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改革方案》为接下来我国进行具体的制度完善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改革方案》提到: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特通过此文与广大同仁分享美国关于个人破产的制度设计以资借鉴,然后论述必须完善的相关配套措施以期建立切实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
一、个人破产制度释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并对其实施破产,对其未能偿还的债务进行豁免的制度。
《企业破产法》已经在我国施行了12年,但至今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反观国外,个人破产制度先于企业破产制度而建立。美国早在1800年就已经通过了《1800年破产法》,虽然几经废止,但影响深远。而且美国在1978年对破产法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通过了《1978年破产法》,还授权建立了破产法院,成为了世界上唯一的一个具有独立破产法院系统的国家。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破解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比如执行问题。当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现行制度未能提供良好的对策,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不能够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提供出合适的退出路径。
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既有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也有可能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针对后一种情况,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让被执行人早日从执行案件的巨大压力下解放出来,重新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参与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对司法系统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具有价值的案件上。个人破产制度也不会对申请执行人不公平。市场经济中固有的商业风险就包括投资得不到回报,这正是执行申请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注1]
(二)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激发投资活力
国家层面,近年来出台多份文件鼓励投资,尤其是鼓励社会资本进行投资,若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投资人的未来进行兜底,势必影响投资动力,而个人破产制度正是解决该问题的重要举措。投资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一项活动,投资成功能够带来数额可观的回报,但是不可否认仍然有着很大失败的概率,如果没有合理的退出机制,势必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个人破产制度既能够激活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动力,又能够确保个人即使投资失败也能够有基本的生活条件。[注2]
(三)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
根据中国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国已经与131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87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大量的经济合作势必会带来国家间不同法律制度的碰撞,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仅能够顺应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够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保障对外投资。一方面,外国自然人近几年到中国投资有增长趋势,外国自然人破产,应有退出机制,这样才有利于境内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近年我国投资者到国外投资数量增加。根据商务部《中国直接对外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有2.55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 (境) 外设立境外企业3.92万家。随着境外个人投资的兴起,我国在境外的自然人投资者也同样存在破产可能,外国法院宣告该自然人破产,若将破产效力扩张到我国,该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范围时,我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国内债权人利益又该如何保证?无论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整角度考虑,还是从涉外经济的发展需要的角度考虑,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出台都势在必行。[注3]
三、域外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借鉴
美国的破产法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破产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实践对我国制定相关破产法具有借鉴作用。笔者挑选其中几个可为我国借用的制度与诸位分享。
(一) 个人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得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资格。在美国,只有三种债务人能够适用个人破产制度,包括:1. 消费债务人,主要指为自己、子女或家属的用途承担的金钱债务,一般因过度的消费引起破产。2. 营业债务人,指在营业中承担债务的合伙、个人等。3. 混合债务人,是指个人债务人有时兼有消费者债务和营业债务,在程序上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二) 个人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1978年以前的美国破产法采用列举主义,《1978美国破产法》修改为概括主义,只作了概括性规定,由相关机关进行审查是否适用。
(三) 个人破产的财产范围
原则上,债务人在自愿清算申请或强制清算申请提出时拥有的全部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除了三种例外:第一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 180 天内债务人所继承或有权继承的财产;第二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 180 天内债务人获得的人寿保险赔偿或类似收益;第三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 180 天内债务人取得的离婚财产分配或类似收益。
(四) 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是指不属于个人破产财产范围、不受破产程序执行、能够由债务人自由支配的个人合法财产。美国运用列举式立法方式规定了自由财产的最低标准,主要包括:房产、保险、养老金、动产、公共补助、从业工具和其它。
(五)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和什么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注4]美国破产法第 7 章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 60 天内,受免责影响的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受托人有权对免责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由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债务人免责。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0 天后,相关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免责就自动生效。但美国破产法第 727 条还规定了十种不能自动免责的情形,如欺诈性的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未能做成或者保存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和商业交易所用的记录,伪造、隐匿或销毁这些记录等。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几经修正、补充才形成了今日的个人破产制度。虽然中美两国法律制度、法律渊源和法治土壤各不相同,但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因其良好的实践效果,对我国构建自己的个人破产制度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四、其它配套措施的构建
完整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法律制度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前提,笔者认为,要想构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体系,我国还需要完善破产犯罪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
(一) 完善破产犯罪制度
在个人破产制度施行过程中,必定会有个人破产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来逃避义务,针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威慑的,有必要构建破产犯罪制度。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别课以财产刑或自由刑,加强对个人破产过程中施行的犯罪行为的制裁,以法律的强制作用的发挥来达到对人们行为的指引。
(二)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对一个人过去信用状况的总结和对未来信用状况的预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便捷地了解个人地基本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个人转移财产,对于明确个人财产的范围大有裨益。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虽然建立但并不完善,应完善相关立法,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注5]
(三) 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分是重要一环。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习惯下,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大部分情况下是混同的,这将严重阻碍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对于动产仍然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这将是未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五、结 语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需要。但法律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打造出一套在我国行之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
注释:
[1] 顾斌:《从破解执行难的角度论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 51 期。
[2] 刘静著:《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 年4月第1版。
[3] 齐明:《论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载《当代法学》2007 年第 4 期。
[4] 许德风:《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
[5] 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
作者简介
曾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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