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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婚内财产也可约定切分

国浩视点 | 婚内财产也可约定切分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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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浩文库新作《私人财富安全守卫之道》日前正式出版。

编者按

“财富安全”是构筑“安全感”的重要基石。国浩文库新作《私人财富安全守卫之道》日前正式出版。本书作者国浩执行合伙人李世亮与国浩成都合伙人李海嘉,在书中围绕财富的控制力、财富损失风险防范及树立正确财富管理观进行了讨论,分享了在民法典时代全面、丰富、生动的“守财”法律知识。


今日特别节选该书《婚内财产也可约定切分》中的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精彩书摘



婚姻是情感的联合体、生育繁衍的联盟,也是财富创造与享用的共同体。但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也可能希望能在不破坏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将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家还是一个家,但钱各归各的账。分财不分家,这在法律层面也是可以实现的诉求,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了解。


幸福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转眼杨女士已经跟赵先生结婚一年多了。一年多来不仅夫妻和顺,赵先生的公司业务量也快速增加,看上去很是欣欣向荣。但伴随着赵先生生意的扩大,新的问题冒了出来,当公司需要更多资金周转时,赵先生常常往往“借用”家里的钱,有时为了应对突发资金需求,赵先生也难免通过民间借贷来缓解资金周转困难。如此一来,在生意欣欣向荣的背后,公司与家庭财产的混同,以及债务风险的担忧也日益困扰着杨女士夫妇俩。基于对G律师事务所“财富守卫律师组”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杨女士再次登门,希望在婚内资产分割、隔离方面获取“财富守卫律师组”的专业意见,财务守卫律师则就如何切分婚内财产析缕分条地提出了专业建议。

可约定切分财产的范围

◆ 杨女士:

婚内家庭财产要划分总感觉特别复杂,因为有婚前的,有婚后积累的,还有未来可能获得的,到底该如何确定《婚内财产协议》中的可分配财产范围呢?


★ 财富守卫律师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婚内财产协议》里可以约定分配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单独签《婚前财产协议》,结婚后还是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里就婚前财产的划分进行约定。像您已经签署过《婚前财产协议》,则不需要再在《婚内财产协议》中重复约定婚前财产的部分了。


而在约定“婚内财产”的划分时,一方面是对已有的“存量资产”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则是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未来将获得财产进行归属划分。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任何一方继承得来的财产或是得到他人赠与的财产,除非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明确表示仅将该财产给与夫妻的某一方,否则也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在签《婚内财产协议》时除了分门别类地将已有财产划分清楚外,对未来可能取得财产的归属更是要认真、细致地约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就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划分约定时,应就该财产可能取得的原由和可能性进行简要表述,不能约定那些根本没有任何依据的“未来财产”,太天马行空的“未来财产约定”会对正常的约定造成干扰,对于真正需要依据《婚内财产协议》来进行裁决时也是无效的。举个例子,A先生是名公务员,却与妻子B女士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了“婚姻期间A先生应每年向B女士支付100万元的赡养金。”B女士的想法是先这样写着,不离婚等于没写,真离婚的时候就找A先生要。但是,这样的约定在打离婚官司时是显然不会被法官支持的,因为A先生并没有每年支付100万的能力,也没有具备这样能力的预期。所以,《婚内协议》的内容必须“靠谱”,不能凭想象力来写。

财产需明确界定

◆ 杨女士:

《婚内财产协议》可约定分配的财产范围确定了,具体在约定时有哪些技巧呢?


★ 财富守卫律师组:

如前面提到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条款表述一定要清晰、准确,且财产区分是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那么具体操作上来说则是需要尽量准确、清晰地对已有财产、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进行分门别类后逐一表述清楚。比如股票、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既然已经决定划分,则不要再放在一个账户内,夫妻二人应尽快各自开户并将划分后归各自所有的资产转到该账户下,并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开立在某机构的某账号下的资产归谁所有,分割时点的账户情况是怎么样的、余额多少等信息,并约定清楚未来账户管理及资金进出均由分得该账户资产的夫妻一方单独控制等。


而对于房产的划分,自然是需要将具体的物业名称、房产证号表达清楚。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房产还处于按揭状态,夫妻间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划分财产后,该房产未来的按揭款由谁支付也需要约定清楚。只要协商一致,房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支付按揭款,从法律角度看也是没有问题的。


相对来说,对“未来财产”如何约定清楚技术含量更高,因为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和可变因素,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想真正做到“清晰、准确、有效”,建议还是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原则上,可以比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注1]提及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可能获得的遗产、赠与财产这几个方面进行分别约定。


最后,在拟定《婚内财产协议》时千万不要忘记“分产不分家”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均不可能因为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而免除履行婚姻内应尽的经济义务。因此,《婚内财产协议》中还应该就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如何分担、子女抚养费用如何分担进行认真约定。另外,为了避免现阶段无法预料的未来某些较大额家庭费用发生时在已经“分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为该谁承担、承担多少发生争议而影响家庭关系,建议在签定《婚内财产协议》时即明确约定该类“不可预计家庭费用”的承担方式,考虑到未来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可能发生变化,还可以将收入变化后的负担调整机制也一并约定。

涉及财产权利登记变更的财产应尽快进行变更

◆ 杨女士:

《婚内财产协议》双方正式签署后就生效了吧?


★ 财富守卫律师组:

是的,如果仅从《婚内财产协议》本身的有效性来看,确实是夫妻双方签署后就生效了。但是,要确保其中的财富分配落实,还需要对涉及财产权利登记变更的财产尽快进行变更。因为《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的资产有可能是原本就登记在根据协议可分得该部分财产的夫妻一方名下或存放于该方名下账户内的,但也可能是原本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存放于其名下账户中,或者是原本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这样的财产即需要在夫妻双方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后尽快完成财产的权属变更。


具体来说,如果是房产、汽车等有明确权属登记的资产,则需要尽快“过户”到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应分得该部分资产的一方名下。而如果是如股票、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则应尽快变现后将资金给与应分得该部分资产的一方。如果短期内变现有困难或可能造成损失,则建议将该《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否则《婚内财产协议》中这些需要“变更权属登记或户名”的资产,从法律角度看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承诺”,而根据《民法典》合同篇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注2]未实际履行也未经公证的“赠与承诺”,赠与方可以轻易变卦而主张“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分得的财产,需要尽快过户、更名到自己名下,或者通过公证巩固效力,才算“落袋为安”。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更是理不清“家庭财产”。夫妻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和睦护财”的态度拟定《婚内财产协议》,虽然不那么传统,却未尝不是一种能帮助双方清晰认识家庭财产状况,并树立明确的财富保护观念的好办法,对多元化价值的尊重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敲黑板,划重点


◈ 《婚内财产协议》可为婚姻中财产权提供坚实保障。一份清晰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有助于减少家庭中的财产纠纷,哪怕婚姻走到尽头,也更容易好说好散。


◈ 在对外效力上,《婚内财产协议》须是“债权人明知”才可以对抗债权人提出的“夫妻共同偿还要求”。


◈ 清晰且利于实际执行的《婚内财产协议》往往能成为“家庭资产并未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有力证据,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私人财产为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 涉外婚姻建议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因为涉外婚姻一旦涉及离婚,可能适用国外法,而各国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倾向多有差异。但是,鉴于各国通行的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往往在跨国婚姻离婚财产分割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婚内财产协议》时除了分门别类地将已有财产划分清楚外,对未来可能取得财产的归属更要认真、细致地约定。鉴于这是非常复杂且精细度要求很高的工作,如有问题将直接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建议引入专业的律师来协助起草。

注释:

[1]《民法典》该规定对应原《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该规定对应原《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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