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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进一步厘清政府权力界限、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政府与社会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互相监督,共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在基础设施领域,混合所有制的实践主要体现为PPP模式的应用与推广。
PPP模式并不是新鲜事物,但现在是个新的热点。政府接二连三发布新规、公布上万亿PPP项目,报纸、网络连篇累牍的文章,PPP模式已成为仅次于股市的热门话题。
我们很早就参与了PPP模式项目实践,包括污水处理、市政建设,参与更多的是收费公路项目。今天,我们以一个收费公路项目为例,来对PPP模式做个简要分析。
2009年,某省交通运输厅招标选择社会投资人,以BOT方式投资建设XY高速。我们有幸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参与了搭建PPP模式投资该项目的全过程。这个项目简要的交易结构是:某省交通运输厅公开招标选择社会投资人,由社会投资人投入65%项目资本金,公路局作为政府代表,投入35%项目资本金,双方共同组建XY项目公司,交通厅与XY项目公司签署BOT协议,授予XY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XY高速的特许经营权。

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我认为PPP模式有三个核心要素:政府监管、社会资本投入和专业服务。
从PPP英文来看——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伙伴关系,什么样的伙伴关系?是共同发财致富的伙伴关系吗?当然不是。在这一伙伴关系中,政府是掌舵人、是监督者,要把握PPP项目方向,始终以服务社会公众为宗旨。那么,政府如何进行项目监管?我认为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项目协议文件管理;二是通过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三是重大项目政府通过资本渗透,将政府权力延伸为股东权力,参与项目具体管理,比如XY高速项目的投资比例安排,公路局保留35%的投资权,这意味着取得了项目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也是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至于社会资本投入,如果说PPP是旧瓶,社会资本汇集与投入模式创新即是这个旧瓶中的新酒。社会资本投入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是如何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二是社会资本如何投入?这两个问题,我认为也是PPP模式推广中最值得深入研究的两个问题。
前一个问题,是政府要解决的。社会资本大多是逐利性资本,无利可逐,资本就不会来。5月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三部委《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提出PPP项目三大类支付机制——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解决了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的问题。污水处理项目是典型的政府付费模式,收费公路项目是典型的使用者付费模式。我们当时做收费公路BOT时,有一个困惑,区域位置好的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车辆通行费收入高,收入可以弥补成本并有适当盈利;但是,区域位置不好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不足以弥补建设成本、养护成本,这样的项目谁会来投资呢?新规给这个问题带来了答案,“可行性缺口补助”,也就是说,政府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将一个亏损项目补贴至不亏损并略有盈余。我认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新规的最大亮点,给我们带来了PPP模式应用的广阔前景。当然,新规除了解决PPP项目盈利模式问题,还进一步提出要把握好项目品质和投资回报合理性问题,使之不会沦为暴利工具,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后一个问题,是社会投资者要解决的。以前项目融资模式单一,主要是股东资本金投入和项目贷款。现在社会资本投入PPP项目的通道和金融工具显然丰富得多,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甚至新三板、主板上市,等等,都可以考虑运用。有朋友问我,投资PPP可以保证有固定回报吗?可以啊,你可以做个财务投资人,以债权投资的形式,以股权加回购的形式,以优先股的形式,等等,去做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投资。但PPP项目的主运营商,我认为,不应该得到固定回报,他所取得的回报应该与他的运营绩效挂钩。这就是新规提出的,“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所以,我想说的是,我们的资本运营专家要注意区分各个投资人的优势和需求,搭建多层级投融资架构,使大家能够各得其所。
专业服务,就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一个基础设施PPP项目,涉及多方面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理、运营,以及投资、金融、法律,等等。吸引、选择优秀的专业机构参与,是PPP项目成功的保障。
近期,政府出台多项新规推广PPP模式,4月25日,六部委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5月7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三部委《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PPP模式将在公共产品与服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