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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施杰时间 | 今年两会 施杰都提了哪些提案(三)

两会施杰时间 | 今年两会 施杰都提了哪些提案(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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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民生与关注司法改革同样重要,作为律师界的政协委员,施杰律师的关注点是多方位的,但落脚点都是依法定规。此前我们已经介绍了施杰律师的部分提案,其中既有关于改革、法治等国家建设的提案,也有与每个公民日常

关注民生与关注司法改革同样重要,作为律师界的政协委员,施杰律师的关注点是多方位的,但落脚点都是依法定规。此前我们已经介绍了施杰律师的部分提案,其中既有关于改革、法治等国家建设的提案,也有与每个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提案。


今天我们继续向您介绍“资深”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在本届两会中的提案,内容包含重大节假日禁止货车上高速的建议,高校开放公共设施的建议,以及在法律界颇受关注的在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中推行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重大节假日禁止货车上高速公路的建议
施杰律师在提案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的普及和高速公路的网络化,选择高速公路自驾出行已经越来越普遍。由于平时难以获得足够的假期,居民出行的时间一般都集中在节假日,因此出现出行时间、出行方式相对集中的情况,导致同一时间内大量车辆涌入高速公路。同时,道路交通设施还不完善,不足以应付庞大的车流;驾乘人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还有待提高,导致了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拥堵频繁、延误增加、交通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多发,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出行和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

施律师认为:“为解决该问题,加强交通管理尤为重要。从供给管理策略来讲,短期内迅速增加高速公路或增加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不太现实。因而只有从需求管理策略寻求办法,就是为人们提供不同的出行选择,从而控制、改变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出行时间。”

同时,施律师也考虑到了建议实施上的一些细节问题:“为保障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便于相关企业、司机安排生产和运输计划,建议把相关管制措施法定化、明晰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设相应条文,明确规定:重大节假日及其连休日,禁止货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除外。”


二、关于开放公共设施,先从高校做起的建议
施杰律师首先解释了提出这一建议的原因:“走进我们国家的高校,会发现几乎每一所高校都是由一堵堵蜿蜒如长城的围墙所包围,每一所高校与校外的社会之间都有一片片泾渭分明的藩篱,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但是我认为:不能仅仅由于上述片面的原因就关闭高校的大门,树立一面面隔绝高校和社会的围墙。

接着施律师又列举了一些高校的公共设施对外开放的理由:“ 1.高校占地范围较广且较封闭,若能开放,对于缓解交通有着很大的帮助;2.高校内部有很多的绿化设施和公共设施,开放这些设施对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着极大的裨益;3.开放高校的公共设施可以弥补政府对公共设施投入不足的现状。

最后施律师提出了几个建议实施的具体措施:“ 1.开放处于城市中心地段或附近车流量大的高校内的道路。对于那些处于郊区、附近车流量不大的高校,由于没有交通拥堵的压力,因此对这一部分高校不需要开放校园内的道路,而只需要开放那些处于城市中心地段、附近车流量大的高校的道路;2.开放其他公共设施。我认为对于某些设施,比如高校的体育场、健身房、操场、篮球场等公共设施可以在正常教学时间外对公众开放,而图书馆、游泳馆等公共设施仅在周末和节假日对公众开放,这样一来,既能够缓解公共设施的供给不足,使群众享受到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资源,又不会对广大师生平时的教学活动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3.不是所有的区域都要对外开放,比如:实验楼、学生宿舍、教学楼,对于这些区域,高校应加强监管,比如设置门禁卡或者值班室,严格做好出入登记的工作。”


三、关于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推行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制度的建议
施律师提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其在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把关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凸显。个人认为,改革仍有提升的空间。在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建议对于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推行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制度。”

施律师接着分析了实行审委会开庭审理制度的必要性:“实行审委会开庭审理制度,既解决了当前审委会案件讨论制度违反直接审判和审判公开原则的问题,又可以避免合议庭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随意性。现行审委会“只开会、不开庭”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如果汇报案件的承办人带有个人倾向性意见,审委会根据该意见作出的决议就可能有失公允,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责任由审委会来承担,对审委会委员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开庭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最后,施律师给出了两点具体建议:“1.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建议出台统一的相关细则,细化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的界定标准,从制度上避免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的数量过多和启动程序的随意性;2.扩大审委会的审理范围。鉴于刑事案件中事实的认定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意义非常重大,因此建议对于审委会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审委会的职责不应只限定于法律适用问题审查,而应当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同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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