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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制定对外投资法、民营企业法,完善公司法、律师法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制定对外投资法、民营企业法,完善公司法、律师法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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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推进企业发展,助力对外投资

国浩律师在两会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召开之年。作为一名连任的政协委员,我感到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必须努力建言献策,共商国事。” 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新民晚报》的采访中表示。


本次政协大会,吕红兵律师一如既往带来了多项提案,其中有4份立法修法建议,备受社会关注。今天我们辑选了《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国际金融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相关采访内容,以飨读者。

建议统一制定对外投资法,完善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2年,克服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我国对外投资平稳发展,稳中有进,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9853.7亿元人民币,增长5.2%(折合1465亿美元,增长0.9%)。

“这是继202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首次位居全球第一、2021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流量和存量位列全球前三后,再次取得的难能可贵的成绩。”吕红兵表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目前,我国尚未就对外直接投资制定单独的法律。”吕红兵表示,从国际国内形势发展来看,一方面,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与外资投资中国的规模基本相当,而针对后者我国已出台外商投资法;另一方面,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已于2016年颁布对外贸易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确还需要一部对外投资法。

对此,吕红兵建议,总结、梳理、整合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范,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提炼普遍性、规律性认识,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通过此法律,确立鼓励、引导、规范、保护的基本原则,强化服务性与保障性,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相关权限划分,规定监管原则、基本程序,定性投资主体、投资形式,作出产业规范与引领,提出企业合规要求,强化海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金融、外汇、保险、税收、基金以及人才保障支持措施,完善信息、评级、智库、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等服务举措,界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司法保障,明确域外适用与管辖。

建议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吕红兵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益,真正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权威法律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党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二十大报告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高级政治保障。

“但我们也发现现实中的落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吕红兵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中表示,在行政执法方面,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公信力还应提高,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亦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量基准也须健全。目前,有的地方政府推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重在“治病救人”,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值得关注并应总结经验、完善推广。

吕红兵指出,在司法环节,自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先后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文件,系统性强并具有针对性。但关键在于,上述司法政策应得到全面、精准的贯彻落实。

对此,吕红兵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把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落在实处。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对于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应认真听取;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有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发生的,应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时,应严格适用条件,依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得将此异化为变相羁押。继续完善合规必要性审查,优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专业人员库,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检察与行政、审判机关对接协调机制,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二是要把责任追究机制落在实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安排相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开展一次有关民营企业司法环境的专项检查,督导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抽查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的民企刑案、人身羁押、财产查封,以及再审申请、合规制度试点等内容。

三是推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相关制度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法律上实实在在地落下来。

建议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

“公司法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特别是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去年12月份,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二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吕红兵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吕红兵表示,总体而言,“公司法二审稿”增添了许多新内容,但在协调性、操作性、逻辑性、全面性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首先,更加强调协调性。如加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协调。


其次,更加关注操作性。如公司法二审稿第8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吕红兵认为,“办事机构”的用法虽然通俗但比较宽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使用了“经营场所”,故可调整为“公司以其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为住所”。同时,增加“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向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发生送达效力”的内容。


“从实践中来看,很多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常发生难以送达的情况,进而影响相关主体及时主张法律权利。将公司登记住所作为具有法定送达效力的地址,可以使当事人有稳定预期,并节约司法资源。”吕红兵表示。


再次,更加注重逻辑性。如公司法二审稿第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83条也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从法律逻辑上而言,监事会及监事的权力来源于股东会,而审计委员会则属于董事会内设机构,两者权力来源不同、产生程序各异、机构级别有差,不宜相互替代。而且,这样对职工以出任监事的方式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对公司特别是对董事、经理实施监督是一种弱化。”吕红兵建议,在强化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有的效率原则的同时,更应兼顾企业作为基层组织注重民主原则的重要性。


最后,更加强化全面性。例如公司法二审稿第25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吕红兵表示,监事会作为公司“三会”之一,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等诸多重要职权,其会议决议同样存在无效的可能。故应与股东会、董事会的规定相统一,明确“监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建议修改律师法,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2007年全面修订并于此后做个别条款修改,总体而言目前已很难适应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队伍提出的新要求。


对此,吕红兵建议修改律师法,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他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律师、律所、律协的法律地位。明确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律服务队伍的重要主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明确律师事务所属“现代服务业”,是“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


二是,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在总则中以专条明确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并充分发挥律师的代理及辩护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功能。规定律协具有对律师、律所违规行为的先行惩戒权;规定律协具有司法及行政机关对律师、律所处罚时的前置听取意见权;规定律协具有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建议权;规定律协具有律师执业纠纷的先行调解权;规定律协具有参与司法活动权。


四是,明确规定国家对律师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国家应在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就业、金融、保险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律师事业发展给予扶持和保障。在已规定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应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引导和鼓励。


规定国家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国际化建设。规定国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地区设立国资律所。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构建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相结合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进一步强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构建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相结合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规定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由中国律师担任法律服务牵头人制度。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新时代人民政协新样子’,必然要求政协委员的新样子。”吕红兵在接受《法治日报》的采访中表示,“政协委员应该永葆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在政协工作中当主角、在本职岗位上作表率,以模范行动展示新时代新征程政协委员的风采。”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行进在春天里,吕红兵律师定将不负众望、不负重托!

媒体报道

  • 《证券日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统一制定对外投资法(刊发)

http://epaper.zqrb.cn/html/2023-03/02/content_920475.htm

  • 《新民晚报》两会自拍杆 |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完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法律体系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UVOMI320512DU6N.html

  • 《国际金融报》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加快制定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

https://www.ifnews.com/news.html?aid=465968

  • 《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统一制定《对外投资法》 完善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

https://www.21jingji.com/article/20230306/herald/8887798d2f46c6a72aa48e59167f5c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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