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公司债券是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在资本市场中获取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也称投资人)负有按发行债券时所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的义务。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在最近十余年间经历了非常迅速的发展,债券品种不断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债券违约现象频发,虚假陈述情况也愈发严重,但由于债券相关立法滞后,相关争议问题不断涌出。但随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以及新《证券法》的实施,债券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逐渐多元化和明确化。
故结合司法案例和当前的债券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就债券纠纷案件涉及的各个维度和情形,整理了系列分析文章,本文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三篇。
一、债券纠纷案件状况
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统计[注1]显示,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频发,截至2019年6月25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只数337只,涉及到债券金额2702.47亿元。这些违约债券部分得到了处理,截至2019年6月25日,共计65只违约债券已得到或部分得到支付,占违约债券总只数之比为23.90%,涉及债券金额465.85亿元,占违约债券总规模之比为20.83%。另外,根据违约债券处置方式是否通过司法途径,可以分为非司法诉讼处置方式和司法诉讼处置方式两种。非司法诉讼方式包括自筹资金偿付、抵押物处置偿还、第三方代偿和债务重组,司法诉讼方式包括违约求偿诉讼或仲裁、破产诉讼等。
另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由对2015年至2019年间裁判文书的统计梳理[注2],债券交易类纠纷呈现明显的逐年递增趋势,在文书性质上来看,程序性问题的争议较为突出,其中又以管辖问题最为突出。从地域上来说,又以北京和上海两地最为集中。
二、债券交易违约成因情况
据相关统计及司法案例,多种原因可能诱发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因此,从债券交易违约的成因出发,有助于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式。也就是说,并非债券出现兑付危机就需要诉诸于诉讼或仲裁等司法手段,而是可以通过更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以实现债权利益。
(一) 短期偿债危机
发行人无力偿还债券,大多是偿债能力恶化的结果,但有些公司债券违约后,也不是完全丧失了偿债能力。对于部分发行人,可能只是在特定的融资环境下失去了短期的流动性支付能力,而在其渡过难关后可能仍具备相当的商业价值,或即使其发生债券违约,但仍存在可预期的收益流入或资产增值。这时,可能需考虑给予一定的时间,以实现发行人的资金回笼,而如果直接诉诸司法手段,可能会引发交叉违约等一系列的债务危机,将发行人置于死地,也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全。比如,“15亚邦CP001”的发行人亚邦集团是一家从事染料、物流、制药等产业的民营企业,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亚邦集团拥有各项专利150余项,数十类产品销量位居世界第一,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是江苏染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为常州地方贡献了较高的税收收入,并提供了众多就业岗位。但因公司董事长许小初先生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等影响,造成部分银行收贷、压贷,融资渠道受阻。2016年2月14日,“15亚邦CP001”到期且出现本息不能按期偿付的情况。面对该违约状况,江苏省国资委表示,亚邦为常州地方贡献了较高的税收收入并提供了众多就业岗位,集团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和职工稳定问题,可能会对其控股的亚邦股份(603188)在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并对区域金融生态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2017年12月,在政府协调和江苏信托的介入下,成功化解亚邦集团债务危机。[注3]
(二)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最典型的是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这既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影响到发行人偿债意愿,比如山水水泥债券问题。据媒体报道,截至2019年3月31曰,该公司已有5只债券发生违约,涉及债券本金68亿元,这5只债券应当于2015年到2017年间兑付本息,但拖到目前所有债券都只是完成了部分兑付。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公司偿债能力出现了问题,同时也与股权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股东之间纠纷不断有关。控制人的频繁变更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战略进而影响其稳定性,从而可能对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经营带来影响。[注4]
(资料来源:山水水泥公告、国海证券研究所)
(三) 外部因素影响
基于行业特点,就一些周期性行业,发行人在行业低谷时发生违约的概率较高,而在行业低谷期,发行人经营状况也很难恢复过来,进而影响到对违约债券的兑付。另外,经济政策、国家调控等也会影响发行人出现兑付危机,如2017年以前债券违约后社会舆论压力较大,政府部门在压力下积极干预违约债券的兑付,但2017年后政策上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这就导致发行人对履行债券义务及债券危机发生后应对方面的积极性下降。
三、债券纠纷案件类型及法律适用
按照我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案由主要包括“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根据责任情况可以分为债券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就债券违约纠纷案件,因其主要以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为请求权依据,通常以《合同法》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就债券侵权纠纷,尤其是时下火热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作为审理依据,如早在公司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第一案——“11超日债”案中,法院即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债券交易因果关系、债券持有人的损失等问题进行认定。但众所周知,《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主要是以股票交易为模型对证券虚假陈述的相关问题作出的规定,且该司法解释自出台至今已近20年,其并未能考虑债券的特殊性以及其他新的市场情况。
此外,债券责任也会涉及行政和刑事法律问题,如债券虚假陈述等行为所导致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犯罪,包括欺诈发行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
四、当前债券纠纷案件司法审理的新形势
结合当前债券交易中出现的状况——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2019年7月份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为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人民法院对直接影响金融安全、社会普遍关切的债券违约等问题,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对裁判思路、理念、尺度进行引领和统一,提高服务大局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而后,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单位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并对此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下称“《座谈会纪要》”)。该纪要首先明确了债券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要求本着规范债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妥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并强调“债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依法应当由投资人自行负责”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该《座谈会纪要》对债券类案件未来审理趋势提出新指示、新要求,其一经公布,就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但鉴于该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具体内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五、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债券状况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发改委于3月1日还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证监会《通知》”)、《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发改委《通知》”)以推行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的注册制改革,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
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新《证券法》删除了其中“公司最低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和资金投向、债券利率的要求,简化了债券发行流程,有利于在较快时间内有效提高债券市场一级容量,进一步为实体经济输血。沪深两交易所也于同日在通知中明确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以保障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
但发行政策的宽松并不意味着债券监管的放松,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并对重大事件披露内容做出具体界定;另一方面,还明确了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未尽应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有消息指出,发行政策的放开及责任的严格化可能导致债券类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新情况的出现。另有观点指出[注5],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全面逐步推行,将导致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其主要理由是:在核准制下,如果发行人等责任主体公开信息失真,主要由监管机关对责任主体处以行政处罚、追究行政责任,而司法机关受理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通常以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但在注册制下,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大幅度强化,通过受理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追究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将成为主要处理方式。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违约债券处置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作者吴志武),https://bond.hexun.com/2019-07-05/197751842.html。
[2] 何海峰:“债券违约这五年:2015-2019年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司法案例研究|债券法评第1期”,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2020年3月5日最后访问。
[3] 包希仁:“曾发公开信求救的常州亚邦集团现在怎么样了?真多亏了这位“白衣骑士”, https://www.sohu.com/a/215947640_407695。(2020年3月13日最后访问)
[4] 靳毅:“山水水泥违约复盘:股权纷争萧墙之祸”,(2020年3月14日最后访问)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9-11-21/zl-iihnzhfz0655711.shtml。
[5] “新证券法将可能引发的新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3月5日最后访问。
作者简介
孙 超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私募基金
邮箱:sunchao@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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