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由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2020年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于近日揭晓获奖名单。国浩青岛律师从业务实践出发,积极撰写文章,最终国浩青岛律师朱倩云撰写的《浅析我国新个税制度下汇算清缴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基于2020年中国首次汇算清缴工作》荣获行政类二等奖,国浩青岛律师王勇撰写的《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制度探讨》荣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类三等奖。今日分享王勇律师的获奖文章,以飨读者。
摘要: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将小型电器电子产品列入回收处理目录,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回收渠道。而该类固体废物数量巨大,又因其回收利用率低而被随意抛弃,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势必对环境造成污染。本文分析指出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其立法完善进行探讨。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消费大国,每年有大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其中废弃的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手机等因残值高而成为商家追逐回收的抢手货;而废弃的U盘、蓝牙耳机、录音笔、行车记录仪、电子玩具、电动剃须刀等小型电器电子产品,由于回收后的利用率低,商家无利可图而无人问津,导致消费者只得随意抛弃。而该类固体废弃物数量巨大,其内藏的电池和电路板中含有锌、镍、铬、铅等多种金属及不易分解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如将其作为普通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则势必造成环境污染,因此,通过立法规范对该类固体废物的回收处理已成当务之急。
一、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
为了研究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的实际状况,笔者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因小型电器电子产品的人均持有量巨大、使用周期短,所以,每天被废弃的数量难计其数。消费者随意抛弃的该类产品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没有单位或个人回收该类固体废弃物;二是没有对该类固体废弃物设置专门的投放点;三是该类固体废弃物体积小,消费者为图省事直接将其与普通垃圾一起抛弃。
目前,对于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建立起统一完善的回收渠道及处理系统,相关部门也没有引导和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分类回收。尽管政府部门出台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注1],但是并没有涵盖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也无法解决该类固体废物的回收处理问题。该类固体废物的回收处理也早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环境保护问题。
二、现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法律制度分析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废物包括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注2]。但是,该办法仅针对电子废物的处置,并不涉及回收问题。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注3]。为了细化实施该规定,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制度、基金制度、行业规划制度、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品回收处理活动加以规范。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2010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联合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目录的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5类产品。2015 年2 月9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 年版)》(简称《2014 年版目录》),将目录范围由过去的5 类产品调整扩大为14 类产品,新增产品包括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和电话单机,并没有将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纳入该目录当中。
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回收利用[注4]。这也仅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目前,虽然各地陆续实行垃圾回收分类管理,但是并没有将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垃圾进行分类回收。
2016年11月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废弃电器产品列为工业固体废物对其进行污染环境的防治[注5],但没有关于该类废物回收渠道的规定。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进行处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注6]。但是,该体系仍然是一个较为粗放式的体系,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2014年版目录》范围有限,没有囊括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对于该类产品的处理也没有基金补贴。其次,对于随意抛弃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没有专门的禁止及处罚规定。第三,对于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渠道,相关法律法规只做了笼统的规定。在回收与处理的衔接问题方面,更是缺乏细化的可操作规定。第四,没有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参与回收的激励制度。
结合笔者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在目前情况下,至少应当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来对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加以立法完善。
三、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对现行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制度之分析,笔者建议借鉴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注7],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来制定和完善我们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 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本十分重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早在1973年8月,日本环境省就发布了《关于包括PBC使用部件在内的废弃家电产品的处理》的法令[注8],指导对废弃家电产品的处理。目前,日本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已经实现了从商品到商品的良性循环处理模式。
在回收管理目录方面,日本自2001年4月起实施的《家用电器回收法》将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房间空调器、电视机等七类产品纳入回收管理目录当中。之后,自2013年4月起实施的《小型家电回收法》又将电脑、手机、数码相机、光盘、电子手表、电子乐器、吹风机、游戏机等电子电动式玩具等21类小型家电产品全部纳入回收管理目录当中。而且,日本现行的目录范围正跟随科技的发展不断扩大。
在回收与处理方面,日本自2001年4月起实施《家电再利用法》,对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电视机4类产品的回收再生利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对于该4类产品的回收渠道,一是由销售者回收,二是由市町村自治体设立专门回收点回收。回收后,再由回收者送至指定的回收点,由该指定回收点送交生产商处理。该法还要求消费者应按指定的回收渠道处置废弃产品并支付处理费用。2013年4月起实施的《小型家电再利用法》又将小型家电的回收再生利用纳入法制化管理,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家电回收再生利用体系。对于小型家电的回收,该法规定由国家为回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制度支持,并对与回收相关的情报收集、宣传、研究等负责。市町村负责回收该类家电,实行站点回收、设置回收箱回收、消费者联系地方政府上门回收等多种回收方式,回收后交给政府指定的企业进行再利用处理。虽然该法也规定消费者应支付回收处理费用,但对于手机、U盘、电话机、电子书阅读器等一些特定品类的小型家电则实行免费回收的激励机制。
日本是一个资源再利用程度很高的国家,其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方面的成熟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而其向消费者收取回收处理费的做法却不适合我国当下的国情。
(二)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起步较晚,消费者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认识有待提高。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及时解决当下遇到的现实问题,不能脱离国情,太过理论化。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尽快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继续扩大《2014 年版目录》的范围,将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尽可能全部纳入回收管理目录当中。
《2014年版目录》的范围虽然将过去的5 类产品扩大到14 类产品,新增加了包括手机、吸油烟机、热水器、办公设备等小型电器电子产品,但是并未将数码相机、U盘、耳机、电子手表、电吹风机、电子电动式玩具等电器电子产品纳入其中。而此类产品的废弃数量巨大,由于目前垃圾分类条件有限,许多废弃品直接进入垃圾填埋场,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严重污染环境。因此,有必要依据《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注9],将此类固体废物纳入目录进行监管。而且,还应当紧随科技发展,不断调整扩大目录范围。
2. 提高对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的补贴,鼓励并优先支持生产者设立处理企业。
现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拆解处理基金补贴,主要针对“四机一脑”[注10],并没有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而拆解处理某些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成本可能会高于“四机一脑”。因此,可以将该类产品纳入基金补贴范围,并对其拆解处理成本进行综合评估,在确定合理补贴金额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金额和,以鼓励企业特别是小型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对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
3. 严禁消费者随意抛弃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立社区(村庄)回收网络,由基层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共同管理,建立回收与处理的衔接机制。
由于随意抛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应当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条款来加以制止和处罚。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消费者随意抛弃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原因并非是环保意识不强,而是由于没有单位或个人愿意回收,身边又缺乏专门的回收点。另外,许多消费者认为,即使其随意抛弃该类固体废物,也不会受到处罚。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禁止随意抛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同时,可以参照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定[注11],本着便民的原则,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在居民区中广泛设立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箱或者回收站点,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网格化管理,从而形成社区(村庄)回收网络,由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共同管理,并与回收处理单位对接,形成良好的回收处理法制化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地避免消费者对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随意抛弃。
4. 建立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参与回收的激励制度。
鉴于目前的国情,现阶段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参与回收的方式还是对一些比较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适当的有偿回收为宜。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的建设,为回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制度支持。
现阶段在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参与回收方面,首先可以考虑继续推广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在消费者更新电器电子产品时,将废弃品折抵部分价款。其次,可以考虑在一定的时期内采取统一定价回收的方式,建立专门的网站或者APP,由回收者对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类别及产品折旧率公布有偿回收的价格。第三,可以经常性地开展公益性回收活动,鼓励消费者无偿地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政府指定的回收机构处理。
5. 继续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进行立法及出台相关政策的初衷在于实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令电器电子生产者承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注12]当前,应当通过完善立法,赋予生产者更多的权利及优惠的经济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引导生产者逐步实现由生产者生产和回收的良性处理模式。同时,应当制定法规和技术标准,鼓励生产者对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零部件的循环利用,节省资源,发展循环经济。
四、结 语
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制定和完善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法律制度可以实现该类产品从商品到商品的良性循环处理模式,从而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注释:
[1] 参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 年版)》等。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八规定:“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七条规定:“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 除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外,在基金制度方面,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在行业规划方面,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在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制度方面,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在信息管理方面,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此外,还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部门规章。
[7] 参见日本《家电再利用法》《小型家电再利用法》及《资源有效利用法》等。
[8] 日本环境省网站http://www.env.go.jp/hourei/11/000628.html
2020年5月16日访问。
[9]《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制订原则:“制订《目录》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二)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分健康;(三)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四)社会效益显著、需要政策扶持。”
[1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12] 曲凤杰:《主要发达国家废弃电子产品管理及我国相关政策研究》,中国市场出版社,2016版,第433页。
参考文献:
[1] 曲凤杰:《主要发达国家废弃电子产品管理及我国相关政策研究》,中国市场出版社,2016版
[2] 刘慧慧:《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政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版
作者简介
王 勇
国浩青岛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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