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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论法 | 私募监管大幅加强 规范经营乃唯一正道

国浩论法 | 私募监管大幅加强 规范经营乃唯一正道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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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言:1、此次强化规范来势汹汹,异常坚决,无盲点、无套利空间是必然!私募各类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应被忽



提要


1、此次强化规范来势汹汹,异常坚决,无盲点、无套利空间是必然!私募各类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应被忽略,必须格外重视;


2、对私募机构,关注点应从法律意见书转移到合规体系的建立,避免一叶障目、毁于一旦;

3、对律师,应以足够的勇气、智慧为私募的规范运营保驾护航,避免成为私募强化监管的牺牲品;

4、对搅局者,私募共同体应保持理性、冷静的独立判断,警惕利益驱动下的片面解读甚至误导。
一、私募抽查
2016年2月19日,证券时报消息:

私募首次被纳入证监局常查范畴,最高抽查比例可达30%。

继证监会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进行风险排查,近日地方证监局也将私募纳入常规抽查范围,具体抽查方式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结合摇号方式确定。

其中,山西证监局随机抽查了山西国电创投等7家私募。据悉,山西证监局对私募的抽查比例按管理规模做了分层,管理规模越大抽查比例越高,最高抽查比例可达30%。

二、一段时间内,抽查将可能成为私募事中事后监管的常态方式
1、证监会对私募监管的思路是:“前松后紧”,即不设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私募。

对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非常清楚,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2、国务院当前的态度是:坚决惩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

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十一条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

该文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提高打击效能。

3、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是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4、基金业协会的统计监测工作已进展良好,检查工作将可能成为未来工作重点。

2014年2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施,基金业协会正式全面接手私募基金,至今已近2年。这2年,基金业协会做了大量接手私募基金监管的基础工作和制度摸索、完善工作。同时,基金业协会做了大量的统计监测的配套工作,目前管理人登记备案的监测系统已基本完善,从业人员的监测系统也有望尽快推出。

在私募强化规范的风口下,基金业协会已经有精力、有条件也有必要开展事中事后的检查监督工作。大面积检查工作一触即发,严格甚至特定时间内的高比例抽查将可能出现。

三、抽查方式的检查工作,2015年下半年就已经快速展开
1、2015年,监管层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配合地方政府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

2、2015年11月27日,基金业协会开始在北京市辖区内,对私募管理人的入会申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3、2016年初,河北等地方政府证监局开始对本辖区内的私募管理人进行抽查。

四、行业大洗牌正在进行,规范是唯一出路
对私募机构而言:

1、不要被法律意见书障目,整改、构建合规体系、规范运营是核心、是王道,不可舍本逐末。

2、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规范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不规范,即使短期内获取登记备案,也会被不断的合规检查淘汰。可以导致注销登记的监管措施有很多种,合规是唯一的护身符。

3、与风险相比,规范成本只是九牛一毛,应列为最不该节省的成本支出。

相对成熟的私募管理人,运营成本应该是千万级的,规范成本占比很低。鉴于规范问题已成为生命线,成本支出上,“不怕最贵、就要最好”,一点也不为过。

经费紧张的私募管理人,更需要一个称职的合规团队,宁肯压缩人力成本、共度难关,也不宜在合规问题上因小失大。
五、律师需要责任担当、保驾护航,警惕成为强化规范的牺牲品
1、目前处于过渡期,私募规则快速变革、丰富。深处乱局,律师需要帮着梳理、宣扬、规范,使命感、责任感油然而生。

2、服务质量是律师的生存之本。

私募机构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有能力对等的参与私募机构融、投、管、退全流程风险控制、方案设计、战略规划、策略布局,才是私募律师的价值所在。懂投资、观大局、深研业务是获得尊重的前提,有足够精深的专业积累才有可能与私募管理人平等对话。

可以确定的现状是:需求端,大量具备一定规模的私募管理人在寻求有价值的律师服务;供给端,真正可以与需求相匹配的律师服务凤毛菱角。

私募法务人才的缺口很大,了解与精通之间还有十万八千里的取经路。

3、律师已被纳入监管,规范对律师也是生命线。

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将开通对律所及律师信息的公示内容,私募登记与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已被纳入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意见书有完整的规范要求;律师需要对核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律师需要有完整的尽调流程和工作底稿;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设定了严格的惩处规则违规者,可能面临证券行业禁入的处罚。

政策的目的是强化规范,未经规范核查与整改,出具法律意见书很可能成为强化规范的牺牲品。

六、小结
中国的私募行业刚刚起步,前途无限光明,活下去、活长久是根本。大势已定,规范是乘风破浪的帆板。

春光无限好,拂晓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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