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陈学斌
五年前,我曾写过一篇《策国者的事业:浩——谈谈“国浩”的精髓》的文章,言及国浩之名称,乃“集团谓之‘国浩’,释义者曰:策国者浩也。”
“策国者浩”需要心中有国家,有天下,为天下谋“策”。这个谋“策”,除了通过律师业务为政府、为企业、为委托人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还有一个政治层面的谋“策”:在经济建设、依法治理层面的“建言献策”。我们要不忘初心之“策国者浩”,要心系天下立言立功,谋好“策”。
我是1984年在江苏南通开始做律师的,前后担任过两届南通市政协委员,2001年到上海后,又担任过两届闸北区政协委员、两届闸北区侨联副主席,现在仍是上海市侨联委员,即使在“撤二建一”之后的新静安,仍倾心于为静安区政协、静安区统战系统提供社情民意、发展建议,为国家、上海市以及新静安的社会建设和依法治理建言献策。
国浩历来注重律师参政议政,作为国浩的一员,我深感责任重大。多年来,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大,我的观察视野也在不断拓宽,在不同层面上提出的建议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并屡获采纳,还多次受到表彰。2018年,在国浩成立20周年之际,我想就我近年来积累的参政议政的做法和体会做些许总结,也算是我作为国浩律师为国浩二十年来诸多辉煌成就增添的一抹色彩!
找准角度
为地方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担任政协委员,一个基本的履职职能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可能是做律师的本能吧,作为律师,在委托人前来咨询有关法律问题或者要求代理的时候,我首先倾听,做一些简要的笔记,然后从所有问题中缕出头绪,抓住其中的关键问题,从法律上为当事人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来。这里就有个看问题的角度。政协委员职能中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应当说有着宏大的学问,远比律师法律咨询或者代理复杂得多。这就要求讲政治、找准角度、抓宏观、议大事,站在全局的高度,提出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政府部门积极出谋划策,充分发挥作用。
对此,我深有体会,在一次司法局组织的政治学习中,我们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提出,我们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我意识到,这种矛盾调解机制或将成为构建区域和谐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于是,在2008年1月闸北区政协全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专题讨论会上,我做了题为《加大调解力度,维护闸北稳定》的发言,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系和区别的角度,提出了“预防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探索一条适合闸北发展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议,引起了主持会议的时任区委副书记陈永弟的重视和肯定,并得到了与会委员的共鸣。
这个建议恰恰符合当时闸北区委领导正在研究酝酿的一个重要课题,即建立适合闸北区发展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当天下午,区委陈永弟副书记就在区委起草的《关于加强社会矛盾联动调解,完善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意见(送审稿)》上做了“请陈律师提出宝贵意见” 批示。这十个字,对我来说,字字千钧,毕竟在傍晚拿到有着陈书记批示的送审文稿之前,其实对区委在这方面的部署一无所知。当晚,我认真研读了有关建立闸北区“1+3”社会矛盾联动调解网络的文件,并在此基础上,从大力发展联动调解、预防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探索一条适合闸北发展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角度,考虑了十二条修改意见,于夜里一点多钟,形成整整两页纸的书面修改意见,并于次日即元月18日上午交给陈书记。
我的意见得到了区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不仅在其后的修改中吸纳了我的大部分意见,对文稿内容作了大幅调整,使其最终以区委2008年第三号文件正式下发,并就此启动了闸北区全区联动调解工作;而且,区司法局随后还安排我进行了专门的有关联动调解的讲座,陈书记一起参加,并对我在政协专题讨论会上的发言以及联动调解的讲课给予了高度评价。
在闸北区政协全会上,我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积极建言,提出了《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我区企业的建议》《关于鼓励、引导侨资企业在我区创业发展的几点建议》和《关于依托上海大学构建我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的建议》等提案,被收入上海市律协《2009-2010年度上海市律师参政议政资料汇编》。
十多年以来,我为闸北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建言献策,多次获得了不同类型的奖励,如:
2007年所写的《关于建立有色金属市场的几点建议》获闸北区十二届政协“我为建设和谐新闸北献一计”特等奖。
2008年所写的《关于积极扶持、培育我区企业上市的建议》获闸北区十二届政协“我为促进闸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献一计”一等奖。
2009年所写的《关于引进分行一级银行 推动我区金融业发展的建议》获闸北区十二届政协“我为世博献一计”三等奖,为闸北区侨联所写《开辟建设苏河旅游线,着力培育苏河湾水岸经济》获得二等奖。
2010年为闸北区侨联所写的《关于积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发展的建议》获闸北区政协“我为‘十二五’规划献一计”二等奖。
2013年所写的《关于设立服务业发展基金,以支持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建议》获闸北区十三届政协“同心同行、助推发展”优秀金点子二等奖,另外,所写的《关于完善信访核查终结机制的几点建议》获闸北区政协2013年度优秀社情民意奖。
2014年所写的《关于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支持大宁文化影视产业发展的建议》获闸北区十三届政协“深化改革、深度转型”优秀金点子一等奖。
由于在担任政协委员期间认真履职、参政议政,我2007年起被聘为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2015年被聘为闸北政协创新创业指导团成员,并获得闸北区服务地方经济贡献奖,还多次被闸北区十二、十三届政协评为区政协优秀委员。
← 修改刑法第309条建议被中央统战部《零讯》采用
2015年度闸北区政协优秀委员↓
关于“一带一路”的建议被中央统战部《零讯》采用→
2017静安区政协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挖掘深度
提出依法治理的好建议
要参政议政,提高自己对宏观大事的认识、驾驭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唯一的办法就是学习。学习是修身立业之本。同时,无论是政协委员撰写的提案、建议,还是作为信息工作反映的信息、社情民意,都要求我们要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做功课,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言;而且选题要准,挖掘要深,既要抓住重点,又要善于发现一些“薄弱点”,并分析问题所在,提出较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及其建议。
律师执业离不开法律,律师所擅长的恰恰就是法律。因此,涉及法治建设方面的课题,我们律师相对熟悉,也可以作一些深度发掘,写出一些较有见地的建议。我有幸在担任政协委员以及特邀信息员期间写了一些社情民意的建议,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重视和采用。
2014年,我所写的《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建议》被闸北区政协评为2014年度优秀社情民意。
2015年,我写了十多篇有关依法治理方面的社情民意,其中有七篇建议上报上海市政协,并由上海市政协上报全国政协,由全国政协采用。所写社情民意的建议先后得到闸北区政协、静安区政协的表彰。其中《关于<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修改意见》被闸北区政协评为2015年度优秀社情民意。
2016年,我所写的《关于为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优化航运司法管辖的建议》,由撤二建一后的新静安区第一届政协评为2016年度优秀社情民意。
2017年,我所写《关于建立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仲裁机制的建议》被静安区政协评为2017年度优秀社情民意。
积极参与全国性、地方性立法活动,同样也是律师建言献策的用武之地。在2016年上海市人大进行《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地方性立法过程中,我作为侨界代表,接受了来自上海市政协、上海市侨联、静安区侨联以及国浩研究院的邀请,前后就条例草案分次整理出了条款修改意见,并参加了座谈会进行交流。最终部分意见获得采纳,体现在了2016年12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之中。
律师应当积极介入国家法律的立法过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于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后,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决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日期截止到2015年8月5日。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涉及刑法第309条的内容修改,我认为其草案条款扩大了法庭权利,而大大地限制了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因此起草了一份《建议谨慎修改刑法第309条的内容》的建议。该修改建议经闸北区统战部编辑上报,2015年被中央统战部《零讯》采用,并呈报给了有关中央领导。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条款,较之原先的写法有了明显的改动。
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企业承接境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融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现在中国“走出去”的项目,尤其是“一带一路”项目,往往大多是乃至全部是由中国主导,由中国企业投资控股,譬如许多央企和地方国企投资控股,譬如由央企和地方国企投资控股,除了项目所在地因素,涉及中国因素的还有银行融资、EPC 总承包商承包、装备制造、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信保)保证保险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项目所在东道国对适用法律管辖以及争议解决程序没有特别要求,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适用中国法律管辖、选择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应当说顺理成章。
然而,事实情况是,该类项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项目协议和融资协议竟然都适用了英国法律,在伦敦仲裁,合同语言以英文为准。更有甚者,某些模板合同中,现在竟还有条款规定,发生争议在伦敦的仲裁必须指定英国的执业律师为仲裁员。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一次我们代表中国投资企业和建设企业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之时,得到的回复竟然是,这个问题他们会咨询境外的国际律师,而不会去寻求中国律师的意见。对此,项目律师很是不解。我与负责该等项目的国浩杭州合伙人孙婷娟律师商议,必须将这些情况反映上去,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于是,在2017年上半年,我们合作写成《建议在“一带一路”项目融资中倡导援用中国法律机制》,建议建立适合“一带一路”争端解决的机制和机构,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中发生的争议,适当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建议由央行、银监会研究制定文件,鼓励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项目中大力推行中国法律在合同文件中的适用和管辖,“一带一路”项目合同中首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尽可能多地发挥中国涉外律师的作用,以及加快对外投资、境外项目投融资等方面的立法,使得“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有法可依,等等。该建言通过上海市静安区委统战部上报至上海市委统战部。嗣后,在上海市委统战部《统战专报》采纳之后,建言由统战直通车上报中央统战部,由中央统战部《零讯》采用,并呈报中央有关领导。
当获悉部分意见在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意见中得以体现之后,静安区委统战部凌惠康部长赞誉这是“优质建言转化成了实实在在的政策成果”,并在今年1月底区委统战部“友声沙龙”座谈会上对我和孙律师予以了表彰。
国浩首席合伙人吕红兵在全国两会期间说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宏伟蓝图已绘就,而且四梁八柱已搭成,尤其是施工图正在落实、精装修日新月异。我们法律人,见证着、参与着、奉献着、共享着。”
这样的法治社会,律师是见证者、共享者,律师当然要在法庭上、服务项目中展现自己的律师形象。同时,律师也是社会之人,多角度、全方位展现自己,一样不失为律师展现社会形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律师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的参与者、奉献者。我想,“策国者浩”的国浩精神,恰恰就是这样赋予了国浩文化以丰富的想象境界,又具有充实的现实意义。应当看到,“策国者浩”,让律师在自己律师业务之外,展开了不同方面的律师心系天下谋“策”、谋好“策”的天地和空间。
“策国者浩”让我们看到了集团创始发起人的初心。要不忘初心,首先得要心系天下谋“策”,而且要能够为天下谋好“策”。惟其如此,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路漫漫其修远;惟其如此,才可以有所为,且有所作为。
退休手续之后,盘点近年来自己在律师业务之外有所发声之事,是以记之。
陈学斌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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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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