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建设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家行政部门制定了多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于2019年12月制定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全面规定。
国家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报酬,而制定了《支付条例》,《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各方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通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分析,结合《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施工总承包单位角度,提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以供参考。
一、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因素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形成的原因也错综复杂。首先应从原因入手,分析其形成的因素。
(一)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现象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以落实。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和个体包工头带队参加施工现象严重,导致用工主体不合法,劳动关系不明确,容易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
(二)部分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
一些建设单位在项目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就进行工程招标并开工建设,导致项目仓促上马后资金缺乏,更有甚者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也常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结算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单位管理机制不健全
施工单位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部分施工单位通过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因无用工登记、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台账、使用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包工头”等行为,致使许多“包工头”有机可乘,虚报人数、虚报考勤、冒领工资、克扣工资、携款潜逃现象时有发生。
施工单位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就会导致欠薪。部分施工单位因无序扩张、经营亏损、挪用工程资金、资金链断裂、恶意欠薪等,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期支付。
(四)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农民工由于受法律知识与文化程度所限,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较差。与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往往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也十分简单,对于合同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规定十分模糊。当发生工资被拖欠时,往往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全,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之,外来农民工的阶段性、流动性、分散性,当发生工资被拖欠时,农民工无法有序组织起来,加大了集体维权的困难。
(五)行政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未及时引导和督促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制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非法用工及违法违规行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执法不严等。此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等还不到位,工作上仍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难以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内容
1.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支付条例》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如施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或者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
2.预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措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尤其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上述单位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拖延支付人工费用。
3.规范建设领域用工及工资支付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同时,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及工资支付。
4.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权采取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做好信息及时共享,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5.严厉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出现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社部门可向社会公布并在媒体公开曝光。有关部门应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
《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引起重视,很容易触发农民工上访、耽误工期、用工工资赔偿、罚款处罚等情形而陷入被动局面。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效地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担保
在承接建设工程前,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规模、来源,为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要求列入合同条款。如建设单位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可要求建设单位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支付条例》的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实行减免措施。各地对于工资保证金的比例略微不同,例如山西省规定,工资保证金不超过项目合同价款的1.5%,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
3.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按照《支付条例》的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严格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为减少工资支付环节,防止工资被截留、克扣等违法行为,应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避免出现代分包单位先行清偿的情形。
5.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6.建立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动态化管理
建立实名制信息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建立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动态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采用人脸识别智能考勤系统等方式进行现场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进出场时间、工人考勤等信息。
7.坚决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三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建设,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8.建立维权信息告示制度
为引导农民工依法及时维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提示农民工在工资被拖欠后的反映途径和注意事项。
四、结 语
综上所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一项长期任务,《支付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除了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进行完善之外,还需要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依法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保障工资来源、确保工资安全、明确发放主体、落实劳动合同、保障发放到人、加强监督等环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拨付、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才能真正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张 选
国浩太原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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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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