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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研究及法律实务——之二(下)

国浩视点 | 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研究及法律实务——之二(下)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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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笔者在前文《国浩视点 | 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研究及法律实务——之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整体初步介绍,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探讨。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陈枫律师团队

接上篇:国浩视点 | 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研究及法律实务——之二(上)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

(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简图

(二)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主要流程


1. 发起机构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设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受托机构将发行以信托财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将扣除承销报酬和发行费用后的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净额支付给发起机构。


2. 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信托费用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一般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其中优先档又分为优先A档、优先B档,等等。


3. 发行人与发起机构、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主承销商再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1号公告》,发起机构将保留不低于5%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具体风险自留方式为一般为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全部发行规模的5%,其中包括持有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5%,以及持有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5%。发起机构持有各档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将不低于该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


4. 在信托运营期内资产产生回款后,贷款服务机构在回收款转付日将所得回收款转入信托账户。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受托机构出让标的资产(即循环购买),若决定出让,发起机构核心系统于信托运营期的每个工作日将备选资产包推送至资产证券化系统。受托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发起机构购买标的资产,受托机构决定购买标的资产且在资产证券化系统推送选定资产包后,将运用回收款向发起机构购买相应的资产并指示资金保管机构运用信托账户的资金进行划付。发起机构收到购买价款完成标的资产交割后,标的资产归入信托财产。


5. 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发起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信贷资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资料保管、对贷款进行催收、资金归集及转付。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保管合同》,委托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资产提供保管服务。


6. 受托机构安排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地上市交易。


7. 受托机构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8. 受托机构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各项安排做出专业判断,提供服务。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核心法律要素

(一) 基础资产


1. 基础资产的一般规定


如前所述,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应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基础资产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名下的相关信贷资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


同时,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2) 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3)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2. 基础资产的转移及“出表”


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转让信贷资产,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的约定。


如前文所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意义之一在于能够实现基础资产的“出表”,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但如何才能实现“出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


(1) 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2) 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


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保留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已转让的信贷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除外;

②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


(3) 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


(4) 在信托合同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


①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

②在信贷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加大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

③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


(5) 如果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可以不为其计提资本:


①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强制性的;

②清仓回购安排不会免除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应承担的损失,或者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

③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


在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


在符合上述 (1) 至 (5) 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为所保留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在上述 (1) 至 (5) 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


3. 资产、资产池及持续购买、不合格资产赎回


(1) 关于资产及资产池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资产”系指由发起机构为设定信托而信托予受托机构及持续购买归入信托财产的全部贷款债权。就任一笔委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对借款人所形成的债权包括:自信托财产交付日(含该日)起或自标的资产交割日(含该日)起,存在于贷款项下的未偿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以及其他贷款项下应由借款人向委托人偿还的款项。就标的资产而言,贷款项下的利息、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应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算。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资产的总和。


(2) 关于持续购买

当基础资产为个人消费类贷款等流动性较强的信贷资产时,回款后如不及时利用,会产生信托资金闲置;因此,持续购买机制便应运而生。持续购买,是指在信托运营期内,发起机构向受托机构持续提供标的资产,由受托机构以信托账户内当日可持续购买金额作为对价,并根据受托机构的筛选结果,在标的资产交割日买入符合合格标准及资产保证的标的资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信托运营期内持续购买流程大致如下:


①根据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系统,每个工作日发起机构核心系统自动将前一工作日回收款划付至信托账户,并自动生成三张报表,分别为前一工作日资产池余额明细、前一工作日持续购买明细以及前一工作日资金划付明细。


②发起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受托机构交易标的资产,如发起机构出让标的资产的,根据发起机构的资产证券化系统,每个工作日发起机构核心系统按照合格标准筛选相当于当日信托账户现金余额一定比例(该比例通常会超过100%,以供受托机构挑选)的备选资产包推送至资产证券化系统。


③信托账户存在现金余额的,受托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发起机构购买标的资产,如受托机构决定购买标的资产的,应向资金保管机构发出购买指令,将当日认购资金划至发起机构指定账户。认购资金为不超过当日信托账户下的现金余额,并根据贷款未偿本金余额平价转让原则购买标的资产。


④资金保管机构在接到受托机构购买指令后,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发起机构指定账户。


⑤发起机构根据收到的资金及资产明细,及时确认认购资金对应的每笔资产仍然存在且有效。确认完成后发起机构应及时交割标的资产,并将标的资产购买失败的相应余款退回至信托账户。


(3) 关于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①在信托期限内,如果受托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发现有任何不合格资产(不合格资产在《信托合同》中会有详细定义),发现该情形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受托机构应在接到通知或自行发现不合格资产后通知发起机构赎回相应不合格资产。


②在信托期限内,如果受托机构提出赎回的,发起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将待赎回全部不合格资产的赎回价格总和支付给受托机构;在由发起机构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机构应(i)在收到赎回价格款项后立即将受托机构自赎回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起对该不合格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所有权、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发起机构;(ii)指令贷款服务机构将相关账户记录交付给发起机构;(iii)按照发起机构的合理意见,协助发起机构办理发起机构认为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有)。


③因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所发生的费用由发起机构承担。


④如果发起机构对受托机构提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机构提出赎回要求后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解决。


(二) SPV及其法律属性


前文中介绍,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在于SPV的存在,以承接基础资产、隔离企业信用风险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等。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SPV的法律属性为“特殊目的信托”,受《信托法》保护。


既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义在于将基础资产转为信托产品,那么与传统信托产品相比,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什么不同之处呢?或者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什么优势呢?笔者认为,与传统信托产品相比,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了传统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


一方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第五条中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第七条中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中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信托产品带有比较明显的“私募”性质。


另一方面,国内目前并未有关于信托产品的专门交易场所,信托产品转让一般需向信托机构提出申请,由信托机构统一安排,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信托机构达成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书面文件。


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鉴于上述,传统信托产品应该说是一种比较缺乏流动性的金融产品,而信贷资产证券化恰好解决了传统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机构扮演了两个角色,一个是传统的受托机构,另一个则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通过把传统信托产品转变为资产支持证券并由证券公司负责承销,实现了银监系统和证监系统的有机联动,很好的解决了传统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而在解决了传统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后,产品的内在价值自然会大大增加,发行也会更加便利。


(三) 信托法律关系


1. 信托目的

为了实现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发起机构基于对受托机构的信任,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池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设立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持有、管理、服务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收取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信托的设立,实现资产池与发起机构的其他自有资产的风险隔离,实现资产池与发起机构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实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信托财产为限进行追索。


2. 信托财产

系指信托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1) 由发起机构信托予受托机构的对资产池中的贷款所享有的全部权利、权益和收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①资产池中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资金,包括本金回收款、收入回收款(系指从资产池中的贷款所产生的回收款中除本金回收款以外的回收款)以及信托账户中的其他资金及该等资产相应产生的收益;②管理、经营和处置资产池中的贷款所获得的其他资产。

(2) 由上述资产或财产产生的所有其他收入或收益。


3. 信托利益及信托受益权

信托利益,系指信托财产扣除与信托相关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全部税收、费用和报酬后属于受益人享有的利益。


信托受益权,系指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获得相应信托利益的权利。


4. 信托终止日

一般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若同时发生,以发生较早之日为准):

(1) 信托之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 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 银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5) 法定到期日届至;

(6) 信托财产分配完毕(含清仓回购)。


5. 信托账户

由受托机构专门在资金保管机构为信托开立的独立人民币账户,用于归集、存放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本息、向相关机构支付信托费用及交易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的银行账户。


通常情况下,为便于信托财产管理,信托账户会下设相应类型的子账户,如信信托本金账户、信托收益账户、信托储备金账户等。其中信托本金账户用于核算本金回收款及支付持续购买标的资产购买价款;信托收益账户用于核算除本金回购款外的其他回收款;信托储备金账户用于支付与信托相关的各项税费及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等。


6. 有限追索权和诉讼禁止

《信托合同》一般会约定:《信托合同》双方承认且受托机构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除针对受托机构提起的因其自身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针对信托、受托机构、信托的义务以及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义务的追索权,只限于信托财产以及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顺序不时可供使用的金额。对于根据《信托合同》运用信托财产及/或其实现的收益后仍未满足的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金额,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针对信托或受托机构不享有索赔或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权利应被放弃或消灭。《信托合同》双方进一步同意且受托机构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诺,在信托期限内(自信托设立日起至信托终止日)及信托终止日后的3年零1天,任何一方不得为终止信托的目的而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为避免疑问,该条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违约、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7. 信托公告

委托人与受托机构应于信托生效日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资产池设立信托转让基础资产之事宜予以公布。信托设立的公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 信托清算

信托终止后,受托机构一般应于60日(或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信托的清算,包括:(1) 清算合格投资;(2) 按《信托合同》规定清算非现金财产。


受托机构应于信托终止后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并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召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是否认可清算方案作出决议。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受托机构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规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机构应当按照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机构应依法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出售、转让等方式处分、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对受托机构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信托清算(包括履行《信托合同》项下信托的相应付款义务或为该等付款义务的履行拨付合理的准备金)完成后,受托机构应按照《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撰写清算报告,如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该清算报告没有异议的,信托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条款除外)届时终止。


受托机构作为信托清算人,应根据《信托合同》和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采取与终止信托有关的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上述机构在得到受托机构要求提供资料和信息的通知后,应当在交易文件约定的各自职责范围内、在能够提供的范围内及时、完整的向受托机构提供清算必要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 资产支持证券


指发行人(受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是证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信托项下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凭证。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主承销商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1. 资产支持证券的分层


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按照受偿顺序分为不同档次证券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这一分层结构中,较高档次的证券比较低档次的证券在本息支付上享有优先权,因此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较低档次的证券先于较高档次的证券承担损失,以此为较高档次的证券提供信用保护。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设计和成立前,受托机构一般会对产品存续期限内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状况进行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按照一定的覆盖倍数确定产品优先级份额。


就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实践而言,通常将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一些更为复杂的设计中会出现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同时,同一层级的证券如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内部又可分为优先A级、优先B级等多个档位。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投资者的需求,确定配比比例,在降低发行成本的同时设计出对各类型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的分层比例。各级资产支持证券简要情况如下:

2. 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


与债券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设计更为灵活。一只债券的期限通常是固定的,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部分则通常可以根据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特点、发行方融资需求及兑付能力、投资者需求等多个因素设计成多个不同期限。


首先,不同的基础资产会产生不同的现金流,在单位时间内带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入规模是不同的。基础资产在单位时间内产生现金流的速度越快、规模越大,则说明该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兑付能力越强,资产支持证券的设计期限越短。反之,设计期限会越长。


其次,在现金流支付及收益分配的结构设计上需考虑现金流与权益分配的时点、金额相匹配,匹配的核心在与现金流对每一权益分配日(支付日)的支出均能稳定地覆盖。


再次,资产支持证券分层方案设计是把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照投资者的需求进行拆分和再分配,而不同投资者对现金流期限长短及风险的偏好不同,因此,为更好地实现融资目的,发行人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设置不同的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中有“预期到期日”和“法定到期日”两个概念。预期到期日是根据现金流测算的预期到期日期,但是期间会根据基础资产回款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而法定到期日一般设置在终止日后的三年作为诉讼期(注:现行《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将诉讼时效由两年调整为三年),若发生资产违约等情况可以在期间诉讼,在法定到期日之前通过诉讼决议来清偿资产。


3.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1)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采用簿记建档及招标方式发行。


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确定利率区间后,投资人根据对利率的判断确定在不同利率档次下的申购定单,再由簿记建档管理人记录投资人认购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招标发行一般分为数量招标和价格招标两种。数量招标是发行人确定发行价格后,投资人按照自身对这一价格的认可程度投标提出认购数量;在数量招标过程中,当发行价格确定,投资人在定价上的话语权相对较少。价格招标是发行人确定发行规模后,由投资人提出某一价格水平下的认购数量,从而将预计发行规模完成时价格作为发行价格的一种定价方法。价格招标发行方式蕴含了投资人与发行人、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博弈过程,基本能够反映市场价格。


此外,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2) 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

2005年4月生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4年3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积极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


2014年6月,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人民银行始终支持各类债券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各种适宜跨市场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跨市场发行并交易。


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综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可以自由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未有禁止性规定。然而,自2005年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银行间市场试点以来,产品的投资者主要还是银行和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的风险仍集中在银行体系,未能有效分散。


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到交易所发行交易,可发挥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多元化的特点,将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导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等认购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有利于扩大产品的投资者群体,真正分散银行体系风险。同时,借助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可进一步提升产品的交易需求,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有助于形成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价值。


虽然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有上述好处,但受限于具体实施细则的缺失、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难度较大等因素,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仍主要依靠银行间债券市场,除平安银行在上交所发行的一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外,少有其他在深交所或上交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4.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

(1) 在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得以足额清偿之前,系指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

(2) 在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得以足额清偿之后,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得以足额清偿之前,系指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

(3) 以此类推……

(4) 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未偿本金余额得以足额清偿之后,系指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5. 优先档票面利率的确定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基本利差。其中,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基本利差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果确定。其中,第一个计息期间的基准利率为发行前一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将于基准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基准利率调整日为人民银行调整一年期贷款利率生效之日后的下一个支付日的次日。如果基准利率在两个支付日期间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适用的基准利率为准。


(五) 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应当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增级的条件、保护程度和期限,并将因提供信用增级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因担当其他角色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


信用增级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安排情况,并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提供,信用增级机构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超额抵押: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资产池价值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信用保护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该差额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会产生的损失。


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按照受偿顺序分为不同档次证券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这一分层结构中,较高档次的证券比较低档次的证券在本息支付上享有优先权,因此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较低档次的证券先于较高档次的证券承担损失,以此为较高档次的证券提供信用保护。


现金抵押账户: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现金抵押账户资金由发起机构提供或者来源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利差账户: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利差账户资金来源于信贷资产利息收入和其他证券化交易收入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支出和其他证券化交易费用之后所形成的超额利差,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一损失责任:是指信用增级机构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的首要的财务支持或者风险保护。


清仓回购:是指在全部偿还资产池资产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之前,赎回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种选择权。清仓回购的通常做法是在资产池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一定的水平之后,赎回剩余的证券化风险暴露。


(六) 信息披露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依法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受托机构应及时披露一切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进行。受托机构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核对由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定期提供的贷款服务报告和资金保管报告,定期披露受托机构报告,报告信托财产信息、贷款本息支付情况、证券收益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受托机构年度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受托机构披露审计报告。


受托机构应于信息披露前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报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为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全文完)

国浩上海办公室   陈枫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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