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IE架构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问题常常引起律师们的讨论。在此浅谈一下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相关律师业务的看法,算是抛砖引玉,期待相关专家律师发表高见。
一、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概念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是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要政策之一,便于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归集资金和调剂余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双向归集包括资金池境内主账户归集境内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外放款,以及归集境外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内借入外债。对外放款和借入外债都是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
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为律师业务带来的机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2014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明确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2014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以下简称“324号文”),将此前在江苏昆山、上海自贸区试点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正式拓展至全国。
2015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以下简称“279号文”),对比324号文,其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计算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系数,由0.1提高到0.5。在准入方面,有经营时间和营业收入两个门槛。对于经营时间,324号文要求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营时间都在3年以上;279号文则要求经营1年以上即可。对于经营收入,324号文要求,境内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分别不低于50亿元和10亿元人民币;279号文降至分别不低于10亿元和2亿元人民币。279号文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新增一条:结算银行可以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日间及隔夜透支。这条修改有利于企业减少现金库存,更高效安排资金。此外,324号文要求境内成员企业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279号文则有所放松,删除了“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的条款。在提高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便利性方面,279号文为跨境企业集团提供了更多选择,例如,可以选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外企业作为主办企业;主办企业可以选择1-3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办理该项业务。
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给律师业务带来的机会
一项有生命力的非诉讼律师业务,首先应该是有利于客户的。先谈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给客户企业带来的好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帮助跨境集团客户打通境外资金合规入境渠道,降低集团综合融资成本;集团境内外盈余资金归集,提高集团内部资金运用效率,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资金池内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共享,互补长短,减少银行融资,减少利息费用支出。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打通了跨境人民币回流的一个重要渠道,与股东外债政策不同,资金池能从境外归集多少资金不是通过外债额度控制,而是通过净流入额上限来控制。净流入额是资金池跨境流入额减去流出额的净额,净流出额暂不设限。
那么哪些客户是能带来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律师业务的客户呢?个人认为应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客户:
1. 境外设有实际运营的关联企业;
2. 境内外有充裕的资金。资金来自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
3. 需要将境外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或者需要资金出境支持境外项目建设或者海外投资等。
律师可以从已有客户群体入手,就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向其宣传并提供律师服务。就具体律师业务而言,初步分析有以下分类:
1.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就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向符合279号文要求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虽然该类服务包含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并不带来直接的律师收益,但一旦客户接受建议建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律师可以就专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提供律师服务并收费。该类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体是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中在境内外都有实体运营的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等。
2.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专项律师服务
专项律师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对客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含成员企业名称、注册地、股权结构、营业时间、境内外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和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2) 协助客户审核银行出具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方案,方案应该平衡资金归集的自动化和账户管理关系,简化资金池成员企业的开户要求,有利于集团在向人行作资金池申请报备时明确资金池参与成员的权利义务;
(3) 拟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相关法律文件,如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申请、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协议或证明材料须保证归集的现金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
(4) 就所申请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主要就是否符合324号和279号文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5) 协助客户向结算银行提交备案材料。
专项律师服务的重点客户除前述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外,为对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需求强烈的在境内外都有实体运营的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特别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属国有投资公司和房地产企业(如恒大、碧桂园),甚至可以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专项律师服务为契机,将之转为律师的常年客户。
回到VIE架构企业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问题,一般的VIE架构企业因为境外关联企业往往只是控股公司,不进行实体运营,因此不符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条件,但是如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互联网企业,业务早已走向国际,因此其VIE架构恰恰也符合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条件,该类企业也是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专项律师服务的潜在客户。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全国放开后,对律所而言,又开启了一类律师服务的蓝海,做好该类业务,对于律所争取集团客户、长期客户具有重大意义。
刘 维 国浩执行合伙人、国浩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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