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的功能
二、企业收取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收取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四、举例说明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企业收取合同相对方因违约责任而支付的违约金,收取侵权主体因侵权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金,收款方往往认为违约金、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所以不应开具发票,而付款方要求必须开具发票,否则就不支付款项。企业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究竟应当开具发票吗?
一、发票的功能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注1]。一般情况下,发票是由收款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特殊情况下,发票是由付款方购入商品而向收款方开具的付款凭证。例如,企业收购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没有可供开具的发票,如果到办税服务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会增加销售方和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为此,收购方(付款方)向农民(收款方)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注2]。所以,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往往是因为收款方发生了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否则,并非因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而收取的款项,收款方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应当使用财政收据或者自制收据作为收款凭证。
二、企业收取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应当明确,本文所探讨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注3],而仅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公司法人等主体。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有的应税收入,减除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相应税率而确定的应纳税金。对于企业收取的款项,如果既不是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股东投入,又不是应当计入负债的借款,就应当计入收入;该笔收入如果既不是不征税收入又不是免税收入,就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所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注4]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收取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纳税义务的产生基于兼具课税对象的流转和纳税能力的产生这两个要素[注5],其计税依据为销售额。为了避免纳税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公法对其附加的纳税义务,应税销售额包括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6],因此,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方往往认为,既然该款项属于税法明确规定的价外费用,收取方理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判断是否开具发票的内在的逻辑应当是:收取违约金、赔偿金开不开发票取决于收取方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是否应并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是否应并入销售额取决于交易对象是否流转。
四、举例说明
(一) 违约金
1. 销售方收取违约金
(1) 交易对象流转
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交货,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三日内付款,违约金为1万元。卖方如期交货,买方未支付货款,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另支付1万元违约金。由于货物已经流转,该笔违约金属于并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收款方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批货物适用税率为13%,甲公司的销售额为100000+10000÷1.13=100000+8850=108850元。如果甲公司已经就10万元货款开具了发票,应当将该发票收回作废,重新开具销售额为108850元的发票;若发票无法收回作废,则开具10万元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销售额为108850元的发票。
(2) 交易对象未流转
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交货,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三日内付款,违约金为1万元。签约第二天,在尚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通知买方解除合同并同意支付违约金。甲公司虽然收到1万元的违约金,但是没有交易对象流转,所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不用开具发票。
2. 购买方收取违约金
(1) 交易对象流转
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交货,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三日内付款,违约金为1万元,买卖双方如期履约。事后,买方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经交涉,卖方同意支付1万元违约金。由于交易对象已经流转,违约金相当于对之前交易价格的修正,销售额应当是100000-10000÷1.13=100000-8850=91150元。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不用开具发票;如果甲公司可以将已开具的发票收回并作废,再开具一张销售额为91150元的发票即可;如果甲公司无法将已开具的发票收回并作废,应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销售额为8850元的红字发票。
(2) 交易对象未流转
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交货,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三日内付款,违约金为1万元。合同签订第二天,卖方通知买方解除合同并愿意支付1万元违约金。乙公司收取违约金,并没有向甲公司提供任何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以不缴纳增值税,不开具发票。
(二) 赔偿金
甲公司与乙公司相邻,甲公司修缮围墙,不小心毁坏了乙公司停放的小汽车,经协商,甲公司愿意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乙公司收取的赔偿金,是基于甲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没有任何征税对象的流转,所以乙公司不缴纳增值税、不开具发票。
综上,收取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应当开具发票,取决于收取方对该笔款项是否负担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相应的流转行为,而并非取决于财会人员对该笔款项的会计核算,更非取决于对税收法规条文的机械照搬。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2] 农产品收购凭证同时作为收购方存货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4] 企业因为受到侵权人的侵害,其财产利益损失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 课税对象是指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流转,纳税能力的产生是在收讫款项之时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6]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作者简介
曹胜新
国浩海南律师
业务领域: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防范
邮箱:caoshengxi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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