当小心,对于持股集中和股价表现严重偏离基本面的个股,也应谨慎投资。
截至目前,尚不知道香港证监会就汉能薄膜发电进行的调查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5月28日,港交所发言人称,不对个别公司做出评论。一般来说,在对股价异常波动的处理方面,港交所会密切监察上市证券的交易,如果发现异常波动,会向上市公司发出查询,上市公司需视情况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如果发现异常交易,比如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个案,港交所将会转交香港证监会进行调查。
根据港交所股东权益披露,在5月20日增持后,汉能薄膜发电大股东李河君的持股比例已达80.98%。对于李河君的持股比例是否违反港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港交所发言人称,不评论个别公司,但计算股东持股权益需用长仓减去淡仓。
据此推算,对李河君而言,港交所认定的最终持股比例为73.27%。《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报道指出,5月18日,李河君手上持有的股份中,淡仓股份数量突然增加了近7.96亿股,淡仓持股比例从5.81%增加至7.71%。事实上在淡仓数量增加前,李河君的长仓持股比例一度为80.81%,紧踩75%的红线。5月20日,李河君再通过场内交易买入5450万股。
港交所发言人称,一般来说,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有责任使公众持股数量维持在规定的下限之上,当上市公司发现公众持股比例低于下限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公众持股比例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交易所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己采取适当措施使公众持股比例满足相关要求。第一财经日报2015-5-29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28日从工信部获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近日通过并公布,针对商业性短信息,规定特别提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工信部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并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此外,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经济参考报2015-5-29
【10】16省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将落实居住证制度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均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份正式出台了本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其中,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有望正式出台实施,这也将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014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随后“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陆续出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上述意见均明确了本地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政策,并提出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多地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时间表。
其中,贵州提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黑龙江提出,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表示,统一户籍性质仅仅是标志,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如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真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目前公布的16个省份的户籍改革意见中,对于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均有着墨,但大都沿袭了“国家版”户籍改革意见中的内容。
在申请居住证的年限上,各地均提出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证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所需条件上,大多数省份并未明确具体年限,仅新疆和贵州较为具体。
其中,新疆提出“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贵州提出,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
各地的“语焉不详”也与目前缺乏“国家版”的顶层设计有关。事实上,自2014年12月4日开始征求意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结束征求意见几个月的时间,但尚未出台。
不过,《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出台实施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因此,这一办法年内出台实施应是大概率事件,而这也将为各地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中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居住证制度将使中国朝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重要一步。”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表示,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无法一步到位,通过设立门槛并不高的居住证制度,可以那些已经进入到城市的外来人口能享受到一定范围的公共服务,意义重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也认为,居住证是外地居民、农村居民合法平稳转变为本地人、城镇人的制度阶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未全面实现前,推行居住证制度,至少是能对部分资源和服务给予法律保障。中国新闻网20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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