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中的IP风险系列文章:
在“产学研结合”的大背景下,企业技术人员在高校、研究院等第三方科研机构兼职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对于(拟)科创板IPO企业而言,如果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在外兼职的情况,监管机构通常会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风险或纠纷,以及是否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本文对以下典型问询案例进行了精选摘录,并对同类问询问题进行汇总整理,结合相关IP法律法规及IPO规则,梳理出相关问询问题的回复要点,以期为(拟)科创板IPO企业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问询与回复案例精选
(一) 发行人:合肥GDGK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要点总结:发行人四名核心技术人员均在HFGY大学兼职,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职务技术成果权属纠纷,并说明兼职事项可能带来的具体风险。发行人回复,除一项已经作价投入发行人的HFGY大学职务发明外,其余核心技术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不存在相关权属纠纷或诉讼;此外,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技术创新能力、资产和业务,该四名核心技术人的兼职事项对发行人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均无不良影响,不会产生不利风险。
(二) 发行人:HHQK股份有限公司
要点总结: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在QH大学兼职,大部分专利与QH大学共有,且存在与QH大学合作研发的情况,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并就相关风险进行说明。发行人在回复中称,部分核心技术人员从事学校分配的工作所申请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无形资产已通过作价出资或签署协议的方式保证发行人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条件、研发设备等,不存在利用QH大学资源、设施和人员进行研发的情况,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已经在QH大学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已与QH大学保持独立。
二、同类问询问题的梳理
就“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兼职”这一风险点,除了上述典型问询案例之外,本文还检索到了广东LE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TKSGGD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XGG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问询案例,并梳理汇总出以下具有参考价值的问询问题:
1.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HFGY大学的工作条件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形,与HFGY大学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2. 结合前述四人在HFGY大学的职责、级别和研究范围、报告期内职务成果归属情况、校方管理的研究经费使用情况、公司与HFGY大学的合作研发情况等,说明并披露兼职事项对公司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业务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未来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
3. 结合发行人产品和核心技术与QH大学的渊源,公司主要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QH任职背景,以及绝大部分专利均为与QH大学共有,目前存在与QH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等情形,说明历史上、现阶段以及未来QH大学在发行人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中所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发行人自我研发能力体现在何处,并进一步充分说明发行人是否对QH大学构成研发和技术体系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并视情况作相应风险揭示;
4. 请发行人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兼职企业、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存在联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5.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事业单位人员任职的情况、人员兼职情形是否符合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6. 结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工作背景、工作兼职及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其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及其解决措施。
三、风险点分析
(一) 相关IP法律和政策的梳理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第一款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所谓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包括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两类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二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又被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本职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所作出的技术成果;第二种是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技术成果;第三种是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或分配、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其中,“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利用”是指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如果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该技术成果也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即包括借调、兼职、实习等建立临时劳动关系的情况。在借调、兼职、实习等情况下,虽然被借调人员、兼职人员、实习人员的编制、工资关系有可能仍在其所在单位,但在工作任务上受借入单位、聘用单位、实习单位支配,所以在执行借入单位、聘用单位、实习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情况下,这些单位就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本单位”。[注1]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认定,我国法律的规定较为明确,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均归单位所有。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单位与员工可以就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
(二) 相关科创板IPO规则的梳理与解读
如笔者在前文《从“问询回复”看科创板IPO之IP风险》中所述,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其中,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要求发行人不应存在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重大权属纠纷。但根据前文“相关IP法律和政策的梳理与解读”,员工在执行兼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兼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员工在兼职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归兼职单位所有。所以,在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兼职的情况下,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可能就相关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进而可能影响企业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使企业不符合科创板的发行条件。
另外,关于科创板定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发行人需要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如果发行人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在外兼职的情况,特别是发行人与兼职单位在研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关联或合作时,监管机构可能对发行人是否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生质疑。
四、同类问询回复要点
针对审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兼职”相关问询问题,为及时妥善回复,本文梳理出以下回复要点,供(拟)科创板IPO企业参考:
1. 发行人可结合与兼职单位的业务或经营范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回复;
2. 发行人可结合职务技术成果的构成要件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是否作出职务技术成果;
3. 发行人可说明与兼职单位就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使用权等的安排情况;
4. 发行人可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检索的方式说明与兼职单位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诉讼;
5. 发行人可说明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对于兼职的后续安排,是否已经停止兼职;
6.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由兼职单位就上述问题出具书面说明。
此外,基于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的关注,发行人可以根据情况结合自身研发投入、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等情况进行相关说明;基于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关注,发行人可以根据情况结合职务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核心技术、对应的营收数额、技术储备情况、替代技术情况,以及发行人资产、业务的完整、独立性等情况进行说明,证明兼职事项不会对其独立持续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注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4页。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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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
国浩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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