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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125期 2015年7月6日

国浩法律资讯-财经版  第15125期  2015年7月6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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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01】国务院发文敲定“互联网+”11项重点行动【02】国家工商总局:“一照一码”

目 录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发文敲定“互联网+11项重点行动

02国家工商总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10月起全面实行

03保监会: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注册保险机构

04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光伏节能环保行业信披指引

■金融、证券、基金与投资

05债务置换不是中国版的宽松政策

06股市维稳IPO发行按下暂缓键

07资产证券化如何叫好又叫座

08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火热开闸上投摩根等赶搭头班车

■产经贸易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最高检:对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

10中国拟规定弹窗广告须一键关闭用户可拒绝广告推送



■财经政策与法规

【01】国务院发文敲定“互联网+”11项重点行动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发布。《指导意见》提出,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到2018年,实现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创业创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普惠金融等11项重点行动。

《指导意见》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这项工作由“一行三会”以及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部门负责。

具体看,包括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稳妥实施系统架构转型,鼓励探索利用云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核心业务,提供基于金融云服务平台的信用、认证、接口等公共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企业。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要完善融资服务。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国家出资设立的有关基金投向“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证券日报2015-7-6


【02】国家工商总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10月起全面实行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3日表示,从今年101日起,将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质检、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据介绍,已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已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相关证照。

在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刘玉亭说,改革打破了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之间的“孤岛”,建立起部门间互联互通的桥梁,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新华网2015-7-6


【03】保监会: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注册保险机构

中国保监会近日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于20157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12条,针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特点,对保监会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注册保险机构;不准投资非上市保险机构;不准在国(境)外注册保险机构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担任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由外方委派或聘任的高级职务。在保险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在保险经营中谋取商业机会,进行不公平竞争。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保险业外注册企业或担任企业高级职务的,不准优于同等客户条件购买保险、获得保险服务;不准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提供社会中介服务;不准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发生商品、劳务、广告宣传、招标投标、经济担保、房屋租赁、资产管理等经济关系;不准参与领导干部监管对象的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不准承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的基建、装修等工程项目;不准承办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组织的展览、会议、培训等活动。

《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12条,紧密结合实际,明确规定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违规安排特定关系人就业、调整特定关系人工作岗位或者提拔特定关系人、提高特定关系人的收入待遇;不得要求监管对象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监管对象财物;不得接受监管对象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安排宴请和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监管干部及特定关系人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监管对象参加,不得接受监管对象操办、提供便利或支付费用;监管干部不得向监管对象拉赞助出书或者摊派发行,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服务等。规定监管干部为监管对象授课、作报告或者接受监管对象邀请到相关单位授课、作报告,必须经组织批准,同时不得违反规定领取报酬。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5-7-6


【04】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光伏 节能环保行业信披指引

近日,在征询上市公司、市场机构以及中小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深交所对外发布了创业板光伏、节能环保服务等两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3号指引”和“4号指引”)。加之已实施的影视和医药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规范体系初步成型。

光伏和节能环保行业均隶属于我国大力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板定位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开板五年多来,已聚集了一大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其中,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企业已达11家,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企业已有16家。这些行业在业务模式、盈利方式等方面均呈现出与传统行业截然不同的行业特点,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难以充分涵盖。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在总结日常监管经验,并充分征求各方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制定并发布了两个行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具体来讲,针对光伏企业的行业特点,3号指引:一是针对光伏领域不同技术路线下产品未来的市场前景、发展趋势、预期盈利等差异较大,明确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少子寿命、转换效率、衰减率等关键技术指标,同时按技术类别披露产品的销售量、毛利率、产销率等重要经营信息;二是鉴于光伏产业受政策影响较大的特点,要求披露主要收入来源国、销售量及收入,以及当地政策变化情况等;三是进一步细化了光伏电站业务及其财务会计处理方式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披露要求。

针对节能环保服务类企业的行业特点,4号指引:一是区分工程类、特许经营类等两类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类型,明确在定期报告中的具体披露要求;二是针对EMCBOTO&M等业务类型下,节能环保项目时间跨度长,政策、客户、技术等风险较大等特点,进一步明确统一前述项目在风险揭示程度、披露时点等方面的标准;三是规范工程类、特许经营类业务下特殊会计处理方式的披露要求;四是特别规定了对节能环保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临时报告事项,如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等等。上海证券报2015-7-6


■金融 证券 基金与投资

【05】债务置换不是中国版的宽松政策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宏观主管周景彤近日在接受专访时表示,随着江苏省成功发行首批地方债,我国地方债务置换和债券发行终于拉开序幕。债务置换是我国地方财政收支压力上升、经济下行风险增大等背景下,政府创造性地纾解当前财政困局和稳增长的重要举措。我国债务置换与近年来西方国家实施的量化宽松(QE)政策有本质区别,不应将两者简单地类比甚至等同。债务置换对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债券市场有不同的影响。下一步,促进地方债务置换顺利进行要兼顾解决短期问题和促进中长期改革,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快信息披露、审计、信用评级等诸多制度基础设施建设。

2015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6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地方债务置换其实就是指在财政部甄别存量债务的基础上,把原来地方政府的短期、高息债务(包括银行贷款、BT、城投债、信托融资等)换成中长期、低成本的地方政府债券。1万亿元的总债券额度占2015年到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53.8%,各地区的债券置换额度按照各地2015年到期债务和全国统一比例(53.8%)进行测算和分配。

周景彤表示,债务置换是以“时间换空间”,创造性解决当前财政困局的重要举措。首先,债务置换有助于减轻地方政府偿债压力、缓释财政金融风险。

他说,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市场调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速大幅下降,2015年前4个月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速从过去的两位数降低到7.7%,比去年同期放缓3.6个百分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累计同比下降38.2%。在收入增速降低情况下,新预算法、43号文的出台和实施也使得地方政府难以通过平台公司和非标融资获取资金。同时,地方政府债务以贷款、建设-转让(BT)、信托、城投债等为主,举债主体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由于无法享受高信用等级,融资成本普遍高于政府债券利率,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压力较大。2014年,全国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占地方收入的比重为18.6%,其中部分地区到期债务量占当年的收入比重较高,最高达到76.3%。在经济下行压力大,财政收入大幅放缓背景下,财政金融风险在不断加大,债务置换能有效缓解当前面临的不断增大的财政金融风险。

其次,债务置换是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投资能力和稳增长的需要。最新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增大,4月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零售销售同比增长均不及预期。此外,4月出口同比下降6.4%,进口下滑16.2%,为连续第四个月以两位数速度下滑。5月汇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初值仅49.1,依然在荣枯线以下。由于制造业和房地产投资双双减速,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投资成为稳增长的关键。20154月,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投资增速降至10%以下的同时,基础设施投资累计同比增速仍保持在20%以上,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累计同比增长13.9%,比同期收入增速高6.2个百分点。在收入增速减缓、偿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支出能力受到较大约束,制约了稳增长的能力。实施债务置换,对提高地方政府投资能力、更有效地稳增长将发挥更加直接的作用。

第三,债务置换也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债务规范化、透明化,更好地落实新预算法。周景彤认为,去我国地方政府借债的一个大问题在于举债规模、用途以及偿债资金来源等均游离在监管之外,各级政府财力和事权的不匹配更是加大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冲动。债务置换能够提高存量债务的透明度,一方面便于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监督,防范违约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向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过渡,促进财税体制改革。

周景彤强调,我国债务置换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QE政策有本质区别。他说,市场许多人将这次债务置换称之为中国版的QE。但事实上,我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计划与美国扩张央行资产负债表的QE有显著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是购买主体不同。美国QE政策中的购买主体是央行即美联储,美联储通过购买机构债和抵押支持证券(MBS)等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其结果会引起央行资产规模的大幅增加。例如,经过三轮QE,美联储的资产规模由200810月末的1.97万亿美元增加到201410月的4.49万亿,增长了2.28倍,其中持有美国国债由4765亿美元增加到24616亿美元,更是增长了5.17倍。我国债务置换计划中购债主体不是央行即人民银行,而主要是商业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其并不直接影响央行的资产负债表,购买的标的是地方债。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也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二是对市场流动性影响不同。周景彤介绍说,美联储通过QE能直接向市场注入流动性,而我国债务置换计划并不直接增加社会流动性,只是将原有的短期债务置换成长期债券。虽然近期公布的《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纳入部分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可按规定开展回购交易”,但这更多的还是为了地方债置换的顺利进行而做的制度安排,受债券持有者和央行行为的影响,其并不会直接向市场大规模释放流动性。

三是政策目的也不完全相同。美国等国的QE主要是在短期利率接近于零、市场陷入“流动性陷阱”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利率)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向市场投放流动性来力图压低长期利率即使利率期限结构平缓化,降低社会风险溢价,刺激投资消费和经济增长。而债务置换是为了将高风险、高利率的短期债务转换为低风险、低利率的长期债券。尽管稳增长是其中一个目的,但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地方政府负担,化解短期违约风险,同时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促进财税体制改革。

对于此次债务置换,在周景彤看来,对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均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的方向和大小有差异。

第一,债务置换直接利好地方政府。通过将高风险、高利率的短期债务转换为低风险、低利率的长期债券,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利息支出。根据财政部的测算,1万亿元的债务置换可以为地方政府减少400-500亿元的利息负担。这既能通过“时间换空间”,缓释地方政府短期资金链断裂引起的财政金融风险,又能使地方政府能腾出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支出,同时也能促进存量债务的透明化、规范化,为向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过渡打好基础。

第二,债务置换对商业银行影响是多方面的。周景彤解释说,一方面,银行资产由原有的高利率融资平台贷款转换为低收益率的债券,银行收益会有一定损失。这也是江苏省原定于423日发行首批置换债券被推迟的原因之一。当然,由于这次债务置换属于到期置换,与2011年希腊债务危机时的提前置换相比,对债权人的负面影响会相对小一些。另一方面,原有债权的期限由短期变为长期,使得银行的资产期限总体延长,在负债期限不变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银行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风险上升。

与此同时,债务置换对银行也有有利的方面。其一,虽然债务置换会导致银行的资产收益有所降低,但是相应的风险也会随之下降。其二,与银行贷款等不同,地方债券未来将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其三,改变银行的资产结构,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市场的影响长短不一。短期看,可能带来长期债券的供给增大和市场流动性紧张。一是长期债券供给偏大。从期限看,2015年第一批置换债券的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要求在831日前完成,这意味着每月要多供给近几千亿元的地方债。二是地方债发行恐导致短期市场流动性紧张,进而使资金收益率曲线出现平坦化。从长期看,地方债务置换对债市、股市都是利好。因为地方债务置换后,再融资需求下降,流动性风险显著降低;同时实体经济中这种具有隐性担保的高收益资产供给将迅速减少。

周景彤表示,既然债务置换是以“时间换空间”,创造性地解决当前困局的重要举措,那么未来顺利进行债务置换,就要兼顾解决当前问题和促进中长期改革,特别要重视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的供给。

首先,针对债务置换的配套政策要及时跟上。他说,债务置换是应对当前复杂局面的有力举措。在债务置换过程中,一是要坚持市场化取向,逐步放宽对投资者的限制,避免拉郎配。二是不断提高置换债券的流动性,债券缺乏流动性是不具有可持续性的。

其次,债务置换要同时坚持积极和稳妥原则。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地方政府债务集中到期风险上升,因此要加快推进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及时降低地方政府还本付息压力,提高财政支出能力。但同时要强调稳妥,一是充分考虑市场容量和承受力,把握好节奏,避免节奏太快造成发行失败或者市场剧烈波动。二是在对地方政府债务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规划,建立全口径债务统计监管,摸清各地区债务偿还压力,测算债务置换后的资金需求,明确置换债务的还款资金来源,对近期债务置换和长期债务偿还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

再次,建立市场化的地方债券评级和定价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要扩大国债和企业债的发行规模,丰富债券的期限和品种,建立有效的收益率曲线。地方政府债券评级是债务置换、完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完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工作,评级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各地债券的风险、期限和市场供求,避免“走过场”。

最后,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他说,债务置换解决的是短期债务偿还问题,只是以“时间换空间”将还债压力推迟,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债务风险还是要推动财税体制改革。经济参考报2015-7-6


【06】股市维稳IPO发行按下暂缓键

股市维稳举措接二连三,新股发行(IPO)按下暂缓键。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于74日晚间纷纷向沪深交易所递交申请要求暂缓IPO发行项目。

沪深交易所也发布相应公告称,已完成发行申购的10家拟IPO企业将暂缓发行,参与申购的资金将在76日全部退回至申购人账户。

证监会昨日晚间在答记者问时称,28家拟上市公司暂缓发行后,近期将没有新股发行。下一步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不会停止,但将大幅减少新股发行家数和发行融资数额。

根据各券商74日晚递交监管层的IPO暂缓发行申请,已进行网上网下申购的IPO项目,网上申购资金76日解冻,网下申购资金76日退回。项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将及时公告相关后续事宜。

74日晚,已经进入IPO申购期的10家企业与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集体在两交易所发布临时公告,宣布暂停后续发行工作。

次日,长江证券表示将对股票质押融资打新客户免收本轮打新融资利息;银河证券则称,将酌情退还全部固定费用及部分利息给此次通过融资打新的客户。

资料显示,这次被暂缓IPO项目28个,73日已进入申购期的有10只,预计10只新股将冻结资金4.46万亿元,投资者网上顶格全部申购需154万元。

分析人士称,此次各券商主动要求暂缓IPO项目发行,是在减少IPO发行基础上进一步的救市行为,意味着打新资金有望回流到二级市场。

暂缓的还有再融资项目。73日,太平洋证券再融资项目被临时叫停。有投行称,受市场暴跌影响,定向增发遭遇发行困难,被迫进入暂缓状态。

资料显示,此次属于A股历史上第九次IPO暂缓,而且是在证监会宣布放缓IPO发行节奏及规模之后的第二天,政策稳定市场预期意图明确无误。

此前,因为股市暴跌,希望暂缓IPO发行呼声渐多。

73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考虑到近期市场情况,将相应减少发行家数和筹资金额。

投行界人士认为,此次暂缓IPO对企业影响不大。因为IPO企业持有的发行批文有效期6个月,一旦股票市场企稳,依然可以恢复发行进程。至于暂缓IPO发行的条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已有如下标明:“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如发生中止发行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回顾A股史上的8IPO暂缓可发现,暂缓期最长的是20055月至20066月,历时一年。尽管历次暂缓IPO的原因各异,但主要原因均是经济不景气引发融资压力剧增,造成股市大幅波动,导致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难度加大,不得已停止。证券时报2015-7-6


【07】资产证券化如何叫好又叫座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多年试点,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合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框架,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亦初步形成。截至今年4月末,金融机构共发行112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近4500亿元,余额近3000亿元。

资产证券化作为解决地方债以及银行不良信贷流动性的潜在方法,有可能成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的下一个重要投资方向。“中国资产证券化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未来5年内,资产证券化存量占GDP比重将上升2%,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万亿元。”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李剑阁日前表示。

在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如何防控风险和提高市场流动性是关键。李剑阁认为,中国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要求。首先,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涉及各个监管部门,这使得资产证券化成本大大提高,降低了资产证券化效率。其次,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审批和运作过程中,信息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造成了发行主体在监管部门套利的现象。再次,分业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使得监管部门对可能出现的损害投资者的行为相互推诿,让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

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认为,要降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并不在于一定要选多么优质的资产,关键而在于监管要严格,方法要科学,在于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和完整,在于把资产证券化市场办成一个真正干净的、可信的市场。

杨凯生指出,如果发起人、受托人、贷款服务商工作不到位,有关法规不到位,社会公众对资产证券化法律原则认识和理解不到位,都将可能造成新刚性兑付的局面。“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直接融资的一种形式,一旦又形成一种新的刚性兑付局面,那将是真正的风险所在。”

除了要真正打破刚性兑付,杨凯生认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设计上,应体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破产隔离和有限追溯这两个法律原则;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何确定更科学、更合理的比例等问题都需要研究和解决。

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投资者结构比较单一,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较弱的问题。比如,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余额达2513.65亿元,但全年交易量仅为20.93亿元,交易量占比仅为银行间市场交易量的0.01%2013年甚至无任何交易量。

中央结算公司数据显示,登记托管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中商业银行占比达到了65.83%,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受各自监管法规的限制或者投资比例约束,较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个人投资者更不具有参与银行间市场的资格,自然也不能投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如何解决流动性这一难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介绍说,资产证券化现在正在向备案制改革,以提高市场效率和活跃程度。“今后银监会将继续实施备案制度,不断完善监管框架;将积极开展在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将从资产证券化资本计提、发起机构约束、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等角度,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在风险底线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促进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经济日报2015-7-6


【08】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火热开闸 上投摩根等赶搭头班车

备受关注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71日正式开闸,数十家内地基金踊跃南下。记者了解到,作为摩根资产管理的互认基金产品代理人上投摩根基金、景顺长城基金携手外方股东景顺集团旗下的景顺投资在第一时间分别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递交了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材料,有望成为内地首批启动基金互认业务的基金公司。

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在全球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投资管理和跨境基金销售活动日趋活跃,而内地与香港在金融产品及服务方面的合作也不断深化,有必要建立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的平台,促进两地基金市场的共同发展。

今年5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由此,酝酿多年的基金互认机制获得内地和香港监管机构的放行,初始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

据介绍,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的互认标准是一致的,即基金需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产品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目前符合上述标准的香港基金有约100只,内地基金有约850只。新民晚报2015-7-6


■产经贸易 公司治理 法制信息等

【09】最高检:对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

最高检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庭前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还要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全面提高出庭公诉质量

《意见》强调,各级公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要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介入范围适当、时机适时、程度适度原则,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要加强庭前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要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重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情况,要积极查证并监督纠正。

《意见》要求,各级公诉部门要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工作。要强化当庭讯问,合理选择运用解释性讯问、追问等方式,把握主动,从容应对;强化当庭询问,当庭示证,当庭质证。

《意见》强调,在当庭指控证实犯罪时,公诉人应强化证据合法性证明,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的说明等进行证明。必要时,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意见》提出,要强化庭审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公诉人对当事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妨害诉讼等不当行为,应及时建议法庭予以处理;对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证据突袭等突发情况,应根据庭审预案及时应对;遇有庭前未能预料且无法当时处理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意见》强调,公诉人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反映;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出庭理念,与辩护人理性平和抗辩,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北京青年报2015-7-6


【10】中国拟规定弹窗广告须一键关闭 用户可拒绝广告推送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集意见。

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共二十五条,其中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对互联网经营和发布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当天,国家工商总局还发布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意见稿内容,两个办法都将于今年91日起实施。互联网广告监督办法规定,如果工商总局此前发布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以该办法为准;广告发布登记办法规定,自新办法实施起,20041130日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123日修订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提到的内容已在广告法中有所规定,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管理的细化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表示,“它是针对目前互联网广告的现状而出台的管理细则,而且具有可操作性。不过,除了一方面要作出细化管理规定,另一方面还要提出相应的处罚细则。”京华时报2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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