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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通用条款第8条工期和进度的修改意见

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通用条款第8条工期和进度的修改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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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浩律师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通用条款第8条的解读及修改意见

编者按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建设工程领域的习惯,首先为政府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2011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需求,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一发布,国浩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就第一时间组织律师进行研究,对征求意见稿的逐条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形成了8.7万字的解读及修改意见,以期为我国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今天与您分享的是国浩律师对征求意见稿通用条款第8条的解读及修改意见。我们将陆续推出该系列专题的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工期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期争议也是建设工程项目中最为常见的这个争议之一,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说,工期和进度直接关系项目的投资成本和项目盈亏。在此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8条的内容就是“工期和进度”,其涵盖了开始工作、竣工日期、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进度报告、提前预警、工期延误、工期提前、暂停工作、复工10个小点,篇幅内容占整个征求意见稿的6%以上,充分显示出工期和进度的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地位。

一、条文比对

(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8条的内容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11范本)中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存在以下不同:


1. 11范本与17范本中都是使用“开工”,征求意见稿使用的是“开始工作”。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关于开始工作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函(或在无中标函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的内容。


2. 11范本中关于“竣工日期”的约定是“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3. 11范本中工期计划有项目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进度报告。


4. 11范本中规定设计阶段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交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征求意见稿中8.7.3行政审批延迟规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际有关部门审批延迟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8条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17范本”)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 关于开始工作


征求意见稿中“开始工作”的内容与17范本中“开工”的内容存在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存在以下不同:


发出开工的标准和时间要求不同。17范本中对开工的条件在开工报审表中进行描述,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对开始工作条件的约定。征求意见稿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时间是“应提前7天”,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函(或在无中标函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而17范本是“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发出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2. 关于竣工日期


征求意见稿在第8条和第10条分别对竣工日期进行约定。对竣工日期的规定17范本是在“竣工验收”条款中进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8.2条竣工日期新增“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的内容。


3. 关于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进度报告、提前预警


17范本中有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施工及进度计划的规定,并没有关于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进度报告、提前预警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及进度计划是对施工工期的管控,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并不相同。


4. 关于工期延误


(1)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关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几种情形,征求意见稿条文中增加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和“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的两种情形,删除了17范本中发包人前期义务(提供图纸不及时、提供施工现场不合格、基准点资料错误等)履约不及时导致的延误的情形。


(2)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征求意见稿条文中增加承包人原因导致产生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扣除,即“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5. 关于暂停工作


征求意见稿中的关于暂停工作中的内容与17范本相比较:连续暂停施工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条件放宽。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与17范本中暂停施工84天以上可解除合同的约定,时间要求变短。


6. 关于复工


与17范本内容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对复工条件的确认程序,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

二、亮点与不足

(一) 亮点


1.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与工期和进度的所有条款放在了一条中进行规定,使工期与进度相关条款更加清晰。


2. 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项目实施计划”“进度报告”内容,使工期的过程管理更细致。


3. 此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了误期损害赔偿、暂停、复工的内容,使条款更切合实际,更具实用性。


4. 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11范本中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内容,用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进行统一规范,使工期计划更具完整性。


5. 其他亮点:(1) 原11范本、17范本中约定项目进度计划或施工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征求意见稿修改为:不能减轻或免除“双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2) 在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情况下,原在17范本中约定承包人只能获取奖励。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承包人可以获取奖励和增加费用。(3) 连续暂停施工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条件放宽。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发复工通知,也可解除合同。较2017施工合同范本暂停施工56天的承包人可要求复工,84天以上可解除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选择权扩大。


(二) 不足


1. 征求意见稿:“8.1.2开始工作通知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中“提前7天”的时间,是合同协议书中“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提前7天,还是指“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提前7天?此处易出现歧义。笔者认为:(1) 此处提前7天的目的是给承包人预留工作准备的时间,为开始工作提前做好准备。(2) 此处“提前7天”应是一个最低标准,可以提前8天、提前9天、10天等,准确表述应是“至少提前7天”。


2. 征求意见稿8.3.1中“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在整个征求意见稿中仅出现一次,关于项目管理计划的内容、批准主体等均无约定。


3. 征求意见稿8.6提前预警的相关内容已经在索赔、变更、不可抗力、进度报告条款中进行约定,无需单列提前预警条款,且在本提前预警条款中并无发出提前预警通知的后果,对必须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形和标准并无约定。


4.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第1款规定“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存在问题是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就必须加快进度且自行承担赶工费用,不合理。


5. 8.7.3行政审批延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存在问题“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的理解应为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后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而不仅是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6. 8.7.4第2款:“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本条的用意应是在恶劣的气候条件已经影响工期情况下,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延误的工期,及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延误的工期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7. 关于8.9.2第2款中提到的三种情形中“(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表述不准确。


8. 在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问题:在不符合复工条件下,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必须复工并不合理,且承包人复工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

三、修改建议

1. 将8.1.2开始工作通知“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修改为“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至迟应在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的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2. 将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修改为“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或其他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


3. 将8.6提前预警条款内容删除。


4. 将8.7.2第1款“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修改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5. 将8.7.3中第2句“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修改为“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各自承担”。


6. 将8.7.4第2款:“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修改为“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后仍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 将8.9.2第2款中提到的三种情形中“(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的“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修改为“拒绝审批付款申请或签发支付证书”;(3)“……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修改为“双方应按照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进行延长工期并增加费用”。


8. 将“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修改为“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

作者简介

孙玉军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等

邮箱:sunyuju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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