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关于“十五日”期限的法律性质及逾期不行使诉权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答案,这就导致管理人、法官及异议债权人基于自身的知识储备,得出不同的理解。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管理人在债权核查通知书或债权人债权核查报告中规定,如果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人的,须在15天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结合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实践经验,笔者理解该十五日异议债权的起诉期限,是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程序中,对所有破产案件参与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约束的强制性诉讼规则(异议债权的确认之诉起诉期限),不属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理由如下:
一、它是依据《破产法》规定制定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因此,人民法院生效破产裁定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开始。其次,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法》本身既是特别法,又是实体法、程序法,异议债权人提起确认之诉只是整个破产案件中多个环节中的一部分,司法解释三规定15日的异议债权起诉期限,是对《破产法》既有规定的具体化。
二、它是依据《破产法》制定的诉讼规则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是《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亦或职责。审查结果分为确认、不确认或部分确认三种,第一种已经确认了,没有诉讼的必要。提起诉讼的都是后两种。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第九部分破产有关的纠纷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70)相互衔接。
在对该条理解上,笔者用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加以说明。早在2013年,一位债权人向我方管理人申报债权,经过管理人审查后对其申报债权未予确认,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其一直不起诉(原因或考虑诉讼成本,也或考虑收益与付出不成正比)。到了2018年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该债权人发现分配比例可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因为当时该司法解释还未出台,没有明确起诉期限的限制,法院只能受理此案,且当事人的诉权不能随便剥夺。该案件经过一二审程序,搁浅近两年的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和所有债权人、管理人的时间、精力,增加了办案成本。通过现实的案例,笔者认为,异议债权人参与到破产案件中,理应遵守破产法程序规则,本着公平、善意的原则,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该15日的起诉期限,意在督促异议债权人及时行使诉权。
也许有人会提出,该十五日的期限是否时间过短,导致债权人不能及时行使诉权,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呢?笔者认为不会,理由是破产债权分为已知债权和未知债权,对于已知申报债权,无论管理人是否确认其债权,都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如果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可以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对于未知债权,只要在破产分配完毕前申报,管理人仍应当依据上述规定程序对其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不会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它与诉讼时效区别在于,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期限,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丧失的是胜诉权,且诉讼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且有中止与中断制度。而异议债权人15日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其申报债权未得到管理人确认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期限,该债权本身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还是依据该债权的基础关系来认定,因此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实体权利被除斥(非胜诉权),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而超过15日未起诉的异议债权,其债权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因此两者也不尽相同。
三、它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该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一样,都是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通过后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如果把它理解为没有约束力的倡导性意见,笔者认为不合适。其次,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最高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证据规则针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及时举证、突袭举证的现象,规范了当事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上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最高院制定的,且都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期限作出规范,具有高度相似性。
作者简介
董善阔
国浩合肥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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