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首届“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的欧洲培训按计划分两阶段,一是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及欧盟总部培训学习;二是在欧洲的律师事务所见习。第一阶段培训结束后,少部分律师被安排在为数不多的国际大所如Clifford Chance及DLA Piper见习,其余大部分均被安排在德国本土所见习,而我有幸被安排在全球第一大所欧华律师事务所见习。据汉堡大学法学院项目负责人说,欧洲律师事务所接收我们这批学员见习是根据我们的简历精心挑选的结果,有点“非诚勿扰”找对象的感觉。换言之,我被欧华这样的国际大所选中,除了运气不错外,与我的丰富执业阅历也分不开。

早在2007年,我作为首届江苏省涉外律师高级人才被江苏省政府公派至美国马里兰大学培训时,曾在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美国众达(Jones Day)律师事务所短期见习过。在我二十余年律师执业生涯中,我与诸如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英国诺顿罗氏等国际顶尖律师事务所并肩战斗过。我们团队不仅为总投资额为109亿元人民币的英国捷豹路虎与安徽奇瑞汽车合资项目提供过全程法律服务【该项目被香港China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月刊) 评为“2012年度最杰出交易”】;还成功代理过涉案金额近150亿美元的美国联邦法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理的我国某知名企业特大涉外诉讼、仲裁案。就在2013年7月,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涉及国内某知名金融企业的伦敦仲裁案大获全胜,为该金融企业免除了近两亿元人民币的退款保函担保责任。此外,在对外投资和跨国并购方面,我出版过多本著作,如Cross- Border Mergers &Acquisitions in China:Law and Practice (《外资在华并购:法律与实务》)(英文版LexisNexis2009年香港出版),《全球40个国家与地区公司设立法律指南》(英汉,LexisNexis与中信出版社2008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实用法规手册》(法律出版社2007年)等。客观地讲,我对于跨国并购、对外投资以及处理相关国际争端等业务并不陌生,事实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因此,鉴于自身的背景,我到欧华所见习除了完成“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项目的要求外,更注重与欧华所交流并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共同为外国企业来华投资以及中国企业走向欧洲乃至世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等重点问题上。


2013年12月16日中午欧华所午餐会上,我用精心准备的PPT,从What WeAre(我们是什么样的所)、What WeHave Done(我们做过些什么)、OurExperience (我们的经验)、OurAdvantage and Resources (我们的优势与资源)及PossibleCooperation (可能的合作)等方面给欧华所做了全面介绍,受到了欧华所在场同仁的一致好评。不仅如此,这回倒是着实让欧华所大咖合伙人及律师们惊诧了一次。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一名来自中国南京的律师,能够用流利的英语为他们娓娓道来上述一切。特别是,这个所包括这个叫Walter Chen的律师一直在跟国际一流大所合作,做过的涉外项目、诉讼或仲裁的标的,基本都在上亿美元,甚至达到上千亿元人民币。此外,他提出了中国律师在律师业务市场开拓、律师业务提供方面,具有与外国所在国内开设的上海、北京代表处截然不同的、不可替代的优势的观点,听来十分有道理。从我的讲解中他们认识到了与中国律师展开实质性合作的重要性与可能性,特别是,在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投融资的大背景下,更是如此。会后,曾为华为进军欧洲提供过服务的一位政府关系负责人(常驻柏林的欧华所公共关系部主任)Marcus Ostermann先生专门来到我的办公室与我进行交流。我提出,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东道国的市场环境、政府关系等尤为重要,而这一重要性还远远没有被中国企业所认识。因此,我提议,我们双方今后寻找机会以此类主题在中国举办研讨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MarcusOstermann先生表示认同,并自告奋勇提出愿意提供支持。

在中国,对于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人们普遍认为,他们不但应当精通外语和国际法律,而且应当具有实战能力,可以在国际法庭、跨国投资或并购谈判桌上纵横驰骋。虽然没有统一认定标准,但客观上讲,我的理解是,这种说法仅说对了一半,即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应当具备这些基本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但仅具备这些还不够,我以为,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还应当具有高瞻远瞩的专业视野、精准的判断力、敏锐的洞察力,具有掌控、驾驭、主导大局的能力与经验,并善于利用当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最大限度为我所用,维护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举例来说,在英国仲裁,适用法律是英国法,如果对方聘请的是QC (皇座律师,英国最资深的出庭律师),仲裁庭也是由资深的QC组成,在此情形下,如果决定由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冲在第一线去庭辩,哪怕其辩论特别出色,但从我们的经验判断,其效果未必好。道理很简单,在英国仲裁庭,出庭律师的资深程度、专业水准、业内评价、国籍乃至肤色,都可能影响到仲裁庭对其辩论观点的采信,以至于最终可能影响到仲裁结果。因此,从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来看,在此场合,聘请QC来参与庭辩应当是不二选择。而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仅能做好细节抗辩工作还远远不够,其工作重点应当是掌控、驾驭与主导案件应诉总体策略、庭辩策略及抗辩全过程,并积极支持配合QC搞好庭辩。这也是我们近期成功代理一起伦敦仲裁案得到的启发。在跨国投资与跨国并购方面,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也应当“如法炮制”这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