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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论法 | 私募监管大幅加强 规范经营乃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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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论法 | 私募监管大幅加强 规范经营乃唯一正道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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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言:1、此次强化规范来势汹汹,异常坚决,无盲点、无套利空间是必然!私募各类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应被忽
提要
:
1、此次强化规范来势汹汹,异常坚决,无盲点、无套利空间是必然!私募各类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应被忽略,必须格外重视;
2、对私募机构,关注点应从法律意见书转移到合规体系的建立,避免一叶障目、毁于一旦;
3、对
律师
,应以足够的勇气、智慧为私募的规范运营保驾护航,避免成为私募强化监管的牺牲品;
4、对搅局者,私募共同体应保持理性、冷静的独立判断,警惕利益驱动下的片面解读甚至误导。
一、私募抽查
2016年2月19日,证券时报消息:
私募首次被纳入证监局常查范畴,最高抽查比例可达30%。
继证监会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进行风险排查,近日地方证监局也将私募纳入常规抽查范围,具体抽查方式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结合摇号方式确定。
其中,山西证监局随机抽查了山西国电创投等7家私募。据悉,山西证监局对私募的抽查比例按管理规模做了分层,管理规模越大抽查比例越高,最高抽查比例可达30%。
二、一段
时间
内,抽查将可能成为私募事中事后监管的常态方式
1、证监会对私募监管的思路是:“前松后紧”,即不设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私募。
对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非常清楚,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
活动
。”
2、国务院当前的态度是:坚决惩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
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十一条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
融资
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
该文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提高打击效能。
3、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是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
服务
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4、基金业协会的统计监测工作已进展良好,检查工作将可能成为未来工作重点。
2014年2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施,基金业协会正式全面接手私募基金,至今已近2年。这2年,基金业协会做了大量接手私募基金监管的基础工作和制度摸索、完善工作。同时,基金业协会做了大量的统计监测的配套工作,目前管理人登记备案的监测系统已基本完善,从业人员的监测系统也有望尽快推出。
在私募强化规范的风口下,基金业协会已经有精力、有条件也有必要开展事中事后的检查监督工作。大面积检查工作一触即发,严格甚至特定时间内的高比例抽查将可能出现。
三、抽查方式的检查工作,2015年下半年就已经快速展开
1、2015年,监管层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配合地方政府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
2、2015年11月27日,基金业协会开始在
北京
市辖区内,对私募管理人的入会申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3、2016年初,河北等地方政府证监局开始对本辖区内的私募管理人进行抽查。
四、行业大洗牌正在进行,规范是唯一出路
对私募机构而言:
1、不要被法律意见书障目,整改、构建合规体系、规范运营是核心、是王道,不可舍本逐末。
2、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规范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不规范,即使短期内获取登记备案,也会被不断的合规检查淘汰。可以导致注销登记的监管措施有很多种,合规是唯一的护身符。
3、与风险相比,规范成本只是九牛一毛,应列为最不该节省的成本支出。
相对成熟的私募管理人,运营成本应该是千万级的,规范成本占比很低。鉴于规范问题已成为生命线,成本支出上,“不怕最贵、就要最好”,一点也不为过。
经费紧张的私募管理人,更需要一个称职的合规团队,宁肯压缩人力成本、共度难关,也不宜在合规问题上因小失大。
五、律师需要责任担当、保驾护航,警惕成为强化规范的牺牲品
1、目前处于过渡期,私募规则快速变革、丰富。深处乱局,律师需要帮着梳理、宣扬、规范,使命感、责任感油然而生。
2、服务
质量
是律师的生存之本。
私募机构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有能力对等的参与私募机构融、投、管、退全流程风险控制、方案设计、战略规划、策略布局,才是私募律师的价值所在。懂投资、观大局、深研业务是获得尊重的前提,有足够精深的专业积累才有可能与私募管理人平等对话。
可以确定的现状是:需求端,大量具备一定规模的私募管理人在寻求有价值的律师服务;供给端,真正可以与需求相匹配的律师服务凤毛菱角。
私募法务人才的缺口很大,了解与精通之间还有十万八千里的取经路。
3、律师已被纳入监管,规范对律师也是生命线。
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将开通对律所及律师信息的公示内容,私募登记与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已被纳入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意见书有完整的规范要求;律师需要对核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律师需要有完整的尽调流程和工作底稿;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设定了严格的惩处规则违规者,可能面临证券行业禁入的处罚。
政策的目的是强化规范,未经规范核查与整改,出具法律意见书很可能成为强化规范的牺牲品。
六、小结
中国的私募行业刚刚起步,前途无限光明,活下去、活长久是根本。大势已定,规范是乘风破浪的帆板。
春光无限好,拂晓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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