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国浩视点 | 优化上海市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实践逻辑与路径探析

国浩视点 | 优化上海市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实践逻辑与路径探析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3-06-19
1
导读:优化跨境贸易流程,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编者按

海阔潮平扬帆起。主题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律服务与制度创新”第五届“国浩法治论坛”即将于6月26日海口举办。作为国浩25周年庆系列活动之一,论坛征集到了近四十篇国浩律师撰写的专业论文,内容涵盖当前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法治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刊登此次论坛征文活动中评选出的富有启迪性、前瞻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优秀论文。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天推出的是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李强撰写的《优化上海市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实践逻辑与路径探析》,他建议,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发挥律师价值,通过深化细化各项立法措施、强化政策协同助力国际化营商环境立法体系化建设,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投资便利化,依托临港新片区发展离岸贸易,优化跨境贸易流程,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进一步优化上海市国际化营商环境。

目 录

一、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逻辑内涵与制度重点

(一) 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逻辑内涵

(二)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二、上海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重难点

(一) 营商环境立法体系不健全,企业运营配套设施待优化

(二) 金融服务环境待完善,投资环境待优化

(三) 外商投资壁垒待突破,开放水平待提高

三、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借鉴

(一) 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

(二) 欧盟国家营商环境建设实践

(三) 新加坡营商环境建设经验

四、优化上海市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路径探析

(一) 发挥律师价值,助力国际化营商环境立法体系化建设

(二) 升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投资便利化

(三) 依托临港新片区发展离岸贸易,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优化营商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注1]

其中,国际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同时,世界多极化趋势没有根本改变,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经济全球化仍然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注2]若要推进营商环境国际化的建设,就必须要保持开放、创新的态度,构建与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相一致的市场经济运作机制和体制,要与世界上最好的营商环境相匹配,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促进外贸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上海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近年来一直以制度创新为重点,2021年12月上海印发《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计划用3-5年时间,推动上海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世界前列;2023年1月28日,上海新推出《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即“营商环境6.0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但在与世界最高水平营商环境国家相比,仍有进一步优化之空间。

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逻辑内涵与制度重点

(一) 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逻辑内涵

营商环境主要是指各市场主体及其产品在市场准入、生产过程、企业经营、退出过程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包括国家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等各类有关的环境及外部社会影响因素及影响条件等构成的总和,其对于贸易的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指与国际接轨,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发展环境,包括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法律法规完善、人员素质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等措施,达到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从逻辑内涵来看,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以国内营商环境为基础,以国际先进水平为标杆,立足于我国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和国际经济发展新趋势,并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文化等因素所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开放、包容、全球化为核心理念,主要包括“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层面。[注3]“引进来”,即要求主动对标国际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与国际惯例、通行规则、国际一般行业准则、标准等进行对接,并结合我国经济转型期的特征,构建一套与国际接轨的商业制度,并从中总结出一些可以为转型期国家提供参考的经验,以协助发展中国家对标国际。“走出去”则是指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把自己的体制改革与创新,与世界接轨,为发展中国家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从而推动他们的经济发展。

概括来说,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可以为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搭建一个通道,对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可以提高和改善国内生产要素的质量和配置,提高国内大循环的效率和水平,从而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式发展。

(二)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成果。以“法治”为核心,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条主线,也是对“营商环境法治”理念的引导与推动。

在营商环境建设中,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本的理念,需要强化党对建设法治营商环境事业的领导,就是要健全党对营商环境事业进行全面法治化规划的体制与工作机制,更好地执行营商环境法治的基本战略。“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商”并非历史偶然,它是现实需要、时代现实需要与法律原则合二为一的必然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注4]这就要求从制度上应保证党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够有效贯彻实施,实现从营商环境的形式法治到良法善治的革命性变革。[注5]

近年来,上海市启动的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其中重点以企业为主导的政府重组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以企业需求为中心,以企业所处的微观法治环境为载体,以企业获得感为评价标准,既借鉴了国际营商环境评价的研究思路,又继承了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成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跟上时代的潮流,要积极地回应,要主动地寻求变化,这样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行之力,则知之进,知之深,则行之远”。上海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同时也需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赋予其新的内涵。

上海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重难点

2017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海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竞争力”这一核心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针对企业和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和难点,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提高监管执法能力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一系列制度创新成果。但在当前,上海市营商环境建设仍有以下几方面的重难点需要突破。

(一) 营商环境立法体系不健全,企业运营配套设施待优化

2020年4月,上海发布《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上海提升国际竞争力作出政策方针上的指导性意见,但是这些条例的作用有限,应当针对不同方向,立法更精细化。

具体而言,传统商业环境所涉制度层面,法治保障包括保护投资者、银行管理、监督劳动力市场和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同时法治下的商业环境建设衡量体系还包括保护少数投资者、执行破产行为和解决破产以及企业生命周期监管过程的公平性的指标。[注6]《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缺乏针对数字贸易、补贴、劳工等内容条款的规定。同时,现有的各项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存在碎片化现象,聚焦于产业全过程、全周期等系统性的政策措施较少,从贸易、投资、服务、金融、数据等一揽子角度进行营商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有待提高。[注7]

其次,当前上海市虽建立了“一网通办”服务平台,以期提升设开办企业以及后续企业运营的办事效率,但是现行政务管理模式存在监管任务重、效率不高的问题。一些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繁琐的申报,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负担,还会对政府的形象造成很大的影响。针对外商投资方面,政府英文网站信息呈现不够全面,影响国际用户了解信息。事实上,“一网通办”的建立仍需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进一步完善。例如在上海“一网通办”服务平台上,虽显示开班企业仅需“一个流程,一天,一个申请表,没有成本”,但对于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投资者若遇到具体遇问题,因没有明确指引,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沟通,例如在确定公司名称方面,相关投资者需要与中国律师进行多次沟通,以确定最终名称,一方面必须符合投资者的意愿,另一方面必须根据中国法律予以接受。类似的问题导致实际上外资企业在投资时会遇到阻碍。相关配套的涉外企业服务模式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 金融服务环境待完善,投资环境待优化

在金融行业制度建设方面,上海虽率先设立金融法院、金融仲裁院等机构,建立金融检察、审判专业化机制,颁布《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但现有金融体系立法与上海打造国际化的金融中心的国际地位仍不匹配,在《2022年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中,金融服务指标的评分相较其他指标得分也较低。[注8]

首先,现有金融法治体系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仍不够完善,金融法治水平的国际认可度有待提高。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不够,尤其是涉及离岸金融、跨境金融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等问题较为突出。[注9]一些开放措施未能有效转化成国际通行的制度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不及时。各国推动服务业开放主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实现,我国扩大开放更多是依靠政策推动,有的具体政策已放松但上位法未及时修改,容易引起外资误解。[注10]

其次,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也面临挑战。其一,针对金融案件的相关司法协同存在短板,尽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务呈现出类型多样化、跨区域化、链条延长化的趋势,但司法裁判与金融监管之间仍存在信息不对称、缺乏协同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与行政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由于涉及领域多、范围广,具体操作时仍存在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现象,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和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部分法院拒绝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案件信息等问题。其二,相关财政、货币政策有待优化,金融市场开放涉及到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存在着国内金融市场与国外金融市场的联系与互动,国内市场的变化会影响到国外市场的变化,国外资本的进入会影响到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人民币汇率存在一定程度波动情况下,我国宏观经济面临着一定的外部风险在此背景下,加强国际金融风险防范就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其三,相关税收政策亟待完善,金融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够完善,甚至存在较大程度的扭曲,金融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标准过高。

(三) 外商投资壁垒待突破,开放水平待提高

一般来说,国际化营商环境视域下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的构建有三个基本标准,即以对标高水平国际投资规则为基本要求,以法治化为构建路径,以多元结合的服务体系为内容。

当前,上海市针对外商的吸引力融资便利水平和外资开放水平仍有进一步深化空间。据商务部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实际使用外资408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9%。[注11]但从当前我国吸引外资面临的环境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引资竞争压力较大,从外商投资产业结构来看,制造业利用外资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的外商投资增速也较缓慢。二是引资竞争环境有待优化,针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还需进一步落实到位,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的边界未尽明确,贸易监管制度创新改革与投资管理制度又打进一步创新改革。三是针对跨境投融资渠道仍有待扩宽,针对外汇登记等管理服务体系待进一步以促进投资为导向。

其次,就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暂未有针对离岸贸易的特殊税收支持政策。目前在几大区域经贸协定中,均有针对零关税政策的规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中规定10年内实行降税到零;《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协定》(CPTPP)中规定,85%以上的商品可以立即实现零关税,缔约国之间最终实现零关税的比重可达99%,《美墨加协定》(USMCA)中,三国虽并未设置零关税过渡期,直接约定一旦协定生效立即实施零关税承诺,上海自贸区关于税收政策仍需进一步深化改革。

再者,针对外商投资纠纷的解决机制目前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上海仲裁委虽目前在市场化、国际化水平日益提升,但由于上位法和体制的限制,我国在仲裁与调解制度完善上仍相对迟缓,需要进一步推动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并优化对境外机构的管理,推动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借鉴

营商环境是衡量一国经济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比较分析主要经济体营商环境建设,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我国国际一流水平营商环境建设,具有一定意义。

(一) 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

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是当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准。我国自2013年开始,就将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作为改善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并在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由中国贸促会研究制定了《中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为了全面评估各国营商环境状况,世界银行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等10个方面构建了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球的190个经济体进行客观评价。2022年12月,世行发布营商环境项目概念文件,推出新的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BEE)。新一轮中国的测评周期为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世行每年会将各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排名,并且发布权威报告,中国的北京和上海这两大城市被选为打分的依据。在此期间,对标该标准,需要了解新的评估体系标准。

BEE评估体系与原体系相比,内容与范围有所不同。新的指标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获取经营场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雇佣劳工、获取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纳税、解决商业纠纷、促进市场竞争和办理破产10个指标,与原评估体系相比少了保护少数投资者,增加了促进市场竞争,并将获得信贷扩展为获取金融服务。[注12]BEE评估体系集中于微观经济层面的监管框架和公共服务,重点是经济法规和公共服务,不包括宏观经济条件、政府腐败和问责制、性别平等、冲突争端等对商业的影响。从世行BEE评估目的、范围、方法、主题来看,世行BEE评估的重点虽然同样是“治理”与“资源配置和运用”两个层面。

因此,我们需切实结合实际,合理吸收运用。在制定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基础上,各地对标世界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形成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主动发现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二) 欧盟国家营商环境建设实践

欧盟国家作为发达经济体联盟,在世界环境营商排名前十席中均有欧盟国家身影。欧盟整体来说注重营商环境顶层立法设计,并注重完善法治保障。2010年,欧盟即出台《欧盟2020发展战略》(Europe 2020 Strategy),旨在建立一个“智能型、可持续性发展、兼具包容性”的社会,明确各成员国在贸易、环境、劳工和社会政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提出“使欧洲市场的规则、程序、标准和制度更加透明、公平和稳定”等目标。[注13]同时注重完善法治保障,在法律框架、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三方欧盟已出台出20项行动计划,始终坚持欧盟标准。

具体到各国,丹麦作为北欧经济强国,一直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也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根据世行发布的《2020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在被评估的190个经济体中,丹麦营商环境的综合得分居全球并列第三、欧洲第一。丹麦政府以“简化商业制度”为核心,大幅降低了丹麦营商监管体系的复杂性。2015年,欧委会受丹麦模式启发,建议成立欧洲企业利益攸关者平台,通过该平台反映过于复杂的行政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了一套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设立、运营和退出的便利化措施,包括简化公司注册流程、减少注册费用、简化税务申报等。此外,丹麦政府还在土地使用、电信、医疗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的便利化举措,进一步降低企业设立和运营的成本。二是建设了一个全国性的数字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服务。该平台提供了包括在线申请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内的全部手续办理流程,实现了公司注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同时,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单门户网站,丹麦政府信息网站是由denmark.dk与borger.dk两个网站构成的。denmark.dk网站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将国外人民与企业的需求分为投资、求学、旅游、工作四大类,为其提供易操作的精准分类服务。对内的borger.dk网站则专注为丹麦公民提供有效、高质量、人性化的“一站式”电子化服务。[注14]

瑞典作为另一典型欧洲经济与政治强国,在世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瑞典在190各国家中排名第十。瑞典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其在营商环境中最突出的制度即制定了“一站式”服务,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瑞典的“一站式”服务模式是指对企业从设立到注销的所有环节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以企业设立登记为例,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自主完成在线注册并提交相关资料,随后由专门人员审核确认后将其信息与相关政府部门共享,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办理结果。瑞典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也在不断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三) 新加坡营商环境建设经验

新加坡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是全球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贸易中心,是亚太地区最具竞争力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新加坡的主要做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优质的服务。

新加坡作为国际航运的中心,其自贸港政策是推动其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营商环境优良的重要原因。正是基于先进的信息化系统所带来的优良营商环境,才更加巩固了新加坡在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新加坡的自贸港区实施的贸易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一线放开”以及“境内关外”模式,即来自海外和本地区的货物可以在没有海关监管的情况下在自贸港内流动。在监管上要做到“一线彻底放开”,这就需要简化通关程序。新加坡通过打造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化监管技术创新。境外货物由新加坡海关进入时,报关人只需要通过Trade Net贸易网络系统来整合货物流动的文件流程,可在15分钟内快速完成货物清关程序。Port Net系统全天候为客户提供舱位预定和船只进出港服务,集装箱通过大门只需25秒。[注15]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了各个贸易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方便了监管部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控,实现了监管部门与港口间的全面信息化管理。[注16]

在跨境贸易方面,新加坡在跨境贸易商的做法是通过单一窗口、一体化、集成化、系统化地处理全部通关手续,通过网络完成进出口贸易的全过程,融合35个政府部门的协同作业。在解决商事合同纠纷方面,新加坡也做的十分出色,特别强调纠纷解决效率,通过限制合同自由度强化合同执行的确定性,以“电子诉讼制度”的新升级系统替代了以往的“电子申请系统”。新加坡司法机构延展了电子功能,并简化了诉讼程序,以提高效率。[注17]在税收缴款方面,新加坡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简化税种、降低税率、实现税收电子化和信息化、完善纳税人诚信管理制度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各项便捷的法律服务建立起了良好的营商秩序。

优化上海市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路径探析

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对照国际先进城市,上海市当前的营商环境在某些方面仍与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一定差距,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持续优化。

(一) 发挥律师价值,助力国际化营商环境立法体系化建设

上海市的营商环境建设离不开法律服务者的参与,针对相关立法体系建设与政策落地,律师需发挥其法律实践者的作用,建言献策,推动建议成果有效转化,进一步发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联系点作用,发挥专业优势、社会协同作用,为上海市营商环境国际化建设贡献智慧力量。

2018年以来,上海律协编撰的中英文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法规读本》《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相关问答》《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相关问答》等书籍已成为广受各国投资商的专业资料。此外,具有国际视野的上海涉外律师也提出大量与世界经济贸易接轨的提案议案,如《对标新加坡、迪拜和美国,建设自由港,允许本市自贸区外主体运用自贸区政策的建议》等,为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出谋划策。2018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由吕红兵律师与多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的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提案,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贸区建设。

当下,针对健全营商环境立法体系化建设方面,需要律师进一步发挥建言献策与贯彻落实各项政策的作用,助推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社会政策等多方面加强集成创新,系统施策。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在开放包容的理念下,继续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践行对标世行评价标准并借鉴他国经验,进一步在市场准入、外国人就业、获取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纳税、解决商业纠纷、促进市场竞争和办理破产等方面持续为加强地方立法,为投资者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等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在落实相关企业运营配套法律服务方面,针对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可以效仿丹麦的做法,专门针对境外投资者设立网站,提供个性化服务,律师在此过程中可以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在浦东尤其是临港新片区推动制度创新,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跨省立法协同机制,重点推进长三角营商环境的联动认同,并为外资企业在境内的全套营商流程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发挥中国律师的国际化水平。

(二) 升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投资便利化

金融服务水平作为国际化营商环境中重要的一环,完善上海市的金融法治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一是法治引领,提升国际金融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水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导,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发挥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法治力量推进政治安定、社会安宁、经济安全,为营商环境营造安全大前提,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建设国际化的仲裁和调解机制,探索建立更多适用国际通行的金融仲裁规则。[注18]

二是提供政策支持,建立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人才的“高地”;以上海为依托,以临港新区为依托,研究出台对临港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金融业增值税的可抵扣范围,适当地给予金融细分产业的税收优惠,以及金融创新产品的税收优惠;研究建立与跨境金融和离岸金融试点相适应的税务优惠制度;进一步深化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规则改革等。并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定期举办银企政策对接活动等。

三是健全与金融风险处置有关的相应的司法制度,对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的受理标准作出规定,并探讨建立一个适用于金融风险处置的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常态化执行机制;促进和健全共同治理机制,打击金融黑产;在法律方面,对股东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自我拯救义务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应权力进行了规定,并加强对股东侵占款和逃废债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打造世界范围内的人民币资产的风险管理中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并对其进行了风险管理。从交易层面看,金融市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较宽的深度;在避险方面,准备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信用和商品衍生产品在内的各种风险管理工具。

(三) 依托临港新片区发展离岸贸易,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202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是大力推进上海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又一举措。其中要求,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开放、服务贸易、电子商务及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制度,推动相关领域新一轮全球化进程。

具体而言,在开放制度建设中,一方面,要着眼于国际经贸体系和贸易投资规则的调整,研究这些标准的影响和对策,推进建设与其相衔接的制度体系,认真审视当前各种隐性补贴政策和当地企业保护政策,择机推进更高标准的开放举措。另一方面,要着眼于我国自身优势、特点和需求,构建国际化的政府运作制度,明确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的边界,形成市场与政府有效竞争的格局,以推动贸易便利化为重点、以负面清单为中心,分别开展贸易监管制度创新改革与投资管理制度创新改革,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为动力。[注19]

其次,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可对标新加坡国际自贸港区实施的贸易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依托临港新片区发展离岸贸易,进一步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大力破产各类非关税壁垒,推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如跨境电子商务,加快质量基础设施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互联互通和国际互认。持续精简单证,优化跨境贸易流程,在报关方面,允许企业能够提前申报或提前两步申报。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保证海关与港口信息交互,推动不同主体间信息共享,强化业务协同,促进资源整合,强化港航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通关无纸化,持续优化口岸管理服务。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继续加强与发达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的经贸往来;发展人民币离岸贸易,将临港新片区打造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枢纽。[注20]并且需要同步加强完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仲裁与调解机构的支持,促进相关商事纠纷解决效率,创建完整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制度改革与竞争力的提升。

结语:在经济全球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仅关乎一域、一国,更关系到我国在全球的竞争力,关系到能否吸引更多优质生产要素,实现经济的全面发展。持续优化上海市营商环境建设,打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上海营商环境迈上新台阶,以期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营商环境全球竞争力。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注释:

[1] 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5/content_5721685.htm,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10日。

[2] 参见《把握经济全球化发展大势——论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主旨演讲》,载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1/1106/c1002-3227519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13日。

[3] 参见宋林霖、张培敏:《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释义与解读》,载《大众标准化》2020年第15期。

[4]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5] 参见李建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营商环境法治观》,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

[6] 参见郝洁、黄迪:《上海营商环境的问题与优化》,载《现代营销》2021年第11期。

[7] 参见贺小勇:《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研究》,载《科学发展》2023年第4期。

[8]《2022年中国营商环境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为4.38分,与2021年持平。其中6个指标评价较2021年有所提高,1个持平,5个下降。其中,社会信用环境评价最高,其次是财税服务环境、社会法治环境、海关服务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金融服务环境、人力资源环境评价相对较低。

[9] 全国政协委员,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在2023年3月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表达的观点。

[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专项课题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升级版新使命新内容新对策》,载《科学发展》2023年第1期。

[11] 《新设外资企业较快增长、外贸增长动能不断壮大……商务部回应近期经贸热点》,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lianbo/202304/21/content_5752495.htm,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13日。

[12] 参见罗培新:《世界银行新旧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及方法的比较——兼论优化营商环境的道与术》,载《东方法学》2023年第4期。

[13] 参见中国-欧盟科技合作促进办公室编译:《欧盟2020发展战略》。

[14] 徐国冲、吴筱薇:《“数字丹麦”建设:战略、特点与启示》,载《学习论坛》2021年第2期。

[15] 参见朱孟楠、陈冲、朱慧君:《从自贸区迈向自由贸易港 :国际比较与中国的选择——兼析厦门自由贸易港建设》,载《金融论坛》2018年第5期。

[16] 参见杨继瑞 周莉:《优化营商环境:国际经验借鉴与中国路径选择》,载《新视界》2019年第1期。

[17] 参见徐聪:《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对策建议》,载《管理纵横》2022年第12期。

[18] 参见贺小勇:《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研究》,载《科学发展》2023年第4期。

[19] 参见江小娟、孟丽君:《内循环为主、外循环赋能与更高水平双循环: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载《管理世界》2021年第11期。

[20] 参见宋林霖、张培敏:《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释义与解读》,载《大众标准化》2020年第15期。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01):3-8.

[2] 李建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营商环境法治观[J].法学论坛,2022,37(03):21-32.

[3] 罗培新.世界银行新旧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及方法的比较——兼论优化营商环境的道与术[J/OL].东方法学:1-13[2023-05-25].

[4] 郝洁,黄迪.上海营商环境的问题与优化[J].现代营销(学苑版),2021(11):122-126.

[5] 朱孟楠,陈冲,朱慧君.从自贸区迈向自由贸易港:国际比较与中国的选择——兼析厦门自由贸易港建设[J].金融论坛,2018,23(05):3-12.

[6] 杨继瑞,周莉.优化营商环境:国际经验借鉴与中国路径抉择[J].新视野,2019(01):40-47.

[7] 徐国冲,吴筱薇.“数字丹麦”建设:战略、特点与启示[J].学习论坛,2021(02):70-78.

[8] 徐聪.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对策建.管理纵横[J],2022(12):32-36.

[9] 贺小勇.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研究[J].科学发展,2023(04):56-65.

[10] 江小涓,孟丽君.内循环为主、外循环赋能与更高水平双循环——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J].管理世界,2021,37(01):1-19.

宋林霖,张培敏.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释义与解读[J].大众标准化,2020(15):96-97.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李强

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公司运营、投资并购

邮箱:liqiang@grandall.com.cn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内容 7464
粉丝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总阅读4.7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