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刘亚楠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订弥补了原来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缺陷和漏洞,强化了预防及惩戒措施,增强了执法手段的可操作性,但笔者在项目中发现,随着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规定、部门指导意见的出台,食品生产经营诸环节的证照混乱情况并未厘清,故笔者总结了证照相关的常见问题以供参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订弥补了原来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缺陷和漏洞,强化了预防及惩戒措施,增强了执法手段的可操作性,但笔者在项目中发现,随着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规定、部门指导意见的出台,食品生产经营诸环节的证照混乱情况并未厘清,故笔者总结了证照相关的常见问题以供参考。
一、工业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关系
现有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系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以及其配套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颁发。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颁发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食品生产许可层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有很大部分交叉,在食品安全法及配套制度修订之前,实践中食品均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标识QS标志。但随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施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改为SC标识。同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QS标志逐步取消,至2018年10月1日完全取消。当然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综上,工业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均为有效,但工业生产许可证到期续期应当换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取得顺序
根据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相关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直接冲突,也导致了食品生产企业实践中无所适从。相关规定修订前,《食品安全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前置,需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发证,可能出现企业需要通过无证生产取得生产许可才能核发营业执照的悖论。
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后,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故先取得营业执照、再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顺序已经明确。
三、食品经营环节所需证照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食品经营环节主要包括食品销售(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于2015年11月10日被废止,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施行之前取得的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虽然目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尚有效,但根据新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99号)等规定,餐饮服务许可证也应当会逐渐退出成为历史。目前食品经营环节需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根据现行规定有几点需要提醒:
1.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2.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包括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可以参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建发〔2005〕1号附件),常见的如粮食、蔬菜、瓜果等;
3.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四、“自产自销”问题所需证照
根据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则直接删除了此表述。后续食品生产经营的规定尚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解释。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和互联网销售食品是否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复函》(青食药监食流函〔2015〕197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生产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的许可;同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自己生产的食品,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笔者认为,鉴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许可所需条件基本一致,且生产许可要求要高于经营许可,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说是风险可控,且原《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删除并不代表是对此规定的否认,更主要是为监管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留下空间,故笔者同意青海省食药监局的批复精神。但是,如果在生产场所销售非自产产品则具有了流通经营的属性,食品生产者应当为此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刘亚楠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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