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国浩视点 |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诉请的法律思考

国浩视点 |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诉请的法律思考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7-08-24
2
导读:为了实现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救济,大陆法系国家均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执行异议之诉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执行程序中存在争议的执行标的进行实质性审查,当权利的实际享有者与被执行人不一致时,即可实现对强制

作者: 王江丽  宋玲婷

摘要:为了实现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救济,大陆法系国家均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执行异议之诉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执行程序中存在争议的执行标的进行实质性审查,当权利的实际享有者与被执行人不一致时,即可实现对强制执行的有效对抗,及时纠正对权利的不恰当处分行为。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尤其是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所规定的确权诉请的裁判结果不一,本文拟对此予以研究和探讨。


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一种新类型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延续了该规定,在第227条中赋予案外人可以通过诉讼对实体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执行异议之诉也是从西方法律制度中移植而来的舶来品,旨在保护公民私权、制约执行公权力。经由中国法制土壤的培育后又有其特殊性,即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这一前置程序。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既涉及对案外人、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涉及执行工作效率,故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将执行异议之诉单独列为一节,并新增相应的条文予以规制,此类诉讼案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执行异议之诉分成三种类型,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文以所代理的案件为例,仅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在该类案件中涉及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实务案例及诉讼困惑

(一) 实务案例

2014年4月原告甲与第三人丙通过厦门市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介绍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第三人丙将其购买的坐落于厦门市某区的单元房转让给原告甲,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00万元。原告甲自签约当日至2014年7月期间分期向第三人丙支付了上述购房款,并于2014年6月交接房产入住并实际占有该讼争房屋。因讼争房屋开发商迟迟未通知第三人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原告甲一直无法办理讼争房屋二手买卖的交易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0月,因被告乙诉第三人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被告乙的财产保全申请,某中院作出裁定查封了讼争房屋。原告甲得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对此提出异议。法院经听证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甲的异议。因此,原告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某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1. 确认原告甲对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2. 判令解除对讼争房屋的查封;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乙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与第三人丙及房产中介服务部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第三人丙尚未领取讼争房屋所有权证,致使原告甲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甲诉求对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原告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于2014年6月入住并实际占有该讼争房屋,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判决不得执行讼争房屋,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 诉讼困惑及问题的提出

在上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甲在提起执行异议的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却判决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既然法律赋予当事人提出确权诉请的权利,而权属问题又是法院审理过程中必须审查的内容,为何法院却对确权诉请不予审查而予以驳回呢?笔者通过查询案例库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诉请大多不予支持,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物权期待权成立的情况下对其确权诉请应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审判实践中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案外人提出的确权诉请予以支持的判断标准有所不一。为探究此问题,本文从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特征、特殊性入手,结合司法审判观点和法律规定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二、执行异议之诉概述

(一)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目前民事诉讼法中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出阻却或继续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诉讼,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有的几种以审判权直接制约执行权的程序之一。执行异议之诉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妨害了其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其目的是达到阻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继续(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放在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27条[注1]中,但考虑到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是一个诉讼,也要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故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将其放在第一审程序之后单独列为一节。[注2] 

(二)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本原因是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特定标的进行强制执行侵害了其所享有的实体权益。一方面从形式上来看,这类争议表现为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是否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是否应当停止并撤销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另一方面从实质上来看,这类案件涉及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在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项下请求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审查此类争议的先决问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须对此问题先行解决,否则难以判决是否排除执行。故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既包括权利确认,也包括排除执行,不仅仅是处理执行问题,因此有普遍确权之诉的特点。

(三)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和期间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事由通常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而抵押权、质权等一般不能作为异议理由,案外人可以通过参与分配程序来主张优先受偿。除了所有权外还有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其他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如租赁权、用益物权等。浙江省高院在对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给出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案外人所主张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自然人和法人所有权,以及基于共有关系所产生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一般不可以作为足以阻止交付的实体权利,部分担保物权可作为足以阻止交付的实体权利,如留置权。”总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既可以基于物权,也可基于债权。


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包括执行过程中和诉讼中法院对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故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因此,在诉讼保全阶段和执行过程中均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三、针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确权诉请的思考

如前所述,执行异议之诉具有普遍确权之诉的特点,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先决问题。虽然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有权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此处的“可以”应作何理解?首先,“可以”是一个中性词,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其次,该条规定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应属于容许性规范,即在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时,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也可以不作出裁判。那么究竟什么条件下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什么情况下又会判决驳回案外人关于确权的诉讼请求呢?以下试从几个方面予以剖析:

(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5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有明确的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请求,而案外人这一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将对其所享有的实体权益造成损害。故不论案外人是否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案外人就该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都要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确实享有实体权益,就要进一步判断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审判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权益,则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其次,如果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也享有实体权益,则应判断案外人对该执行标所享有的实体权益是否具有优先效力。一般而言,所有权、共有权、优先权、他物权等权利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并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后,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就要审查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会影响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若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 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诉请的裁判观点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登记和占有在物权法上均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也是采用此标准[注3],因此案外人提起异议所指向的执行标的也主要是针对动产、特殊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笔者结合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种类型加以分析,以期取得抛砖引玉之效。


1. 执行标的为动产(特殊动产)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对确权诉请的裁判标准


依据物权法第2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三个条件: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和交付。关于普通动产,以购买艺术品为例,案外人若主张其为讼争艺术品的所有权人,则需要提供购买发票或收据、付款凭证或银行流水,以及在法院查封之前对讼争艺术品实际占有的相关证据等来证明其对讼争动产享有实体权利。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则其所提出的确权诉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系动产的所有人,则法院应当支持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


除普通动产以外,司法实践中以特殊动产为执行标的的主要为机动车和银行账户存款。针对机动车来说,案外人提起异议的事由一般是在法院查封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转让协议,付清全部款项,且已经实际占有机动车,仅未办理过户登记。作为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的特殊动产,其依法转让并交付后,实际上已经取得了物权。有的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一般债权人,其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故案外人在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市场交易条件下的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而在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地位。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对案外人的物权应当优先予以保护。


针对银行存款账户而言,实践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常见理由是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借用账户的关系。由于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是判定货币所有权的一般规则。而银行账户作为对货币的特殊占有形式,应当认为银行账户记载的所有人就是货币的所有权人。虽然案外人可能基于同被执行人之间的借用协议而实际掌控资金,但银行账户所记载的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重新申领等方式来操作卡内资金。因此,当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账户借用等法律关系时,法院通常按银行账户中记载的存款人来认定资金的所有权归属,对案外人要求停止执行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2. 执行标的为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对确权诉请的裁判标准


目前审理案外人针对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但针对不动产的不同类型裁判规则也不同。


(1) 不动产为房屋的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买卖双方通过房屋买卖合同方式转移物权,只有在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买受人才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目前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大部分都是购房业主以其为房屋买受人的身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提出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买受人,法院均会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但在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享有的不是物权,而是债权,房屋权属的认定与买受人是否支付全款、占有房屋、甚至是否存在过错无关。因此,无论买受人对于房屋未办理过户是否存在过错,其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基本上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 不动产为林地等其他不动产的

有的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执行标的之物权期待权进行保护,在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符合上述第28条规定的情形下,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例如在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光有、邱郁芳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提出确权诉请,在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标的物的权利满足以下条件:①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时间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②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③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④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所致。在案外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物权期待权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确认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案外人所有。[注4] 


3. 执行标的为其他财产权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对确权诉请的裁判标准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注5]、第二十二条[注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注7]的规定,案外人依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法享有对讼争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在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与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注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案外人享有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

(三) 对案外人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建议

目前对案外人提起异议的执行标的的权属是否作出判决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由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开发和监管方面均未完善,导致大量购房者在缴纳全部房款后很长时间仍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如果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的确权诉请全部予以支持,可能导致购房者、以房抵债者采取此方式来骗取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判决,这与立法初衷是相悖的。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针对实务中的可行做法提出如下建议:根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决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案外人针对一般动产等权属状况明晰的执行标的提出确权诉请的,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对确权诉请予以支持;第二,如果案外人提起异议的执行标的是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则考虑到法院的确权判决会涉及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问题[注9],不宜对此作出确权判决。

王江丽     国浩福州办公室合伙人

宋玲婷     国浩福州办公室律师

参考文献:


1、陈旻,李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思路与操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2、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熊嘉逸,孙海波:《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之权属裁决焦点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2016年12期,第175-178页。

4、宋许科:《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实务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附注:


[1]《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814-815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4] 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光有、邱郁芳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裁判文书 | http://openlaw.cn/judgement/a30594b27a2b40e28f888efc6ef3b756?keyword=%E9%AB%98%E5%AE%89%E5%B8%82%E4%B8%AD%E5%85%B4%E5%B0%8F%E9%A2%9D%E8%B4%B7%E6%AC%BE%E6%9C%89%E9%99%90%E8%B4%A3%E4%BB%BB%E5%85%AC%E5%8F%B8%E4%B8%8E%E5%BB%96%E5%85%89%E6%9C%89%E3%80%81%E9%82%B1%E9%83%81%E8%8A%B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家业生产。

[8] 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 裁判文书 | http://openlaw.cn/judgement/5d8d8dde544c420f9e376be91e3d7bdf?keyword=%E5%B9%BF%E8%A5%BF%E6%96%AF%E9%81%93%E6%8B%89%E6%81%A9%E7%B4%A2%E6%9E%97%E4%B8%9A%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4%B8%8E%E5%B9%BF%E8%A5%BF%E9%87%91%E5%9C%B0%E6%88%BF%E5%9C%B0%E4%BA%A7%E6%9C%89%E9%99%90%E5%85%AC%E5%8F%B8

[9] 熊嘉逸,孙海波:《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之权属裁决焦点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2016年12期,第175-178页。

【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内容 7464
粉丝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总阅读5.3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