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动物园动物“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如1999年,上海野生动物园内老虎将一司机撕咬致死[注1];2016年,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导致一死一伤[注2];2017年,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将一男子咬死[注3]……这一桩桩动物园动物“吃人伤人”事件的发生非常不幸,也令人触目惊心。看到这些报道,人们不禁要问,动物园动物不是被动物园管着吗?怎么会吃人伤人呢?吃人伤人不幸事件的发生原因是什么呢?不幸事件发生后责任怎么承担?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检索发现,动物园的动物吃人伤人案件屡见不鲜,案件审理法院遍布全国各地,动物园伤人的动物也并非只有老虎等猛兽,还有猴子、骆驼、孔雀等看似危险性低的动物。鉴于动物园动物伤人案件频发,有必要引起各方的重视注意,结合该些案件情况,笔者对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以供参考。
目 录
一、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的演进与发展
二、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司法裁判的演进与发展
(一)《民法通则》施行期间的案例:不同方向的探索
(二) 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施行至今的案例:过错推定责任
三、立法与司法的演进给动物园管理的启示
一、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的演进与发展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27条确立了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不区分何种类型的动物,只要动物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无过错责任。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时,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第81条对动物园的动物侵权损害责任进行了单独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大的方向而言,我国立法上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单一过错责任”到“分情形适用不同责任”的发展演变过程。[注4]具体立法变革如下:
《民法通则》
实施时间:1987.1.1~2021.1.1
第127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实施时间:2010.7.1~2021.1.1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
实施时间:2021.1.1~至今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8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将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分为了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注5]一般规则是第78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时,饲养人或管理人才能免责或减责。
特殊规则是第79条至第83条,其中包括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侵权责任法》第81条),依据该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并不直接适用一般规则的无过错责任,而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易言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身尽到了管理职责以排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须去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民法典》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园的动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仍由单独条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
从前述法律规范的变化可见,动物侵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无过错责任演变区分为无过错与过错推定责任,该项转变也正反映出现实社会的需要与关注。我们知道,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内在机理不同:“如果侵权人对危险源和侵权过程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被侵权人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适用无过错责任较为合理;相反,如果侵权人对危险源和侵权过程虽然可能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但一般来说相对被动的被侵权人仍然有机会影响危险的产生及现实化过程,那么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合理。” [注6]
针对动物园的动物侵权伤人事件的发生,“有些是由于动物园的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也有些是因为游客的过失,如擅自跨越栏杆投喂食物、戏弄动物、与动物拍照等过度骚扰行为造成的。” [注7]对于动物园而言,饲养动物是为社会公众观赏的目的,在动物园的游览过程中,游客可能突破动物园的安全保护措施直接接触动物,并可能发生被动物伤害的意外,动物园对于隔离动物和制止动物伤人过程不能形成高度的排他性支配。如果在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下,动物伤人的损害就可能完全是被侵权人自身原因所导致。在这一实践经验下,动物侵权损害责任规则发生了前述转变,而针对动物园动物侵权的责任归责则直接明确为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便足以排除赔偿责任,无须再去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司法裁判的演进与发展
随着《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关于动物园的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发展,司法裁判的演进与发展也给我们提供了清晰具体的认识。
(一)《民法通则》施行期间的案例:不同方向的探索
1. 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无过错责任
在《民法通则》施行期间,关于动物园的动物侵权损害责任并无专门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一般动物侵权无过错责任则被司法机关予以类推适用。因此,这一阶段关于动物园的动物伤人案件,法院主要审查要点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例如,2000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沈峥昱诉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身赔偿案”{案号为(2000)汇民初字第153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沈峥昱1999年11月16日上午随父亲沈国荣至被告上海野生动物园游玩,并在游玩时骑虎拍照,在拍完照后被负责老虎拍照的管理人员抱下虎背,后被老虎致伤。老虎不同于饲养的一般猫、狗等动物,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所以对被告方的免责事由应更为严格。被告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材料均难以充分证明原告方在此事件中有过错,所以被告对原告受到老虎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差旅费,父母误工费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并不审查动物园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不对动物园的管理义务进行审查,而核心在于审查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2.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发,审查动物园(管理方)的管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期间还有裁判机关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出发,认为动物园作为经营者应对游客消费者的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从而审查动物园是否尽到对动物的管理职责和对消费者的人身保障义务。
如2000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任某与贵阳市黔灵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案号为(2000)筑法民一终字第35号},法院认为“贵阳市黔灵公园管理处收取一定数额的钱币,游客进行的是有偿娱乐,即具有经营性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贵阳市黔灵公园管理处作为经营者,有为消费者任婧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之义务。而该管理处的动物园所服务的对象,大多为少年儿童。根据这一特点,其设立防护栏的目的,应着重于防范少儿逾越、钻爬,以保障该类游客的人身安全。其设立的警示标志,仅是对有一定文化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起介绍动物属性用途,对少儿并不能真正起到防范,告诫作用。贵阳市黔灵公园管理处未针对“狒狒”的特点设立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装置,仅设置了一米高、中间有一横栏,对少儿不能真正起防范逾越、钻爬作用的护栏。故贵阳市黔灵公园管理处对动物的管理和对消费者的人身保障的防范均不力。”该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益分析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该审判思路与后来《侵权责任法》第81条考量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当时是非常有益的司法探索。
(二) 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施行至今的案例: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针对动物园的动物侵权责任设置了专门规定,法院在动物园的动物伤人案件中集中审查两方面:一是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责任,二是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刊登的“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二、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三、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该案中,法院认为上海动物园虽然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和对游客擅自翻越、穿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的劝阻义务,但是在场馆设施设备方面,金属防护栏的间距较大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因此未尽管理职责。受害人谢叶阳事发时仅4岁,其法定代理人放松了对受害人的看护,导致其穿过防护栏发生了被猴子咬伤的结果,法定代理人存在监管过失,因此应减轻上海动物园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承担60%的责任,而动物园承担40%的责任。
其实,自《侵权责任法》专条规范了动物园动物侵权过错推定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均是从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和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两方面进行认定,并酌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1民终408号案、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166号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8679号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2民初5465号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3)闽0181民初2578号案等。
三、立法与司法的演进给动物园管理的启示
其实,就动物园管理而言,不仅要求动物园在避免损害发生上有完整的预防性管理措施和义务,也要求在损害发生之时和之后还负有积极的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义务。[注8]为此,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认定情况,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可进一步总结如下:
一是,从物理层面将动物与游客隔离。动物园需建设隔离设施以将动物和游客在物理距离上进行隔离,避免游客与动物进行不必要的接触,隔离危险源。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动物园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就对动物安全防护设计进行了具体的标准要求。此外,动物园还需考虑到游客自身特点建设相应的隔离设施,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谢叶阳诉伤害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中,法院就认为金属防护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之间的间距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钻入,而动物园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学龄前儿童,应当预见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对游客的警示提醒和监管制止。动物园对游客的警示提醒不仅是在园区内设置各类醒目的清晰易懂的警示标志,还需对游客游览过程中的不当观赏行为进行警示和制止。例如在(2016)新31民终408号案中,法院就认为虽然动物园设置了危险警示标识,但对游客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亦属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在(2020)吉0104民初166号案中,法院同样认为动物园未举证其在海洋馆内有专业人员巡视管理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系未尽管理职责的一环。
三是,动物伤人后对受害人及时救助。在动物伤人的危险发生后,动物园需及时救助帮助受害人脱离险境,并及时抢救送医。例如在(2023)闽0181民初2578号案中,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动物园未及时发现,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施救措施,系未尽管理职责的一方面。
从立法与司法的演进与发展来看,目前对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归责已明确为过错推定责任,这将给动物园自身举证尽到管理职责得以免责的机会,将激励动物园更好地在事前隔离、游览中警示、危险发生后救助的各环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让游览动物园的游客心怀敬畏,遵守动物园的规定,不随意将自身置身危险之中,否则将自担损害。我们更希望未来在动物园尽责、游客守则的情况下,动物园的动物伤人事件越来越少,动物园的科普教育惠及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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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朱奕奕
国浩上海律师
业务领域:证券金融、私募基金、民商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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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祎琳
国浩上海律师助理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证券金融、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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