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较明、流转较为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首先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宪法》的规定坚持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下的公有性的主导。然而在实践中,却不同程度第存在着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因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上没有明确说要对不同产权实行平等保护。《民法通则》坚持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层面,对于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层级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公民,需要先鉴别什么是合法财产,什么是不合法财产,这就前置了一个合法性认定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保护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讲到产权,那么,什么是“产权”?简单地说,“产权”指的就是“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保护产权,就是要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包括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公民私有产权。
在改革发展实践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逐步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原有的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经过改制上市,成为公众公司,使得数以亿计的自然人股民可大幅度地参与投资。随着自然人、民营经济的介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即使是纯民营经济,对国家建设的贡献率也逐渐增大。从2016年的数据来看,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经达到了60%以上,有些省份和地区甚至已经超过70%。民营经济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90%的新增就业数量在民营企业,并且贡献了国家税收的半壁江山。
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非公有产权得到完满的法律保护。事实上,我国产权保护的问题之一,就是不同所有制的产权地位并不平等。民营企业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企业自身管理、经营、结构的缺陷,但还有不少涉及法律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上的不平等保护。具体来说,我们通常把国有经济、公有经济作为保护的主要目标,在保护公有经济的时候我们都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对于私有经济的保护往往不那么完全的客观、公正、依法,或者至少不那么全面。在拥有多种因素和不同类型所有制之体制下,如何才能使得不同类别的产权和谐共处,不打架互掐。应当看到,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才是问题解决的真正答案。
从我国最新数据看,垄断性的行业、大型基础设施PPP项目基本上由国有大企业把持,而投在基础建设的民间资本持续下滑。今年上半年民营企业的投资增长率下降到了2%,同时资本大量流出。原因在哪里?部分原因在于人们对“产权”保护制度的信心不足,怕投入没有保障。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存在的不公平的法律对待,也凸显了我国现存“产权”制度存在的短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产权保护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明显不足,譬如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侵犯民营企业产权、侵犯私有产权,通常有几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把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淆;二是把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淆;三是把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混淆;四是对于私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没收等处理程序存在很大问题。在以前,民营企业家、个人在面对资产强行兼并或侵占时,除了拉横幅抗议、诉诸法律之外,并无更多有效途径或救济措施。而在信息开放、途径多元的当下,更多私营企业家选择提前保护自身利益,有些人“用脚投票”踏上移民之路。《2016国际移民展望》报告显示,虽然投资移民的门槛在不断提高,在移民来源国的排名上,中国仍是最大移民来源国,近90%投资移民来自中国。
这种现状引人深思。在现阶段,如何切实公平、平等地保护各类产权,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制度,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政策观念上牢固确立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原则
为了解决上述这些不同产权不平等待遇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我们高兴地看到,《意见》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因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继而,《意见》总体要求下坚持四个原则,即: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以及标本兼治的原则。
平等保护的反面是什么?是特权和歧视。这两个问题,应当承认,在我们的政策观念上仍然存在。特权是国有企业的特权,歧视是对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的歧视。这种歧视的观念,也体现在对原罪的法律溯及追究上。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要牢固确立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政策观念。在这里,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理念要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就目前而言,要切实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我们知道,当前的产业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譬如在前两年,实施“去产能”政策,山西实行煤改,大多把中小型的民营企业煤矿都给撤掉了,并入国营大企业,使他们变成了国有大型企业股权很小的一部分,结果就形成保国有企业,去民营企业的局面。实际上,民营企业的发展力是很强的,也很有发展前途。这就告诉我们,在产业政策方面,应当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对各类产权的保护,要实行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要从企业发展的能量来看,考虑企业和市场发展的前景。
我国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就是要解决不同所有制的产权地位不平等问题。对于不同产权,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就要以公平为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然是以公平为核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样的政策观念,必须融会贯通、全面落实在产权保护制度之中,而且这种财产权,依据全面保护原则,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细化、量化产权平等保护的政策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真正从产权平等保护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二、制度层面上建设完善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产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以此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法治经济,就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经济的发展需要。它应当以公平为核心,充分体现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公平精神。
我们要把有着政策观念上的产权平等保护原则,上升为国家法律。令人欣慰的是,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打破了原先在《民法通则》体制下的不同所有制产权“三六九等”的做法,没有划分国家、集体、个人,而是统一规定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这是中央平等保护产权的政策在法治建设上跨出的成功一步。具体地说,在《民法总则》的第三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并且《民法总则》第五章里第一条中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权利时首先把自然人放到了最前面,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同时,也突出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这意味着,今后个人和国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民事纠纷时,双方都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再譬如房屋产权。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应当归产权人所有。但是,基于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法律对这种商品住宅产权人使用的土地规定了70年(或者更短)的期限,那么70年以后怎么办?应当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人们该类土地使用权的持续性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在乡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如果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人去世涉及继承,而继承人不具有农村户口,如何体现对继承人合法使用住房及其下宅基地的权利保护,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孟子在《孟子·滕文公上》里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要建设完善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代产权制度及其保护的法律体系,考虑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全面梳理法律法规中不平等保护的内容,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对现行各类产权平等对待,是平等保护的当务之急。依据产权公平保护的原则,有必要清理和废止一些不公平的法规文件,比如说平等进入、不要设壁垒;同时,很多含有国有企业垄断的文件,往往是不合法的规定,它让个别企业获得了其他许多公司都没有的权益。如果这种规定不废除,平等保护就是一句空话。除了前述《民法总则》业已对《民法通则》有了修正,在民法分则、《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垄断法》等民商事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领域,我们还需要依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精神,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废立,以建立、健全和完善一整套适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代产权制度及其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司法层面上切实落实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产权平等保护的机制措施
建设完善产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需要营造一个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
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非公经济产权保护领域还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过多、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等问题,应当引起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充分重视,切实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加以解决。我们高兴地看到,在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这三个意见都涉及对于非公经济产权的平等司法保护问题,已开始显现了各自的作用。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营造产权平等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强化对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产权保护中的功能和作用,是营造产权平等保护的良好司法环境所必须的。首先,必须正确把握关于产权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违法违规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而要做到这点,一要政府正确看待市场经济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能把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都看作是经济犯罪;二要坚持明确经济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和正确适用量刑标准。同时,在司法程序中,必须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认定标准和处置程序。要正确把握涉案财产的范围,区分到底是违法所得还是合法财产,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或者家庭财产;要完善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程序,比如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评估、拍卖、变卖制度;涉案财物处理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以便产权保护案件出现冤错情况后能够挽回损失。另外,必须依法使用强制措施。不要财产保全一家企业,就使得一家企业倒掉,也要防止一家企业负责人被抓企业立刻倒闭的情况出现;要认识到刑事和解制度在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同时提高产权保护案件的审判效率,有的案件一审就是几年,把好好的一个企业拖垮了。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通过办理一些产权保护质量高、社会影响好的典型案例,包括及时纠错的典型案件,譬如两高意见贯彻中对张文忠、顾雏军案件的纠错,就是体现产权平等保护的范例。要适时总结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另外还要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营造良好的产权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还需要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
陈学斌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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