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第十条这是“暂行办法”的核心条款之一,也是各个P2P平台最为关注的条款。其中的第(一)款不得自融、第(二)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第(三)款不得提供担保、第(四)款不得公开宣传,这四款规定都是属于既有红线的再次强调。2014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关于禁止股权众筹平台兼营网贷的要求,尽管该办法最终没有落地,但股权众筹和网贷不可同时兼营的监管思路则延续下来。


解读:关于请银行做资金存管的要求,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就引起广泛关注,而本次“暂行办法”则对资金存管机构的职责和存管程序做了细化,一是明确存管机构划款的依据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向平台发出的指令(而非平台自己发出的指令),二是明确存管机构的责任限于实名开户以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对划款指令做形式审查。

解读:对于网络借贷的线下业务,“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严格限制,除了风控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外,限制在线下场所开展业务。
解读: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暂行办法”要求开展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应留存5年,并要求在成立两年内使用灾备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