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为《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全文共九个方面,是我国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方案为市场主体的退出提供了制度保障,能够更好的指导我们开展实际工作。
01
一个规范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
1. 规范自愿解散退出
各主体在其设立章程中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当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按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自愿退出市场。
2. 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
在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
3. 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
严格限定市场主体因政府公共政策规定而强制解散退出的条件,稳妥处置退出后相关事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统一市场主体强制解散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对强制解散退出应设定救济程序。
4. 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划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或引导市场主体从特定生产领域、业务领域退出。研究在相关法规和政策中进一步明确特定领域退出的触发条件、补偿机制。
02
二个健全
◆健全清算注销制度
1. 完善市场主体清算机制
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根据市场主体不同性质和类型,明确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清算期限、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建立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机制。
2. 完善注销登记制度
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程度,加大技术平台投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探索简化普通注销程序;研究探索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等相关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健全市场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
1. 完善市场主体优劣甄别机制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建设;完善竞争政策,加强对实施垄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规范产业政策,针对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和营商环境,防止由政府越位和过度干预。
2. 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预警机制
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建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自然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03
三位支持
04
四个完善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1.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
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
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2. 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
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
3. 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
进一步细化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制度,推动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及时注销。参考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推动建立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
4. 完善特定领域退出机制
规范特定领域退出程序;
完善特定领域依法退出机制。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
1. 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
指导退出企业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
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法律地位。推动金融债权人组建相对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议事规则和程序。
促进金融债权人积极推动市场主体退出。鼓励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
3. 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坚持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国有资产退出审批机制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
1. 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使重整成功的企业不再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结合自然人破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信用记录及信用修复制度,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自然人市场行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2.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相关财政税收政策
优化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政策环境。梳理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
探索研究破产经费筹措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筹措经费帮助支付有关费用。
3. 健全社会公示和监督制度
健全社会公示。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主动注销和强制退出的公告、异议等制度。推进部门共享市场主体退出相关信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公示制度和退出后相关责任人失信惩戒记录公示制度。
推动社会监督。对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及不依法清算的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资产资源优化利用制度
构建多元化资产流转平台。引导各类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涉及的市场交易制度。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的上市和退市渠道。
05
五大目标
✔ 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 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 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
✔ 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简介
刘成良
海南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精通破产法律实务,主办多起在海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破产案件;曾任海口海事法院审判员,对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企业危机化解具有丰富经验。
朱 毅
国浩海南办公室律师
海南大学行政管理学学士,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的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特别对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重整/清算案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具有丰富承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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