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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论法 | 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出台

国浩论法 | 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出台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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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陈学斌2016年5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了《交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陈学斌
2016年5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7号),并于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

在这次被废止的20件交通运输规章之中,有一件被废的规章,是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几十年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

该被废《货规》是2000年的修正版,应该说,在多次修订中算修改得较好的一部规章。2000年《货规》一改“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合署办公的局面,将港口作业分出并单独制定了《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并且将原来的规章名称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改成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由于我国《海商法》不适用于国内的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情形,我国《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的18条规定又过于简单,且对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明显不足,显然不能适应水路货物运输纠纷的司法实践要求。2000年修订的《货规》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无论在水运业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着九章包括附则在内有96条款之多的《货规》,尽管从法律效力上低于法律、法规,仅仅处于部门规章这一层级,但是从规则条款的数量、规范的质量以及实践应用的针对性上,在处理国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中,起到海事法院处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法的作用,连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认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处理由《货规》主导的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开明宗义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货规》的被废止,使得《指导意见》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上可能沦于落空。原先按照被废《货规》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几乎是海事法院判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依据。虽说不是法律、法规层级上的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得以参照适用。同时,国内水运中既有挂名的承运人,也有挂靠的实际承运人,乱相丛生,无法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共识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判其连带责任,有利于船货双方的平衡和国内航运秩序的稳定,然而,《货规》被废打破了业已十数年形成的司法秩序平衡,给国内水运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

应该看到,交通运输部的管理体制正在随着国家法治战略的推进而改变。然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不会因为一部规章的废止而停止,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无论是源自合同还是源自侵权,也不会因为一部规章的废止而不再发生;进而,法院或者海事法院,同样不会因为一部规章的废止而终止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审判处理。问题在于,废止了旧的规则,新的规范在哪里呢?

我们知道,被废止的规章,要么是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要么是被新的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往往不会在法律界引起什么反响。但是,交通部这次废掉的一个规章却在海事航运法律圈引起了强烈震荡,如今已数月过去,仍然在业界热议。究其原因,应当承认,是在法规规章的废改立上出现的一个失误,使得现有的国内水路货运规章层面上断了层,出现了规则脱节。

为此,我们建议尽快出台有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在国务院层面出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规,或者将《水路运输法》列为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适当的时候颁布新的法律。
一、固然涉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出现的有关争议,依据《合同法》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还可以判案。但应当看到,《货规》的废止,毕竟让审判实践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断层。相对而言,出台司法解释,速度可能最快。倘此可以成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为此我们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海事以及水运司法实践,尽快出台有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使得司法审判有依据可循。

二、鉴于《货规》被废止影响到的是国内水路的货物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部门有着当仁不让的制定相应对策以及相应管理规章的义务。建议交通运输部专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吸收各方专家学者,及时着手制定新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方面的规定。必要时以及如有可能的话,该类规定上报提交给国务院,并由国务院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出台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行政法规,使得部门规章层面的文件上升层级为法规,以解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业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有法可依的问题。
 
三、我们知道,人大立法通常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如一部《海商法》从1952年立项到1992年通过,再到1993年的实施,整整用了41年,几乎花了两代人的努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终究是一个非常大的领域,从经济层面也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可以依循。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尽早进行专门立法,将《水路运输法》列为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使之可以既覆盖到水路货物运输,也涵盖水上旅客运输,并在酝酿成熟之后、在适当的时候颁布为新的法律,发生广泛适用的法律效力。
陈学斌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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