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9-11-08
1
导读:截至2019年11月1日,笔者在见微数据库中以“承销商 律师”“保荐人 律师”为全文搜索的同句关键词和以“招股说明书”为标题搜索关键词得到的查询结果如下: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章节披露了

一、聘请承销商律师的科创板IPO项目

截至2019年11月1日,笔者在见微数据库中以“承销商 律师”“保荐人 律师”为全文搜索的同句关键词和以“招股说明书”为标题搜索关键词得到的查询结果如下: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章节披露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科创板企业共计31家,占已申请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企业总家数168家的18.45%。


其中,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17家科创板企业均聘请了承销商律师;国泰君安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8家科创板企业中7家聘请了承销商律师;瑞银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2家科创板企业均聘请了承销商律师;国信证券、华泰联合、海通证券、南京证券等在其承办的部分科创板IPO项目中聘请了承销商律师。资本市场大型券商及外资券商聘请承销商律师逐渐常态化。


结合笔者担任科创板IPO项目承销商律师的相关经验,本文从承销商律师与发行人律师的异同、承销商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科创板IPO在发行阶段对承销商律师的特殊要求等角度,对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进行角色解密。

二、承销商律师与发行人律师的异同

(一) 承销商律师与发行人律师合作互赢

在境内IPO项目承办过程中,承销商律师和发行人律师的工作范围存在重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均需要对发行人的法律方面展开详细的调查,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检索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示并发表法律意见;在法律文件的准备方面,均需要对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内控制度、承诺说明等进行审阅和把控;在申报文件的草拟方面,均需对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资产重组、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财产、业务资质、同业竞争、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等法律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并草拟申报文件的相关章节;在问询反馈过程中,均需对监管机构关注的法律问题展开进一步深入的核查,并草拟审阅回复内容,助力发行人通过审核。


有鉴于此,承销商律师、发行人律师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在项目承办过程中,承销商律师、发行人律师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分别开展核查,再就核查情况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共同探讨、交叉复核、互相印证,有助于提高对法律事项把控的准确性,提高法律文件及申报文件的质量,能够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二) 承销商律师与发行人律师的差异

承销商律师和发行人律师在科创板IPO项目承办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差异,主要不同点如下:

三、承销商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承销商律师的主要职责与工作贯穿尽职调查阶段、首次申报阶段、问询反馈阶段及发行承销阶段等。

(一) 尽职调查阶段

在尽职调查阶段,承销商律师需全面参与法律尽职调查,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角度制作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对接尽职调查法律资料并梳理补充清单;出席尽职调查会议并草拟会议纪要,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检索,并参与法律尽职调查问题的讨论沟通,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财产、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等开展网络尽职调查;协助草拟尽职调查报告的法律部分;协助草拟审阅合规证明模板、访谈走访笔录模板、调查表模板并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相关人员的访谈及现场记录;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执行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协助填报《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法律部分),并编制及整理法律部分的核查工作底稿。

(二) 首次申报阶段

在首次申报阶段,承销商律师需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报送当地证监局的辅导文件中涉及法律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辅导申请报告、辅导工作报告、辅导验收报告等文件;审阅发行人律师起草的与IPO相关的三会文件、内控制度、承诺说明、信息披露公告(如涉及)等法律文件,参照境内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拟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草拟、修改、审核招股说明书与法律相关的章节,并从法律合规、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的角度对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提出修改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沟通,审阅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将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交叉复核;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项目组、质量控制部门或法律部门提出的问题草拟回复或备忘录,并根据需要就部分问题发表承销商律师法律意见;并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科创板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内编制辅导验收工作底稿、保荐承销业务工作底稿,并就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制作招股说明书验证稿。

(三) 问询反馈阶段

在问询反馈阶段,承销商律师需协助起草、修改、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历次问询、反馈回复材料中涉及法律的相关内容,配合参与针对问询反馈问题的补充核查,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检索、参与中介协调会、讨论答题思路、提出解决方案等;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项目组、质量控制部门或法律部门针对问询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草拟回复或备忘录,并根据需要就部分问题发表承销商律师法律意见。在问询反馈过程中,如涉及报告期加期,承销商律师还需对发行人最近一期与法律相关的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结合尽职调查情况更新招股说明书等。同时,还需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编制问询反馈及加期相关的保荐承销业务工作底稿,并相应更新招股说明书验证稿。

(四) 发行承销阶段

在发行承销阶段,承销商律师需协助起草、修改及审核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战略配售协议等法律文件;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求协助提供发行人关联方的名单及相关信息;起草、修改及审核发行承销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案、网上路演公告、询价及推介公告、发行公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等;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资质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阅承销环节的相关材料,并提供培训、见证等法律服务


综上,承销商律师的工作范围贯穿科创板IPO的始终。与此同时,承销商律师需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涉及的核查事项、全套工作底稿等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承销商律师法律意见书;并全程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律事项的法律咨询。

四、科创板IPO在发行承销阶段对律师的特殊要求

2019年4月16日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19年5月31日生效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科创板的相关规定,增加并明确了发行承销阶段主承销商聘请律师的要求。已在申报阶段聘请承销商律师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往往会将该部分要求对应的工作内容统一包含在同一个承销商律师聘请协议的工作范围中。

(一) 路演培训及路演推介材料的审核要求

《业务规范》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参与网下发行与承销全程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在路演推介活动前对发行人管理层、参与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强调发行人对外宣传资料的口径,包括宣传材料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不允许透露公开资料以外的信息、不允许存在夸张性描述等。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培训总结,并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相关路演推介材料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进行事前审核,确保宣传材料的合法合规性,不能超出相关规定限定的公开信息的内容及范围。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对路演推介材料出具明确审核确认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承销商律师需根据主承销商的要求,草拟制作路演培训材料,并在路演推介活动前,对发行人管理层、参与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并签章出具路演培训工作总结;同时承销商律师需根据主承销商的要求,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路演推介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章出具关于路演推介材料的审核意见。前述路演培训总结需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二) 对战略投资者的核查要求

《业务指引》第十条明确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规定,承销商律师需对参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及其选举标准、是否符合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判断战略投资者是否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草拟战略配售协议及战略配售相关承诺函;核查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草拟并签章出具关于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需要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三) 对发行见证的要求

《业务规范》第八条明确规定:“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资质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规定相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8修订)》第五条对承销商律师发行见证的要求,增加了对战略投资者资质、投资者与发行人和承销商关联关系的核查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承销商律师需参与并见证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的全过程,并审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合规有效;同时需根据《业务规范》第三十六条对规定梳理禁售名单,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资质进行核查,核查并判断网下投资者是否属于禁售对象。在发行结束后,承销商律师需签章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需通过发行承销业务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综上,科创板关于发行承销阶段的新增规定,强化了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阶段的责任,并增加了律师在发行承销阶段的审核义务,对于违反规定或未勤勉尽责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方兴未艾的承销商律师业务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是实施注册制的重要基础。科创板整体制度设计更加强调落实中介机构责任,与制度层面相对应,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也通过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等形式加强了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


随着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平稳落地以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启动,未来保荐机构面临的机遇和所要承担的责任将只增不减。为防范风险,加强内部控制,越来越多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选择在IPO项目中引入承销商律师。结合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现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承销商律师将更多的参与到资本市场。与此同时,与承销商律师相关的制度将不断完善、法律责任边界也将逐渐明晰。承销商律师业务方兴未艾、大有可为。

作者简介

宋萍萍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企业境内外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投融资

邮箱:songpingping@grandall.com.cn

周 邯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法、证券法、金融等

邮箱:zhouhan@grandall.com.cn

【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关注并进入“国浩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科创板”,即可了解更多科创板相关资讯和原创文章。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内容 7464
粉丝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总阅读5.1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