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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檀解读“高新技术企业IPO申请审核要点”——国浩资本市场论坛·第七季“资本市场与创新创业”侧记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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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檀解读“高新技术企业IPO申请审核要点”——国浩资本市场论坛·第七季“资本市场与创新创业”侧记之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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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马卓檀律师详细解读高新技术企业IPO申请审核中的财务问题及非财务问题。
编者按
截至2016年9月30日,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503家是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达93.15%,有384家属于战略新兴产业,占比达71.11%,这些公司广泛分布于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成为代表创业板高科技、高成长的重要名片。
10月22日,在
重庆
成功举办的“国浩资本市场论坛•第七季”上,中国证监会第三、四、五届创业板发审委员会委员、国浩
律师
(
深圳
)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马卓檀律师,从高新技术企业IPO申请审核中的财务问题、非财务问题这两大方面,为我们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IPO申请审核中的个人体会。
马卓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持的问题
“高新技术”不等于“高技术”。目前,在大家普遍认同的定义里,“高技术”主要围绕新材料、生物工程和信息产业,发改委重点发展的航空航天行业就属于“高技术”,而在科技部看来,凡是能够利用新技术对传统行业进行改造的企业,都可以划到“高新技术”企业里。我们在创业板看到的高新技术产业基本上是在“国科发火 [2008]172号文”所界定的范围内。
高新技术企业IPO申请审核要素中,首当其冲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维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资质时聘请的中介机构人员,与为企业上市提供
服务
的保荐人、律师、会计等,不一定完全重合。所以,企业申报当季度高新技术企业的材料,就可能和企业申报IPO的材料有较大的差异。
报告
期内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IPO申请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第二,报告期内及审核期间的并购、重组、转业会否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第三,会否存在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复核;第四,能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复审。另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有效期是三年,很多企业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在审核过程当中出现资质到期的情况。
在申请“高新技术”资质时关注点还包括:一是研发费用,它和企业的销售收入是挂钩的;二是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在整个营业收入的占比应达60%;三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关于股权结构分散化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问题
从以往的经验看来,股权结构分散化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互联网行业中尤为普遍,像淘宝、腾讯、新浪等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异常分散的,有时甚至基金成为了第一大股东。这种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就很棘手了。在这个问题上,我建议律师界的同行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言之有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目前已经有了很多的案例,建议大家将来遇到股权结构分散化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时,参考一下之前出过的案例和项目的实际情况。
关于引入投资基金时“一票否决”制度安排的问题
最近一段
时间
,证监会在IPO审核时开始强化企业在引入VC和PE时是否做了“一票否决”制度的安排。在VC和PE进入之前,公司里往往是实际控制人单一做决定,一旦引入“一票否决”制度,就变成了实际控制人和基金共同做决定。我个人理解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并不是着眼于作为个体的实际控制人的变化,而是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而“一票否决”制度影响的正是控制结构。此前证监会在审核IPO时,一般没有明确要求中介机构披露公司和基金签的补充协议,而现在,证监会在反馈意见里明确地提出:必须披露是否在和基金的投资协议里面是否有一票否决的约定,是否有特殊的表决安排。
关于代持、员工持股计划的问题
关于代持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会要求和员工与核心人员签保密协议,高层次的核心技术人员可能还要承担一些竞业禁止的义务。这些人出去创业了,知道自己此前承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义务,但又不想惹麻烦,比较常用的解决办法就是“代持”。在这个问题上,主板的IPO审核中确实有个别证据充分足以说明存在代持关系的先例,而创业板通常不接受代持的安排。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必然会摊薄原股东的权益,而企业的持续股权
融资
会不断地摊薄原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权益。作为股东,必须对这个有着清醒的认识。基于目前关于IPO实质条件中关于“股权清晰”的要求,带有股权激励性质的员工持股计划通常需在IPO申报前实施完毕或提前终止。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IPO申请中的财务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IPO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财务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除此之外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需经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
第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与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企业有两个特点:要么规模小,要么企业的会计基础薄弱。这对于企业是个“两难选择”,如果承认自己规模小,那就意味着在可能存在数据上造假的情况。
第三,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问题,这在江浙、广东一带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的审核尺度开始收紧。
第四,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补贴问题,政府给企业钱是好事,但建议大家一定要把补贴的出处搞清楚。有企业在申报IPO的时候就遇到这种问题,从政府部门拿到财政补贴,但是不知道补贴的来由,导致中介机构在发表意见的时候根本说不清楚这笔钱是合法的。
最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如果企业有合理的理由,可以就个案和预审部门做一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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