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天津办公室律师贾逸鸥受邀参加了本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并根据自己从事海事海商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做了题为《浅析船舶沉没事故中如存在配员不足情形能否构成保险人的绝对免责事由》的专题演讲。
围绕这一题目,贾逸鸥律师从自己处理过的两个案件出发,分析了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时间以及船舶在停泊状态下无需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同时根据近因原则论述了事故船舶如因配员问题导致不适航,保险人也不因此必然免除理赔责任。同时,贾逸鸥律师建议我国保险法引入比例因果关系理论,以助于解决此类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最大的公平。

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天津办公室律师贾逸鸥受邀参加了本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并根据自己从事海事海商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做了题为《浅析船舶沉没事故中如存在配员不足情形能否构成保险人的绝对免责事由》的专题演讲。
围绕这一题目,贾逸鸥律师从自己处理过的两个案件出发,分析了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时间以及船舶在停泊状态下无需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同时根据近因原则论述了事故船舶如因配员问题导致不适航,保险人也不因此必然免除理赔责任。同时,贾逸鸥律师建议我国保险法引入比例因果关系理论,以助于解决此类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最大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