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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美国学习之旅(一)

国浩分享 | 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美国学习之旅(一)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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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在美国学习的一幕一幕如彩色胶片般在脑海滚过,唉,还是有时差,我知趣地爬起来,坐在电脑前,希望能够在太阳升起前还原我们激荡的费城学习精彩片段,用我的笔告诉关爱我们的人在遥远的太平洋彼岸我们所学、所思、



编者按:

今年秋季,由全国律协举办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拉开序幕,经过悉心选拔,数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涉外律师来到美国费城,在天普大学法学院进行短期交流学习。

国浩深圳办公室合伙人谢湘辉律师就是本次赴美进修的成员之一,他在重回课堂后写下了自己的学习感触和在美国的一些见闻与大家分享。


是早上四点,我醒了,思维异常敏锐,我在美国学习的一幕一幕如彩色胶片般在脑海滚过,唉,还是有时差,我知趣地爬起来,坐在电脑前,希望能够在太阳升起前还原我们激荡的费城学习精彩片段,用我的笔告诉关爱我们的人在遥远的太平洋彼岸我们所学、所思、所获…


合同法鼻祖美国合同法和中国教授
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

今天是我们培训班第一天的课程,就从张默老师的美国合同法开始吧。

张教授曾经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和富布赖特学者,到美国留学后在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后来到天普大学做教授。

张教授用流利的英语给我们讲授美国合同法的知识,从美国合同法的法律渊源,到合同的概念,再到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包括订立合同的意向、达成一致、对价、对价的替代-禁止悔言原则,还有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利益,最后还讲了合同的争议解决。张教授不仅讲了美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还列举许多案例来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内容,通过提问和让同学提问等方式调动大家积极性,使大家对美国合同法,这一大家似曾相识的领域,马上有了深刻的理解。他的课简明扼要,已然不见中国教授的教条,多了美国教授的灵活,这些内容使大家对于美国买卖合同相关立法体例和内容有了全面了解,有利于大家在将来涉外业务中对于中美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和其它合同法律问题的正确理解,并为之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课堂上同学们积极提问,全面交流,不仅保证了大家对课件内容全面理解,同时也将大家平时所碰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与教授分享和探讨,比如王磊同学的敏捷的反应和多角度思考,曹平同学的举一反三的提问,而王曜同学的发散性思维和建设性提问,都使大家从这些问题的解答中和交流中获益匪浅,大家上了很有意义的一课。





一堂生动有趣的国际并购法律课
2015年10月13日星期二

今天的课题是国际并购,主讲是一个帅小伙子,汤姆·林,他是个华裔,可以看出年龄不大,但已经是天普大学的副教授。他是纽约大学的学士,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法学博士,这两所大学都是美国的名校,他还在纽约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过,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

上午的课程从提问开始,他假设了一个情景,点名王曜同学,让他假设自己是个投资人,如何在中国进行投资业务,一步一步,通过王曜的口述开始成立公司、完善公司架构、开展公司业务、公司发展壮大要求设立分公司、产生并购需求、并购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不知不觉,他已经通过公司设立流程和发展流程,将并购法律问题引出。然后他让大家参与讨论如何进行并购,通过问答的方式,并购的要素和步骤开始在黑板上显现、丰满、完善,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参与其中的同学引以为豪,而一旁听的同学津津有味,知识在不经意间已经灌输给大家了。如果林教授是个世外高人的话,这,只是高手的第一招。

上午课程的第二阶段是对美国亨氏公司并购卡夫公司案例进行分析,这是一个以小搏大的经典并购案例,他从两个公司的基本情况,并购的动因,并购的谈判,到并购协议内容的分析,娓娓道来,通过图表和合同文本,分析的十分透彻,让大家耳目一新,有“原来如此”之感。尤其是通过对并购协议的主要条款的归纳和解释,让大家对于并购法律文件的写作有了更深的认识,有利于将来并购业务的开展。这,只是高手的第二招。

下午上课前林教授设计了一个实战案例,麦当劳并购肯德基,一个十分有趣的案例,要求大家提前阅读两个公司的基本信息。课堂上,他将大家分为两个法律团队,一个是麦当劳团队,一个是肯德基团队。他先将两家公司在网站公布的基本信息进行分析,提醒大家重点关注公司的资产和收入、公司的规模和业务,以及公告提示的业务风险等。然后开始并购了,他先请收购方麦当劳团队同学提出收购时需要关注的问题和如何解决,收购团队显然准备不足,一开始并未讲到要点,在他引导下,逐渐将关键问题提出,林教授一一记在黑板上;然后他转向被收购方团队,显然这边比较积极,大家迫不及待提出对收购的意见和收购谈判中要注意的问题,他逐一完善、记录,看到自己的成绩,肯德基团队群情高涨。很快,下课时间快到了,在林教授引导下,大家终于将一个重大的“国际并购”完成了,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在紧张工作两个小时后硬是完成了,知识在不经意间已经学到。这就是林教授的教学特长吧,他说要学会游泳,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到水里去试试。这,就是高人的高明之处。

林教授不得课讲得好,人也长得帅,下课后许多同学纷纷和他合影,真是明星风范啊。下午上课还有一段插曲,课程进行到一半,楼下传来人们的喧闹声,然后就是整齐的喊口号声,在一个头头的带领下有节奏、有组织地在抗议,我们能够听出这是劳工在抗议政府没有给他们工作和待遇,我们能够听出来抗议者以黑人为主。顿时,大家都没了心思,在国内,早就跑到窗前去围观了。而这位林教授好像没事一样,只说了一句“他们经常这样”,然后继续上课,思维和节奏丝毫没有被中断。随着抗议节奏越来越快,口号越来越响,好像是街头Hip-pop表演一样,我们暗自佩服这个带头大哥的水平,那绝对是艺术家的水平,也暗暗埋怨林帅哥,千载难逢的机会也不给我们去瞧瞧鲜。唉,这就是美国,就是我们第二天的课程!



黑白双娇的仲裁Workshop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今天的课程是两位年轻的美国女律师给我们上的,她们虽然年纪不大,但是课程却很精彩。

今天的题目是国际仲裁实务,主讲的是两位年轻的美国律师Noor 和Stephanie,她们是本地最大的两家律师所的年轻律师,一个来自Pepper Hamilton, 另一个来自Duane Morris;她们一个胖,一个痩;她们一个黑,一个白,她们的搭配倒是挺有趣的。

首先是Noor 开始讲,她从仲裁的基本概念开始,讲到仲裁的准据法,仲裁地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程序,海牙公约等,她虽然年纪不大,但是口齿清楚,讲课非常认真,大家都听得很清楚,然后积极提问。由于我们班从事仲裁业务的律师只占了一小部分, 所以她的讲解许多同学不是很明白,提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对于她关心的中国仲裁法律交流中有些还解释错了,好在我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涉外仲裁律师,伦敦特许仲裁院仲裁员(FCIA)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世界上两个最大的仲裁机构),我借这个机会回答了她们的问题,同时将中国国际仲裁的做法向她们做了介绍,让她对中国仲裁有了更深的了解。

下午的讲课时由Stephanie 进行,她是一个胖胖的女孩,黑皮肤,不过透着干练。她的内容主要有商事调解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讲的很清晰,也有效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尤其关于仲裁庭审是否引入美国的Discovery方式,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思维不同在此得到充分体现。

我想,对于没有国际仲裁经验的同学,这绝对是一堂非常新鲜和有意义的一堂课。



拉法老师的”拉风”课
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

今天的课程是天普大学的资深教授Rafael讲授,看看他的履历,他还是宾夕法尼亚大学士的学士和耶鲁大学的法学博士呢。他是个胖胖的老头,留着斯大林胡子,领带松松地贴着圆圆的肚子垂到皮带以下,给我感觉就像是国内大学哪种混混过日子的老师,讲课肯定很Boring。

今天的课题是美国公司法,我想就四个小时,能讲讲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就不错了。但是出乎我的意料,虽然拉法老师的语速很慢,但是一上午下来,居然讲完了公司法的原则,从而开始涉及公司的派生诉讼等问题。

拉法教授讲话语速很慢,但是动作非常多,每讲一句话都配有手势,显得很有Power,俨然一副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派头。而且,他不但手势多,课堂上腾挪空间也很大,只见他,刚刚还站在讲台后面,转眼就靠在讲台上了,一会又走到门边,再就一屁股坐在第一排的空桌子上,不急不慢,娓娓道来,没多久,他又走到同学中间聆听同学的提问,我想不是他听不见,只是他习惯深入群众罢了,这一堂课下来,我逐渐被他的Posture给迷倒了,成了他的粉丝。

拉法教授讲公司法,开始的原理确实枯燥,我想每个教授都有把人讲得昏昏欲睡的时候,我也如此,由于今天起的早,开始差点睡着了,给贾班长扯了下,我赶紧去泡了杯茶喝,开始认真听。渐渐发现拉法教授虽然年纪大,但可不是老学究,公司法的整个框架已然成竹在胸,他语速均匀,不急不慢,将美国发展了几百年的公司法重要原则和重要法律规定在不知不觉间灌输给大家,滋润着我们这群中国涉外律师知识的土壤,我似乎都能听到皲裂土地遇水“嗞嗞”的声音。

拉法教授一开始好像不太喜欢与学生互动,没有提出任何问题,不知是他讲的太连贯让人插不上嘴,还是我们的同学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去发现问题,上午的课堂一边倒地听他讲。我还以为这种情况会持续,哪知道,下午涉及美国公司的董事义务、公司设立、派生诉讼等实务话题,我们的高手同学上场了,以班长贾红卫为主,左有王磊、曹平生,右有王曜、单世文,纷纷杀将进来,只见拉法大将左挥一下,右划两下,还不时靠靠讲台,顶顶黑板,面不改色,心不跳,将各路人马一一挡回去,不愧是美国耶“卤”的。还是四川峨眉派的掌门人胡老大厉害,拍马斜刺杀出,使出几招怪招,打的拉法将军连连说“NO”。

不知不觉,下课时间到了,课程内容讲完,但大家的问题还没有问完,拉法教授还是一一认真回答大家的问题,直到贾班长再也忍耐不下去了,直摸脑袋(这是暗号),大家这才停止提问,以热烈的掌声谢谢拉法教授,然后一拥而上,把他包在中间,热热闹闹和他合影留念。



美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
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

这堂课是一个光头的老头上,他的名字叫Edward教授,贾班长说他像犹太人,我看也是,他的微微泛着笑意的脸上分别透露着狡猾和不言而喻的自信。他简单做了自我介绍,曾经在美国证监会执行局工作,后来成立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再后来成了一家上市的赌场公司的总裁,看来他的自信是有原因的。

这个老头真是很神,上课不准备PPT,也不给我们发讲义,唉,这可难为我们了,如此上课对于我们这些一不是母语,二没有证券专业知识的律师们(大多数吧),有点上不接天,下不挨地的感觉,且听之吧。

他开宗明义地指出,美国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就是披露,所有法律都围绕这点来设计。我一听,这果然是高手,一句话就说到点子上了。后面我开始认真听他讲述美国证券法关于披露的要求和规定。他提及证券法的另一个重要制度是登记制度,对此,他进行了充分的阐述。他的课上半节有点沉闷,因为大家都不熟悉且无讲义,我想大家都和我一样在摸索中前进。但是,随着个别有料的同学提出一些很好的问题,课堂慢慢地变得活跃起来,感觉开始不同了。

下午爱德华教授继续证券法的讲解,证券承销、路演、上市等,随着同学们的问题不断增加,大家似乎开始喜欢他的课程了。他也是一个手势丰富的老师,不过幅度稍小些,他喜欢回答大家的问题,和大家保持交流。在回答某个同学提问时,他加了一句精彩的评论:“一个好的律师会读法律,但是一个优秀律师知道法律。”

爱德华教授后来谈到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这是我们最想听的,因为作为一个诉讼律师,我预计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出现大量的证券集体诉讼,而美国在这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我于是要求他推荐几本书给我。他很认真地掏出ipad,在上面为我寻找,一时没找到,他答应回头找到发给我,看来光头老师还是不错的哦。



美国反垄断法课
2015年10月19日星期一

今天的反垄断课是Mehra教授上, 他看来是一个印度裔的美国人,但讲得一口纯正的美语。据介绍,他还是天普大学亚洲法律硕士课程的主任。

看得出来他上课非常认真,他不但有PPT,而且课前都发给我们预习了,大概有一百多页,但是很可惜,大家周末都只顾着四处闲逛了,我想真正看过的人一定不多吧。

莫哈拉教授的课先从经济学原理开始讲,然后市场理论,由于太深奥,大家都只是听,没有人提问,我想大概是都听不懂吧。随着他的课程的深入,涉及反垄断法以及司法部和联邦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反垄断方面的职能,大家的问题逐渐多了起来,堂课气氛逐渐活跃。

下午莫哈拉教授主要讲解几个重要的反垄断案例,美国司法部诉苹果关于电子书定价不公平竞争案,这个案件是十分经典的,他从媒体报道的关于采访乔布斯的一段话开始,我看过这个案件,知道这是这个案件的关键,由于苹果公司的管理严谨和法律程序严格,所以此案前期司法部拿不到有利证据,几乎无法进行下去,但就是奇迹般利用乔布斯生前这一段采访成功说法了法官,认定苹果公司与几大书商达成了共谋,实施了不公平竞争。大家都对此案十分感兴趣,我也举手表达自己观点并提出问题。我认为美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公平竞争,司法部提起此案主要是因为苹果公司通过与各大书商的共谋将电子书的价格从每本9.99美金提高到13美金,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我问到假设苹果公司通过同样的行为,但结果是将电子书的价格降低到每本3美金,那么还会有这个诉讼吗?您认为这两个宗旨哪个更重要?哈莫拉教授回答说,对于美国反垄断法律来说,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第一的,那么会否还有这个诉讼,答案就不言而喻了。

哈莫拉教授的课开始有点理论化,但随着案例的讲述,大家对反垄断问题和法律法规开始释然。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前沿的法律领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必然是一个热门的法律服务领域,我想,听过这堂课后说不定我们中间会出几个反垄断的大律师呢。



一堂“妻唱夫随”的法律课
2015年10月20日星期二

今天的课程是关于商务谈判,上课的是一对银发老夫妻,开始我不知道是否她们都是教授,后来才明白,妻子是天普大学法学教授Myers,她曾经是一个诉讼律师,还代理天普大学打过不少官司,看来美国是流行“律而优则教”哦。而另一位须发皆白、大腹便便的他便是Myers律师了,据他介绍,他曾经是费城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恢弘庄严的市政厅的老房子里一坐就二十年,后来政府要搬到对面的新楼办公,他不喜欢就辞职做了律师,现在是一家律师所的合伙人。

虽然是商务谈判课,但是梅耶教授一开始却不讲谈判,而是给我们讲美国律师的执业道德准则,为什么商业谈判需要了解这些呢?她说,在美国谈判中作为代理人你必须知道有哪些话你可以说,哪些话你不能说,哪些话你必须说,因为美国各个州对于律师的执业准则规定不同,比如在宾夕法尼亚州,根据该州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代理客户与第三人交易时,不能在明知情况下对第三方就重大事实或者法律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不披露可能导致诈骗和其它刑事犯罪的重大事实,除非披露根据法律是禁止的,否则必须披露。

解释后,她给每个同学发了一页红色的纸,上面有四种涉及律师代理客户商务谈判中遇到的特定情形,让大家讨论你作为代理律师认为可以做还是不能做。她将大家分为八个组,给15分钟进行讨论和选出本组的发言人。大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每组都找出答案和选出发言人。讨论结束后大家回到座位,她将大家的讨论结果写出来,和美国专家及法官的答案进行对比,同时,让每组汇报讨论结果时让代表解释为什么做这个判断。大家都很认真地解释了答复的理由,以及不同意见,课堂十分热闹。通过这个讨论,让大家认识到在美国即使是非诉讼律师,都必须诚实和不能对重大事实作出虚假陈述,诱导对方达成协议。

下午的商务谈判课程是梅耶律师主持,他首先讲了商务谈判中律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然后让大家开始实践。她们将全班分为A、B两组,然后各发给大家一张不同颜色的说明,解释这是一个成立合伙企业的谈判,A组代表出资方(红色纸上内容是投资方的诉求),B组代表管理方(橙色纸上内容是管理方的诉求),每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有可以让步和不能让步的方面。现在作为双方的律师必须就成立公司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谈判,并达成一份完整的合伙协议。任务安排完毕,大家分头进行准备,时间很紧张,我们在讨论过程中,梅耶夫妇不是走到“田间地头”听听大家都在说什么,督促大家抓紧时间。时间到,她们让代表投资方A组四个人和代表管理费B组四个人进行正式谈判,我们共三十人,这样的谈判小组有七个呢。大家在半个小时内完成谈判,并拿出完整的合伙协议,梅耶律师然后让七个谈判小组的发言人汇报谈判结果,进行比较,阐述理由。

时间过得飞快,这是一场有益的实战课,我们大家不但了解了美国律师的在商务谈判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也认识了商务谈判的复杂性,还见识了美国版的“鸾凤合鸣”。



公司融资与金融衍生产品
2015年10月22日星期三

今天的课程是金融课,上午到办公室一看,发现有四个衣着整齐的中年人在教室了,男的的西装笔挺,女的也是职业打扮,我想这是哪家律师所的来Promotion了吧!

经过介绍知道他们来自费城的一家大型金融机构叫:Chatham Financial,他们是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专注金融衍生产品的发行、交易的咨询和代理,非常专业。上午给我们上课的是一个大胡子帅哥,叫Mark,他是风险控制部高级经理。他精心准备了PPT,通过假设你从市场上买大米这么一个价简单的事情,来阐述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原理和逻辑,让我们很容易理解了什么叫金融衍生产品,如远期合同、期权、掉期、风险敞口、保险、行权等深奥的金融专业词汇,我暗暗为他的超强阐述能力叫好!最后,他告诉我们金融衍生产品有哪些。

下午由另三位公司经理给大家讲述,关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与法律规定,让大家知道这种东西其实在2009年G20峰会之前并无相关国际协调一致的规则,所以比较混乱,容易导致问题发生。但是在这次峰会上美国和其它国家签订了Dodd Frank 协定,规定了CCH(中央清算公司)、FCM(代理行),以及报告机制,逐步完善了金融衍生品的发行、交易的监管。只见三个职业经理,一个一个分别讲述一部分,可见她们是进行了精心准备和完善分工的,让我们感觉到他们的专业。

虽然讲的很卖力,但是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少人做这类业务,很多人听不太懂,还在有热心的王曜同学边听边将生僻的金融词汇翻译出来并发到群里,解决了大家的难题。

这堂课虽然不能说很精彩,但是至少让我们了解到金融领域是一个不断创新的领域,每一个新的制度的创设,都会产生新的金融产品,需要相应的金融法律服务,因为这些产品本身就是一份合约和风险规避工具,没有律师是无法完成的,而那些有敏锐触角的律师则能牢牢抓住这些商机,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索克思法案和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2015年10月23日星期四

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案(FCPA)对大多数中国律师而言是陌生的,除非他的客户是跨国公司或者被美国刑事指控的政府官员国企雇员。但是大家对这门课都抱有浓厚的兴趣,因为中国与美国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是这一时期的热门话题。

主讲人Stuart是来自华盛顿的检察官,一个清瘦的老头,留着黑黑的山羊胡须,我想这一类人都如他的山羊胡一样有性格或者比较暴烈吧。斯图尔特曾经是律师,后来成了华盛顿特区总检察长的助理,现在是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医疗诈骗的检察官,他对医疗领域的国际反腐败很有经验。美国反腐败法案就随着他对美国海外公司雇员或者分销商的腐败行为哪些构成在美国的犯罪和为什么展开了。结合美国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大家都热情高涨地参与讨论,提出一个又一个问题。反腐败法案虽然是美国法律,检控虽然在美国法院提起,但是,由于中国近几十年改革开放成为美国跨国公司的投资目的地,他们的经营活动都在中国进行,而这些合资公司或者其代理商在中国的经营涉及腐败行为,美国公司的管理层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虽然只是对美国公司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却给中国律师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服务机会,我就曾经作为美国最大空调公司约克公司的法律顾问十年之久,涉及众多法律合规业务,而最近,我还被其它美国公司聘请为其国内子公司进行合规培训。

斯图尔特逐渐过渡到美国公司如何防范公司海外低级职员的腐败行为,公司CEO若不作出积极行为,可能在美国会被指控违反敬业义务,所以他建议公司在发生此类事情或可能发生情况下,除了开除涉案员工,还应该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对员工进行法律合规培训,这一培训对于公司高管保护自己非常重要,我想,这不就大大增加中国涉外律师的法律顾问业务吗。

下午,斯图尔特主要讲到美国的索克思法案(SOX Act,又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颁布,当时由于公司财务造假十分普遍,以致发生了安然案件和后来的世通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事件,美国政府为了净化公司经营环境,保证公司诚实经营,重树民众的信心,通过了该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公司必须聘请一个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同时还通过了一系列证券法的修改,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任何上市公司财产造假行为将导致公司被处以高达2千万元罚款、财务人员高达5百万元罚款和20年的监禁。上市公司年报必须包括一个声称对公司管理人员已经履行注意义务的申明,若有证据显示财务或审计人员对重大事实“有意装盲”或者“故意忽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斯图尔特还介绍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而大家则根据自身的经验,纷纷提出感兴趣的问题,交流活跃。

斯图尔特看起来十分严肃,讲课语速缓慢,但是回答问题很快,答案简洁,yes or no,从不含糊,最后还会问,是不是已经回答了你的提问。他好像从来不笑,从此 可以看出,他是一个意志坚定的检察官,谁要是落到他手上可吃不了兜着走啊。



跨国交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5年10月24日星期五

今天的知识产权法课是法学院教授Harris讲,他是个黑人,我还是第一次听黑人教授上课,虽然感觉有点怪,但是,很快就被他的热情和认真的讲课给吸引了。

哈里斯教授首先介绍自己是在纽约出生旧金山长大的美国人,看来他也怕我们看扁他,先申明下自己是正宗美国人。然后开始讲美国商标法,他从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优先权开始讲,这是美国商标法的一大特色,也是美国商标法不同于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特殊之处,对于使用优先的利弊,他通过一个同时使用后商标的归属纠纷的案件进行分析,让大家了解美国法院是如何认定使用在先。从对使用在先潜在的弊端,他引导到美国决定在1988年修改了联邦商标法,也就是兰哈姆法(Lanham Act),接受意向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这是美国在商标注册方面开始向世界其他国家看齐的一个标志,但是,从某个角度看,美国的使用取得商标是符合商标立法本意的。

哈里斯教授在讲完一个商标概念后通常列举一个案例来引导大家进行分析,他还对于中国与美国商标法的主要不同之处进行了对比,他认为作为商标侵权救济的公开道歉是美国商标法没有的内容,他问谁知道中国的做法,我于是向他解释中国商标侵权判决中赔礼道歉的法律渊源和法院的做法,他听的很认真。同时,他提到几个重点案件苹果公司和唯冠的ipad商标案件、Facebook 商标被注案件、乔丹商标侵权案件,对此,他表示美国公司要中国开展业务,需要对中国商标法足够了解。然后他提到中国商标法的修改。最后,他提出在跨境交易中需要关注的几个商标方面的问题。

在课间休息,我上去和哈里斯教授聊天,当我介绍我曾经代理ipad案件时,他啊了一声,很是惊讶,激动地伸出手和我握手,然后问我的名字,掏出一本学员简历一个劲地猛翻,边翻嘴里还呵呵笑,难以置信地边摇头,最后终于找到我的简历,掏出笔将我们代理的案件很认真地填在上面。随后,我们就中美商标法的不同进行了探讨,他也问了些ipad案件情况。

下午的课程关于商业秘密、著作权和专利权。关于商业秘密,他例举了杜邦公司就制药流程商业秘密被侵犯诉克里斯托弗公司案件进行讨论,让大家通过案例了解美国法院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和认定标准。随后,他提及美国政府近来以商业秘密窃取罪起诉了多名华人科学家,就包括一名天普大学的物理学教授,法院最后裁定不能认定构成犯罪,政府却以对应信息的进一步了解为由仅撤回案件,而没有给教授任何赔礼道歉和补偿,他认为这需要借鉴中国商标法的规定,政府应该赔礼道歉。

随后他讲了著作权法,对应著作权的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著作权互联网法律问题较多,对于这些问题如何认定和解决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他讲到专利法,对此,他就专利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解释,他认为联邦专利法对此规定是原则性的和无法操作的,后来由法院就如何认定专利进行了法律解释和规定,这才有了专利的认定标准。他将专利认定标准列出,然后举例让大家分析某个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授予专利。他还就中国专利和美国专利的主要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提出中国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是和美国不同的,对于专利申请美国审查比较严格,且费用较高,所以不容易。

由于时间有限,他的课程不得不结束了,我对他清晰的思路和案件结合的教学方式十分认可,更感叹他的高效,用一天时间将一个学期的课程内容讲完,这是一个奇迹,但对比较少接触知识产权的同学来说,绝对是个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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