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国浩视点 |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比较

国浩视点 |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比较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6-09-23
1
导读:企业可以实行的工时工作制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行其中一种或同时实行其中多种工时工作制。本文以上海市为样本,对三种工时工作制进行比较分析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陈媛媛
业可以实行的工时工作制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行其中一种或同时实行其中多种工时工作制。本文以上海市为样本,对三种工时工作制进行比较分析。
一、定义
(一) 标准工时工作制
这是企业选择应用最为广泛的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7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1条,标准工时工作制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3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三) 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3条,不定时工作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限制的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 标准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法》第2条,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为:

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5条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第3条,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为: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 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 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4条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第3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为: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
4.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工作时间
(一) 标准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7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1条,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用餐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具体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可以规定用餐时间算作工作时间,也可以规定用餐时间不算作工作时间。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6条及《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6条,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经审批后对同一职工实行某一周期计算标准后,在审批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变更,以其他周期计算,且应在所确定的周期内,使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工作制基本相同。

工作日的计算为: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三) 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6条及《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8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其不受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限制,但审批主体在审批时,会考量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是否与标准工时工作制基本相同,从而影响审批的通过,具体工作时间的安排以企业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工作时间为准。
四、加班制度
(一) 标准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5、9条,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所确定的周期,在该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第三级以下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不受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的限制。

(三) 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7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除了法定节假日外,均不视为加班。
五、休息休假时间
(一) 标准工时工作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及《劳动法》第38、40、45条,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但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原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6条,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

(三) 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7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对于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天,不得以支付加班工资的形式来替代。用人单位未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根据《劳动法》第90条,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六、工资支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2、6条,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每月至少支付1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一) 标准工时工作制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13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以下简称“标准加班工资制”)。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标准加班工资制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5条,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13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 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13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及《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8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七、五险一金
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五险一金缴纳相同。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60条,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19、20条,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
八、审批制度
(一) 适用对象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3条及《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2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 审批主体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及《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4号)第1条,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主体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6、7条,审批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颁发《准予执行表》,企业应在单位里公示该《准予执行表》。

(三) 有效期
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8条及《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4号)第2条,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设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再次申请。
【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内容 7464
粉丝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总阅读6.3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