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政部公布地方债新规:鼓励社保基金等投资
【02】中证协制定账户管理规则 “代客理财”即将放开
【03】融券一“票”难求有望缓解
【04】肖钢:五大举措支持西藏资本市场发展 IPO优先审核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银监闭门会议:或出辣招对P2P实施杠杆监管
【06】交易所和新三板新上市品种无需证监会审批
【07】证券经营机构全面“体检” 两成券商将被抽查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微信”商标究竟应该属于谁
【10】滴滴快的发布专车服务安全标准 提出先行赔付机制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财政部公布地方债新规:鼓励社保基金等投资
3月16日,财政部官网消息称,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根据此前公布的今年预算安排,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5000亿元用于弥补财政赤字。
《办法》要求,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财政部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定义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一直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思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债券发行机制。
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确定一般债券全部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对创新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表示,“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办法》还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和试点相比,一般债券期限品种还在2014年5年、7年和10年期品种基础上,增加了1年和3年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年度发行规模的30%。
至于发行利率,财政部要求,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财政部表示,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21世纪经济报道2015-3-17
【02】中证协制定账户管理规则 “代客理财”即将放开
中国证券业协会3月16日下发了《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则进行征求意见。
中证协表示,账户管理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持牌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就证券、基金、期货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或交易作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
根据《规则》,成为前述“持牌机构”,需要满足六项条件。第一,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至少有10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期货业务经历的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第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第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及技术系统;第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第六,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证协要求,账户管理业务要与其他业务实行隔离,包括与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业务以及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主流证券公司基本均符合条件,”中金公司17日表示,部分第三方投资咨询机构可能不满足5000万注册资本的硬性限制条件。
上述账户管理业务,与券商传统的资管计划或其他类似产品有明显区别。中金公司分析师表示,账户管理新业务门槛低,可以实现一对一定制服务,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
实际上,账户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别。账户管理业务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与基金等业务的信托关系不同。
目前,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根据现行《证券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还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从事账户管理中证券买卖操作的服务。
中金公司分析认为,账户管理放开,对部分券商而言,收入来源进一步多元化,增量管理费和业绩提取费可期。有资管能力的券商可以借此类业务进一步扩大客户来源、提升客户粘性、提高券商账户资产留存率,并为其他增值服务提供空间。
另外,券商行业逐步回归定价、资管等属于券商“主场业务”的项目竞争,资管特色鲜明的中小券商或将借此实现弯道超车。而传统大中型券商,也可通过账户管理等专属增值服务,增加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有力筹码。中国证券报2015-3-17
【03】融券一“票”难求有望缓解
近日获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已于近期下发。修改办法拟允许券商在回购期间使用标的券,同时将资金融出方范围从券商自有资金扩大至券商资管计划。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办法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融券难的格局,并有望进一步降低融资借入方的资金成本。
此前,受制于融资出借主体狭窄、税务处理复杂等多重因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在股票质押回购等新型融资类业务推出后,交易规模明显下降,融资余额降幅超过了50%。
本次修改意见拟进一步扩大约定购回证券交易的资金融出方范围,并将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纳入资金融出方。这意味着,券商的集合资管计划和定向资管计划均有望在这一创新业务中分得一杯羹。
根据修改办法,证券公司可以在待购回期间使用标的证券,并用于出借、出售、担保等用途。
资深两融人士坦言,融券难是券商在给客户,特别是机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等综合服务时遇到的共同难题。目前,每家券商能提供给客户的标的券都不多。券商自行提供给客户的标的券属于自营业务,其规模会受到净资本的限制,即使是净资本排名第一的券商也买不了多少券。而由于出借人收到的利率不高等多重原因,转融券市场的规模也不大。修改办法无疑将有效增加全市场融券标的股的供给。
证金公司数据显示,截至3月12日,沪深两市融资余额13081.1亿元,融券余额仅47.82亿元。
不过,监管层在允许标的券可用于出借的同时,也考虑到标的券的使用可能引发的股价波动以及券商无法到期归还标的券的信用风险。为此,修改意见办法仅允许每个交易日通过竞价交易卖出的单一证券的数量不超过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1%。此外,修改办法还进一步限制了券商已使用标的券的市值及权益返还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出资的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
此外,为提高约定购回证券交易的运行效率,修改办法还拟将现行的T+1交收改为T+0交收。取消了临柜书面签约的要求,并将违约处置申请电子化。上海证券报2015-3-17
【04】肖钢:五大举措支持西藏资本市场发展 IPO优先审核
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肖钢16日表示,证监会将建立健全对口支持西藏资本市场发展的长效机制,重点抓好“支持西藏企业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等五个方面的工作。
肖钢表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广阔空间。资本市场在支持西藏发展中必将有更大作为。证监会将建立健全对口支持西藏资本市场发展的长效机制,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支持西藏企业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继续实施企业首发上市优先审核政策,全面落实西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即报即审”、减免挂牌初费和年费政策,进一步加大“新三板”市场对西藏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指导意见,支持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提高服务区内小微企业的能力。继续支持西藏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二是支持西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西藏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机构间报价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发行公司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规模。同时,协调扩大市场主体在受托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方面的自主选择空间,支持西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拓宽资金来源。
三是发挥期货市场支持西藏经济发展的作用。为支持西藏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证监会和相关期货交易所要研究出台完善交易机制、减免交易费用等措施,鼓励西藏实体企业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有效管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四是促进西藏证券期货服务业创新发展。鼓励内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审计评估机构在西藏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推动西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业务、产品和组织创新。发挥深交所“西部专项奖励基金”作用,对保荐项目为西藏企业的保荐机构进行奖励。针对西藏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严重缺乏的实际,适当增加西藏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点与次数,并对西藏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支持区内外私募基金投资西藏企业特别是从事高原种养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的中小微企业,为实体经济搭建多样化融资渠道。
五是切实做好干部援藏、智力援藏工作。要建立健全培养输送人才与开展政策咨询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西藏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智力支持。证券日报2015-3-17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银监闭门会议:或出辣招对P2P实施杠杆监管
银监会对于P2P的监管细则要比业界预期的更严。昨日,从多位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上周三,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几个P2P主要地区的省金融办、行业协会召开有关P2P监管细则讨论的闭门会议。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普惠金融部拿出了一份较为完整的P2P监管文件。”据其透露,文件对于P2P的监管已经形成具体的条文,不仅与市场预期的监管对P2P提出了千万级别的注册资本门槛限制,更有超预期的要求———会议提出对P2P必须实行杠杆管理。“会上提出或参照担保的10倍杠杆。”知情人士透露。
“若是按目前的监管细则推进,对于P2P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有P 2P企业在看到监管细则后表示,这份监管方式实际上参考了目前对银行的监管方式,对P 2P监管而言过于严苛。
P2P监管细则一直是两会期间市场热议的焦点,而上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央行行长周小川亦表示,P2P网贷出的问题比较多,如跑路、违约的问题以及一些做法不太符合规定。市场预计P2P监管细则有望很快出台。
昨日从业内独家获悉,上周三,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几个P2P主要地区的省金融办、行业协会召开有关P2P监管细则讨论的闭门会议。“一份细则完整的监管文件已经摆在参会者的面前。”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文件细则已经较为完整,预计上半年推出的可能性较大。据其透露,去年底,各地P2P平台风险事件加速爆发,特别是一些较大平台亦暴露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银监出台监管细则的时间。
据悉,在此之前,监管曾在不同的场合透露出对P2P监管的思路。如必须明确终结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明确资金约束机制以及加强信息披露等。而一位靠近监管的人士对南都记者透露:“相对之前的原则,此次的条文更加具体,同时比市场预期的监管要求更高。”知情人士称,如在对P2P监管门槛上,条文规定,准入门槛为3注册资本3000万元。而在高管上,要求平台高管必须有银行或者相关金融从业经验。此外,还对要求P2P平台在技术上符合一定的标准。南方都市报2015-3-17
【06】交易所和新三板新上市品种无需证监会审批
近日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等都将取消。
据了解,此次取消行政审批,涉及到证监会的共计9项,分别是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此外,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共有6项,涉及到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等。
涉及到财政部的有5项,包括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等;涉及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包括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等13项;涉及到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也在此次取消之列。证券日报2015-3-17
【07】证券经营机构全面“体检” 两成券商将被抽查
证监会对下辖金融机构的抽查工作已经开始。
据了解,本轮检查覆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公司、私募以及专业子公司,还包括部分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去年以来,市场监管收紧,监管机构主导的现场检查明显增多,特别是在2014年底密集展开的两融业务专项检查,让市场人士印象深刻。这一次证券期货行业大检查,是否会像两融检查一样平地起惊雷,甚至爆出股市“黑天鹅”?最近引发市场参与各方高度关注。
“自查已经结束了,现在是否被抽到还不太清楚。”一位券商内部人士表示,近期监管层的工作重点向检查、监管转移,业内对证监会的监管转型也已经有了预期,以后各种迎接检查会成为金融机构的经常性工作。
据悉,本轮抽查名单已经确定,部分被抽中的机构已经收到抽查通知书。自本周开始,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大范围抽查。抽查结束之后,还会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整改期限。
此次抽查,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抽查比例为20%。私募领域,抽查侧重规模较大、自查没有发现问题,或者自查中发现较大问题的,类型上侧重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另类投资基金以及少量创业投资基金,抽查比例约为10%。
“被举报的、嫌疑比较大的、自查问题比较多的、被媒体提出质疑的、被投诉举报较为频繁的机构,也成为抽查重点。”上述知情人士称。
事实上,本次专项检查并非突发事件。早在2014年12月,证监会已经在系统内部下发文件,对检查对象、重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透露,证监会下发的这份《关于在证券期货行业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对券商、基金、期货公司、私募基金以及各专业子公司,包括部分中介机构都提出了自查要求。自查完成后,证监会将组织抽查。
《通知》显示,本轮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对券商、期货公司以及证券公司资管和投行等专业子公司,检查关注的重点放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控机制以及利益输送等方面。同时,关注投行业务、资管业务、债券业务的合规性,关注是否涉及商业贿赂、职务侵占。
对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等,更多地关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新批违规等方面。公募基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误导欺诈投资者,关联交易等都会受到较多关注。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深化,证监会正在进行角色转换。
拉网式、运动式现场检查方式将逐渐被丢弃,取而代之的将是有明确频率、重点、对象的现场检查。同时,现场检查配合机构自查,对于自查自纠的问题,监管层将给予纠错机会。
证监会此轮检查并非孤立进行。“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是国务院去年统一部署的工作。
在2014年12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就分别发文宣布开展所辖机构的专项检查。
银监会向银监局及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8号),宣布在银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检查。
保监会也下发《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稽查〔2014〕207号),对保险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公司治理、内控风险、业务经营、资金运用等方面。
目前证监会专项检查工作的自查阶段已经完成,在抽查、整改之后,最终检查情况将于5月底前上报国务院。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本次检查以整改为主,但是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将会启动相应调查处理程序。第一财经日报2015-3-17
【08】股权众筹融资列入政府工作报告 投行三渠道掘金
“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意味着政府认可这种融资方式是资本市场的一分子。”3月16日,广州一家PE机构负责人表示。
此前,依照全国人大代表所提意见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列为今年金融改革的一项内容之一。
所谓众筹融资是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在募集资金的同时,达到宣传推广的效果。
2009年,世界第一家众筹网站kickstarter在美国诞生。据世界银行预测,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美元,而中国市场将占到500亿美元。
“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众筹行业的发展,为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该负责人称,“另一方面,众筹行业的发展降低了融资门槛,对互联网科技创新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困难的局面,对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较大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被增补进政府工作报告的同时,3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也特别提到,国务院将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约有110家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其中,权益类众筹平台达75家,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市,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内陆地区分布较少。
截至目前,原始会、天使汇、大家投等股权众筹平台多数采取“领投+跟投”的模式,领投人的行业经验将会促使股权众筹平台专业性提升。
由于股权众筹是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给予投资者作为回报,最终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因此,投后管理上将侧重于对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财务信息披露和相关资产处置。
2014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融资总规模达到4.4亿元,京东众筹、众筹网、淘宝众筹、点名时间和追梦网这五家平台融资规模总额达到2.7亿元,占比达到60.8%。其中,京东众筹融资规模为14031.4万元,占比为31.6%,位居第一;众筹网融资规模为4903.9万元,占比为11.0%,位列第二;淘宝众筹融资规模为3950.7万元,占比为8.9%,位列第三;点名时间和追梦网位列第四、第五,融资规模分别为3182.6万元和965.1万元,占比分别为7.2%和2.2%。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私募业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也将给证券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去年12月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只需要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即可。
2015年1月28日,“中证众筹平台”正式启动,推出股权众筹平台的报价系统及报价系统的云柜台,该平台主营业务是为报价系统参与人作为中介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提供平台外包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公司参与股权众筹的项目来源亦可多元化。首先,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介入创业企业的初期,逐步将其培育到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其次,也可以与证券公司的直投业务合作,通过领投-跟投的方式来挖掘有潜力的股权众筹项目。再次,证券公司可以与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挖掘股权众筹项目。21世纪经济报道2015-3-17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微信”商标究竟应该属于谁
3月1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微信”商标的判决引发社会对这场争议的关注。
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在第9、38及42类商品(服务)上对通讯设备计算机、通讯服务和计算机软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2011年7月26日,商标局对注册申请进行了初步裁定,2011年11月21日,该案第三人张新河对“微信”商标申请提出异议。2013年2月26日,商标局认为“微信”是腾讯推出的一款手机聊天软件,创博亚太在第38类通讯服务上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不服上述裁定,于3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最终认定“微信”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情形,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异议复审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字〔2014〕第67139号关于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创博亚太不服此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2011年1月21日,腾讯正式推出名为微信产品。根据腾讯最新发布的数据,微信的用户已经突破11亿,月活跃用户超过4.68亿,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通讯工具和重要社交渠道,第38类即通讯服务类别的“微信”商标对于腾讯来讲,价值巨大。但是本案的一个最为有趣的地方在于,对“微信”商标的异议并非是腾讯提起。
尽管“微信”商标对于腾讯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对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提起异议的却是第三人张新河。腾讯还未出手为“微信”商标而战,一个“江湖侠客”却出现了。从公开的资料来看,我们只知道张新河是一个个人,张新河以“微信”商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为由提起异议,此时间距离2011年1月21日腾讯推出微信平台过去了10个月,根据腾讯披露的数据,此时微信的用户达到了5,000万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商标侵犯自身权益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申请商标有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任何人也都有权提出异议。这使得“江湖侠客”们有了大展拳脚的空间,两个真正的利益相关主体还未出手,他们已经冲锋在前。
创博亚太认为,其在2010年商标注册前后已经研发了创博自己的微信系统,并和山东联通合作。创博亚太重要的理由在于,其申请“微信”商标的时间早于腾讯推出微信,根据《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理应成功注册该“微信”商标。并且,“微信”商标本身也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请求核准“微信”商标注册。
商评委在庭审中强调,其裁定驳回创博亚太的商标核准申请,并非是因为腾讯公司是大公司。创博亚太虽然2010年已经研发微信软件,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推广应用,而腾讯公司当时的用户已经达到4亿多,已经构成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果核准创博亚太的注册“微信”商标,会给4亿用户带来不便,并且两家公司的“微信”用户容易产生混淆,综合考虑相关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才做出裁定。
“江湖侠客”张新河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张新河除了重申商评委关于“公众利益”的理由,更是从公平角度出发,提出“微信”商标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深远的影响,商业价值无法估量,但这个商业价值并不是创博亚太创造的,创博亚太只不过是提出了商标申请,将“微信”商标授予创博亚太不符合“付出与收获对等”的公平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庭进行了判决,判决认为,在先申请原则是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但商标注册核准与否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理的利益平衡,同时还要尊重市场客观实际。本案中,虽然创博亚太商标申请在先,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持续、大量投入商业使用,并形成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而“微信”作为腾讯的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在2013年7月就已拥有4亿用户,且有多地政府机关、银行、学校推出微信公共服务,广大用户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的上述服务密切联系起来。如果核准诉争商标注册,将会给广大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即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本案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各国选择商标受理的原则有三个,在先申请原则,在先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可见我国使用的是混合原则,并且是以在先申请原则为主。
本案中,各方对创博亚太的在先申请没有异议。利害关系方腾讯是否有优先权等权利可以对抗创博亚太的在先申请,腾讯并没有提起异议或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创博亚太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要求核准商标注册不无道理。
“江湖侠客”张新河、商评委认为创博亚太在异议被提起时没有使用商标。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只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以使用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相关利益方没有提起异议的情况下,创博亚太是否实际使用商标与是否核准商标之间没有关系。
本案中的“江湖侠客”张新河提出了一个异议理由,认为“微信”商标商业价值巨大,但这个价值并不是创博亚太创造的,如果只是创博亚太提出了商标申请,就将“微信”商标授予创博亚太,不符合公平原则。
商标是为了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一个标识,主要功能是辨识作用,大量的商标在申请时还不具有经济价值,但是已经具有了辨识作用。为了保护这种功能,商标法确立了在先申请原则,而不是根据经济价值确定商标授予谁。否则,王老吉的商标是不是不应当核准给广药,因为广药申请这枚商标时,王老吉经济价值远不如被加多宝经营之后多。如果依据经济价值来确定商标的归属,商标的归属实际上是无法确定的,世界是变化的,谁又能保证哪一个企业未来发展得更好呢?
本案中,张新河、商评委认为腾讯微信用户数量巨大,核准创博亚太“微信”商标,容易让公众产生混淆,损害了公众利益,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情形。“其他不良影响”并非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其他不良影响”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认定“其他不良影响”分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这些列举都是从标志本身的角度来描述的,其他不良影响也应当局限于文字和图形方面。本案中创博亚太持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受到较多的实际案例的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他不良影响”可以做广义理解,不只局限于文字、图形,只要核准商标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就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本案中第三人、商评委和法院都持这种态度。在对“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异议案件中就曾出现过这样的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属于禁止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类似于兜底条款。《商标审查标准》列举了“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从这个标准来看,还是主要是从标志本身进行的判断。
根据核准商标的后果来判断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上是赋予了审查机构一个实际判定以及从后追溯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否会损害商标法的立法根基,相当让人怀疑。因为这可能导致一个后果,判定商标不是看归属,而是比谁是市场老大,因为老大客户众多。
本案中,是否能够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引起了争议和讨论。实际上,不核准创博亚太“微信”商标,最大的获益者是腾讯,而他一直没有出现在争议之中。
事实上,腾讯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等各种方式让这场争议变得更加理性和规范,而不是让各方陷入本案这样一种局面的争执,输的一方,不会服气,赢的一方,恐怕也存有侥幸。作为拥有广大微信用户的企业,本应在商标的争夺战中更加主动,而不是等着捡漏。经济参考报2015-3-17
【10】滴滴快的发布专车服务安全标准 提出先行赔付机制
车辆须符合安全行驶条件,驾驶员得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无犯罪记录;对车辆和司机进行严格实时监控,出了意外事故,可“先行赔付”……16日,合并后的滴滴快的发布《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
《标准》明确,所有车辆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行驶条件,行驶手续齐全,运行状态良好;必须具备有效的交通责任强制险、车辆保险和司乘保障;所有车辆的车龄均为五年以内,且均为知名品牌的中高端车型。
《标准》要求,驾驶员具备三年以上驾龄并通过驾驶技术考核;对驾驶员进行无犯罪记录检查和交通违章检查;驾驶员入职前必须通过严格的培训与考试,包括笔试、路考、服务礼仪等。
除对专车车辆和司机方面做严格要求外,《标准》还规定对车辆和司机进行严格实时监控。通过互联网和全球定位系统(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对服务车辆的位置和状态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同时对驾驶员服务记录、服务路线安全监管、服务态度和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进行全面监管。
针对专车服务中出现的意外事故,《标准》提出先行赔付保障机制,以解除乘客的后顾之忧。新华网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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