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服务中,律师应当将自己定位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全局地为委托人的财富管理与传承进行法律架构,并作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移民公司等的第三方的相对方与合作方,最大化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此外,本文对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工具——信托进行了分析。
据《2019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除港澳台之外,中国大陆拥有600万可投资资产的“富裕家庭”数量达到142万户;拥有千万可投资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85万户;拥有亿元可投资资产的“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6.2万户;拥有3000万美金可投资资产的“国际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4.4万户。北京、广东、上海、浙江是上述“富裕家庭”及“高净值家庭”分布最集中的地区。[注1]私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第三方资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以上述富裕家庭和高净值家庭作为自己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目标客户群体,在自己的优势和专长领域开发产品,服务上述目标客户。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实践经验已经向我们展示了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有效的工具或产品,但在中国大陆地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业务却属于新兴领域。
一、律师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地位
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金融机构“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机会优势以及委托人追求财富增值为主要目的等多种原因,目前阶段,在中国大陆市场,财富管理与传承服务的主导机构仍然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以附属形式体现出来,比如作为私人银行或信托机构的法律顾问,起草与审核相关文本。而未来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发展则需要全方位的法律护航,律师的工作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将从附属地位转向主导地位,从以服务受托人如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为主转向服务委托人即财富主人为主,“未来财富管理要关注财富管理之外的东西,一是法商思维,厘清家族财产的法律管理并做好家族财产的法律安排,如婚前财产协议等;二是财商教育,一方面儿童的财商教育是家族精神传承的载体之一,另一方面儿童的财商教育也是未来实现家族财富百年永续的前提之一。”[注2]
律师与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相比,其优势在于能从法律的角度布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全局,并做出相应的事务性安排,而金融机构、信托机构、保险公司的产品只是实现全局目的的工具。此外,律师可以全程参与到管理与传承的过程中,如国外家族基金在对外进行投资时,需要委托人自己律师参与进来;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更是非常普遍。
律师在从事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时应当认清自己的地位与价值,秉承法商思维,从全局的角度从事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业务,否则,很容易沦为信托公司、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移民公司等第三方公司“推销”金融产品、保险产品或海外投资产品的“工具”。此外,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信托公司、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经常会给渠道费用,律师在使用他们的工具时,往往会获得所谓额外的“渠道”费用。如果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接受了这些渠道费用而未向委托人披露,且不论是否违背职业道德,即使律师为委托人尽了“合理注意义务”,也会使人产生是否没有“干扰”地完成委托人意愿的疑问。
总之,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服务中,律师应当将自己定位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全局地为委托人的财富管理与传承进行法律架构,并作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移民公司等的第三方的相对方与合作方,最大化的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二、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法律架构
(一) 保障家族成员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安全是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之基石
从罗马法以来,法学界公认,公民社会里人有两项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唯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得到保障才能称之为完整的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首先应当从厘清家族成员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开始,也以保障家族成员人身权与财产权安全为最终目的。这也是律师的专长,也是相较于其他机构的优势,也是律师能在也应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起主导与核心作用的原因。
律师在为客户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法律架构时,首先应当对委托人及相关人的人身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夫妻关系、姻亲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监护关系、海外身份等调查清楚,明确家族财产的归属,根据客户的意愿,通过律师见证、公证的方式确定财富的权属关系,排除或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如我们某客户希望将其去世后所有的财产留给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在本案中,在人身关系的处理中,首先应排除其财产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能继承客户的权利,然后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对监护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其次,对于家族既有的相关财产、财产性权益及将来的财产权利进行摸底。律师应当充分和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财产情况,该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房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海外资产情况,保险情况,投资、股权情况其他财产收益类权利等。律师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可能存在争议或风险的相关权益进行整合,对于可以进行管理和传承的权益进行排查。如通过访谈,我们发现某客户对外投资很多,有些投资还是隐名投资,建议客户进行显名,如不宜进行显名的,我们建议客户明确隐名关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后续产生风险。
律师在厘清委托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与第三方机构一起为客户量身定制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等方案,在制定上述方案的过程中,根据客户的需求,应充分了解现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移民公司等第三方产品,妥善合理利用第三方“工具”。
(二)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分析之信托
信托制度被广泛认定为英美法为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最为重要和突出的贡献。在中世纪的英国,为规避限定土地继承制度而产生了遗产信托。美国现代信托制度根植于英国的遗产信托,自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之后,信托公司如同雨后春笋般成长壮大起来。尤其是到了十九世纪末以后,信托公司无所不能。[注3]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最常用的工具。
所谓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注4]目前,在我国,由于思想观念及机构宣传角度等方面的原因,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往往为了追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设立信托,脱离了信托的根本目的。此外,虽然我国信托法2001年即颁布实施,但在很多方面还不明确,相关配套的法规也未跟进,实践中受到的限制很多,律师应当清楚设置信托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对策。
信托财产的限制与对策。从理论上讲,现金、房产、股权等一切有价值的财产均可以设置为信托资产,但目前国内信托公司主要接受资产仍以现金为主,一般不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信托资产,这一方面是由于非现金资产在设置为信托资产时要额外增加成本,如房产、股权等要设为信托资产则按照正常转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并缴纳契税、营业税、个人说的算等各项税收,无疑增加了设置信托的成本;另一方面,受托人如果接受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资产,则对受托人的管理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也会增加受托人的管理信托资产的风险。律师对于客户不能或不愿装入信托的资产应通过公证等方式以协议约定相应的管理和传承方案。比如,我们对于客户不能装入信托的资产通过协议的方式设置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将资产予以变现装入信托财产中。
信托门槛的限制与对策。国内信托对于家族信托的现金门槛要求一般不得低于1000万元,虽然市场上低于1000万元的信托很多,但这种信托大多是集合信托,不能实现委托人的定制化需求,个别信托公司为了业务需要降低了设置门槛可能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除非特别批准,一般的机构或个人是不得设立家族信托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就规定,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法人方可以作为受托人,自然人不可以成为受托人。但实践中,的确有虽然资金额度不足以设立家族信托但的确有设置信托的需要,律师可以考虑设置民事信托,且现有判例已经也认可民事信托的效力。但律师在设置此类信托时,一定要注意,对于信托的条约不得违反信托法的强制要求,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因无法操作而无效。在2015年江西省抚州市曾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委托人的遗嘱虽然被认定为遗嘱信托,但因设置遗产信托时设置目的、受益人、信托财产不确定导致无法执行,最后受托人虽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无法获得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另外在遗嘱信托中,可以设置遗嘱执行人,但因为我国法律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过于粗略,没有对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的认定,也没有关于遗嘱执行人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则,更没有关于遗嘱执行人出现纠纷的救济方法,[注5]律师应当尽量详细拟定相关条款。
保险金信托是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的结合。保险以其避税、杠杆的优势成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常用的工具,常用的保险产品如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产品以及寿险,作为辅助,可以为委托人再配置一些重疾、医疗以及意外险。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产物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相比,其起步门槛更低,一些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保额300万元即可以设置保险金信托,也可以把其他资产装入保险金信托里,实现客户的定制化需求而又避免了家族信托的高门槛,是一种典型的事务性管理信托。但实践中保险金信托也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律师应当清楚并尽量规避和提示风险。
保险金信托中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保险金信托本质上是用保险公司给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注6],但由于保险合同周期长的特点,可能存在投保人不继续投保的情形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因此,应当设置相应的保障或后续条款。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应当谨慎审核信托公司提供条款以符合客户的实际情况。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确定性”,为了避免直接将信托公司指定为受益人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国内保险金信托的通常做法是保险受益人先指定为自然人(如子女)再变更为信托公司,同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投保人)放弃变更保单受益人的权利。因子女非保险受益人,不受保险法有关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时失权的法律责任约束,同时其也可以摆脱继承法中有关继承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情形下的法律责任约束,而继续作为信托受益人并最终享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利益(即信托收益)。这显然不利于被保险人生命健康权益的保障与善良风俗及社会伦理秩序的维护。[注7]为避免这种情形,应考虑在信托受益人条款里设置受益人发生上述情形而丧失受益权的条款。此外,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中包括信托公司,其资管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等;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保险赔款属于免税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增加信托产品的增值税负担和客户投资成本。[注8]对此,律师应当提醒客户可能存在的面临税负负担增加的风险。
监察的缺失与对策。除公益信托外,我国信托法并未强制要求信托必须设置监察人。实践中,信托公司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可以设置监察人。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一方面应在设置信托时,在信托合同条款中应充分考虑委托人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监察人监督受托人的履职情况,对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起到过程监督的作用。尤其是当委托人突然出现意外时,信托公司尤其是海外信托甚至不知道委托人意外的发生而疏于或怠于履行职责,而律师作为监察人可以有效避免信托公司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律师监察更重要的作用在于信托之外,如上文分析,由于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很多资产注入信托资金不仅管理上不方便,更会造成成本上的增加,客户不愿意放入信托,而律师作为财富管理的监察人不仅监察信托财产还监察非信托财产,律师可以通过对委托人的年度财产管理报表,跟踪和记录委托人的财产变化情况,避免委托人死亡发生时财产处于“无主”状态,避免保险公司因无人行使请求权而无法得到保险金的情形发生。
除上文提到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等,国外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常见的还有家族基金、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等。国内有私人银行推出家族基金兼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功能,相对门槛较高,一般要达到现金一亿元,并且对投资项目有较严格的控制。而家族办公室实质上是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中国未来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发展方向。
三、结 语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不仅仅是信托、保险或基金产品的设计与销售,而应是基于人身权与财产权保障的基础上的系统性的法律架构,信托、保险或基金等是实现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具体手段或工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是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资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各主体互相配合,共同提高社会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意识。在我国目前信托、保险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律师在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更有自己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优势。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胡润百福网https://www.hurun.net/CN/Article/Details?num=37EBE4E643FC 2020年4月16日登录
[2]王增武.财富管理的未来或在财富管理之外——国内财富管理市场将由以产品为导向的1.0时代转向以服务为导向的2.0时代[J].中国外汇,2019,(1)
[3] 马新彦 黄海洲.英美法遗产信托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J].求是学刊,2014,(1)
[4] 该定义来自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
[5] 新彦 黄海洲.英美法遗产信托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J].求是学刊, 2014,(1)
[6] 保险金信托中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还是保险金的请求权有不同的观点。
[7] 任自力 曹文泽.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构造[J].法学, 2019,( 7)
[8] 刘旭东.保险金信托的风险分析及改进路径[J].金融发展研究,2018,(1)
作者简介
李国旗
国浩宁波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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