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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观察 | 现金贷的寒冬——敢问路在何方

国浩观察 | 现金贷的寒冬——敢问路在何方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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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有关统计,目前全国共批准了213家网络小贷牌照,不到4个月的时间完成分类整改,难度相对不算太大。而对于整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本文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自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38号)后,不到几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下称“《141号文》”)和《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下称“《56号文》”)也相继发布,对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做出了具体安排。短短几日内,接连发布多份规范性文件,也足以反映出监管部门对现金贷相关问题的重视程度。


特别是近日才发布的《56号文》,对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清理整顿做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整治进度,并设置了整改时间要求。《56号文》要求2018年1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2018年3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2018年4月底前完成总结报告。据有关统计,目前全国共批准了213家网络小贷牌照,不到4个月的时间完成分类整改,难度相对不算太大。而对于整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本文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一、排查整治对象

《56号文》在“排查和整治重点”部分明确要求“打击无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甚至无放贷资质却经营小额贷款的机构”。对于何种机构、何种方式属于网络小额贷款,《56号文》也给出了网络小额贷款的定义。网络小额贷款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的特点。《56号文》还指出,主要形式包括全国范围内纯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该定义在此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根据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义了网络小额贷款。如上海金融办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沪金融办〔2016〕285号,下称“《监管指引》”)的规定,互联网小额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综合运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即时场景信息等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对比该两个定义,基本内容大体一致,但《监管指引》主要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制,而《56号文》除明确了主要排查“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外,还指出“打击无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甚至无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笔者认为,此次《56号文》的整治对象除了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外,还将监管延伸到其他无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或无放贷资质却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


对于有资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信托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而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对消费金融公司[1]也设置了准入门槛。结合此次《56号文》的要求,也就是说,除了前述机构,其他机构开展小额放贷业务或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将可能受到限制。

 二、排查整治的业务模式 

今年12月1日发布的《141号文》中就已经明确要求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言下之意,具有特定场景的贷款才是被监管允许的,但是对“场景”却并没有给出更细的定义。


结合我国的网络小额贷款的发展来看,网络小额贷款起步于电商交易。国内的电商平台在经过了多年的积累后,已经拥有很丰富的数据、交易和订单信息,从而演变为电商征信的一种天然数据源。依托于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平台可以在支付的基础上做在线理财、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商户贸易融资贷款服务。此前,电商平台没有获得类金融服务牌照之前,往往是和传统商业银行合作,一方提供数据、审核,另一方提供资金。而由于两者在信用生态与授信标准上差异较大,最后导致电商平台自立门户,开展信贷类业务。如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依靠“淘宝网”这一电商平台,在解决交易资金问题的过程中,以其旗下阿里小贷为依托,在支付宝上推出了名为“借呗”的网络小额贷款服务。但随着现金贷的发展,网络小额贷款逐渐脱离了基础交易,而是成为了“无抵押、无担保、无消费场景、不指定贷款用途”的纯借贷模式,从而导致该经营模式的野蛮生长。


而按照《56号文》的要求,笔者认为,所谓“场景”,应当是指存在基础交易,即借款人并不能无条件、无需求的进行借款,也就是说,该互联网模式下的借贷关系需要依托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消费等。


对于“场景”的具体排查内容,《141号文》和《56号文》均指出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三、综合实际利率问题

《56号文》要求将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并据此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对于逾期利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虽然有前述规定,在《56号文》及《141号文》发布前,诸多机构通过收取中介费等其他费用的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贷利率的规定,并将法律关系划分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且由于现金贷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关键信息不透明,导致借款人无法清楚知悉真实借款情况。例如,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注册成功即表明接受其服务条款和借款协议,很多急需用钱的借款人未经审慎注意,就点击同意平台事先拟好且无法协商更改的借款协议,且对借款人利益相关的重要条款,平台也并不进行有效说明和提示。还有部分现金贷平台刻意弱化逾期提示造成借款人违约以收取高额罚息,也涉嫌消费欺诈[2]。互联网现金贷的逾期罚息极高,一般先收取一定金额的滞纳金,然后再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逾期管理费,随着逾期天数增加,罚息将持续增加且上不封顶。如趣店(原趣分期)曾被曝光“天价滞纳金”,其每日滞纳金是贷款金额的1%,百日后罚息就已经等于借款本金。[3]


而此次《56号文》明确了“综合实际利率”的概念,并将其统一纳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范中,以防止高额利息、罚息等。


另外,《56号文》要求排查“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行为,鉴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这对部分现金贷平台的利息、费用等收取将产生重大影响。再加上,很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并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贷款逾期并不影响借款人的征信,可能会导致部分现金贷平台后续违约率大幅上升,从而可能颠覆曾经“以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的经营方式。

  四、资金融入问题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对于开展大量现金贷业务的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来说,该种方式获得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


据了解,为补充资金来源,部分网络小额贷款平台选择与P2P平台[4]合作,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融入资金。但目前,《141号文》已经明确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同时,《141号文》还要求,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这就对部分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资金循环利用的平台造成了影响。如蚂蚁金服旗下的“借呗”,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阿里小贷,通过资产证券化回收资金,从而实现循环放贷。但由于《141号文》及《56号文》否认了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的出表功能,ABS的融资规模也将计入小贷融资规模计算杠杆率。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日前,以蚂蚁金服的现金贷产品“借呗”为基础资产,一只规模200亿元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流通的ABS产品已无下文,另一只300亿元ABN月初从银行间市场撤回。


除上述问题外,《56号文》和《141号文》就股权管理、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贷款范围等其他方面也都做了具体要求和安排,可谓是对现金贷平台的全面排查整改。监管风暴之下,此前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赴美上市潮已经停顿,有互金机构人士表示,“现在等上市的应该还有十多家,都在消化政策”。部分互金人士表示悲观,“互金行业何去何从,现在到明年上半年前是很关键的,每个企业都命悬一线”。


今年可以称作现金贷公司的寒冬,而敢问路在何方?值得在探索中期待。


注释:


[1]按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3]《法制周末》2016年06月的报道称,湖南省长沙市某高校的学生尹力(化名) 在趣店逾期的6000元借款在14个月后,本金加逾期费用变成了13354.8元。据报道,趣店的逾期费用之所以如此高,核心原因在于计算逾期费用时,不区分到期欠款和未到期欠款,而以“所有未偿还价款”为计费基准,并且另有追加的惩罚措施。


[4] P2P平台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孙  超      国浩上海办公室朱蕾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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