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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简析

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简析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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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进行梳理并总结

摘要:公司证照、印章虽然其作为物的本身价值不高,但其法律价值却可以等同于民事主体本身,具有无形财产性[注1]。且公司作为拟制法人,其意志体现的外在形式通常是借助于证照、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来实现。因此,公司证照如同自然人的“身份证”,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其使用和管理往往会成为股东之间控制权之争的焦点[注2]。为此,本文特针对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进行梳理并总结如下。

目 录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案由适用

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常见案件争议焦点

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

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执行难题

五、结语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案由适用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本质是公司证照被无权占有人所占有,即存在物的侵权行为,故其请求权基础主要是《民法典》物权编之返还原物请求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在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专门设置三级案由“27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实践中,会区分公司内部纠纷与公司外部纠纷,适用不同的案由。对于公司内部纠纷引发的公司证照纠纷,通常被认为实质是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一般直接适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如因公司外部纠纷引发的公司证照纠纷,即公司人员之外的第三人非法侵占公司证照拒不返还,如公司将证照“抵押”给公司以外的人[注3]或者被保管在第三人处[注4],既可适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也可适用物的返还纠纷[注5]


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常见案件争议焦点

(一) 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情形主要包括:

1. 登记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内部新选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谁能代表公司意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4704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公司意志代表权的确定,首先应当区分是涉公司外部第三人的纠纷还是纯粹公司内部纠纷,对于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的公司纠纷,应当遵从商事外观,认定商事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诉讼代表。其次,如果单纯公司内部纠纷,则应当遵循实质审查的原则,即当公司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出了合法有效的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时,即使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也应当按照实际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确定。再次,如果没有选任出合法有效的新法定代表人,则仍应当由原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

2. 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控制人不一致时,谁能代表公司意志

基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系法定的公司诉讼的意志代表机关,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当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控制人不一致时,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4547号民事判决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的当然诉讼意志代表机关。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雄现没有实际控制原告公司相关公章,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故本案诉讼行为系其代表原告公司的意志和真实意思表示。

3. 公司监事(监事会)或股东能否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未依法履行前置程序的,人民法院可驳回起诉。

例如,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认为:ZY公司代表ZY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原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ZY公司关于本案不适用前置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 被告是否无权占有公司证照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常有被告抗辩其并未持有公司证照,故被告是否占有公司证照也成为司法审判的争议焦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湘06民终1102号湖南CY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LH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认为:公司印章、证照作为特殊的“物”具有唯一性及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对相关人员是否实际控制公司印章、证照以及相关物品之事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可考虑通过从以下方面,对被告无权占有公司证照进行举证:

1. 通过公司章程、内部决议授权、规章制度或者协议等,证明被告已无权或者自始无权占有公司证照。

2. 通过被告使用公司证照办理过相应工作的材料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告持有并使用公司证照情况的材料,证明被告保管、使用过且持有公司证照的事实。

3. 公司向被告发出的催要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的催告函、通知函等书面文件,从侧面证明公司证照现由被告持有。

4. 公司曾向被告交付公司证照等交接记录,从而证明被告持有公司证照的事实。

5.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持有公司证照并使用公司证照的事实。

6. 报警回执单,证明公司曾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司证照持有人返还公司证照等事实。

7. 其他可以证明被告实际占有公司证照的材料。

如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持有公司证照,则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 应返还的公司证照范围

公司证照一般包括三类:公司身份证明文件和经营所需如营业执照以及需前置或后置审批取得的经营性证照等;公司印章,如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司其他文件及资料,如公司享有产权的资料、公司的财务账册、合同资料等等。司法裁判中,通常对公司证照的范围作广义理解[注6]

例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119号民事判决认为:顾某某具体应返还的公司资料应以原告能够证明的公司曾经存在的资料为限。原告公司的业务合同相关资料、劳动人事相关资料、财务账册相关资料属于企业的基本资料,顾某某应予返还。原告提供《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壹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贰级)》的电子打印件,说明原告公司已取得这些证书,顾某某应返还这些证书原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820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各类经济合同及劳动合同等应属于公司证照范畴。


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

通说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注7]。例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辖终241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当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个别法院也有以该类纠纷本质为侵权纠纷,故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确认案件管辖的认定。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6270号民事裁定认为:AXTX公司系以其公司证照等物品被信托公司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信托公司立即返还AXTX公司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公司财物章、公章等有关证照印等物,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信托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信托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执行难题

(一) 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执行标的难以查找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执行有别于一般财产案件的执行,其执行标的的特定性以及私密性,导致执行法院无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执行,只能在明确被执行标的所在地的情况下方可执行。可实践中,一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公司证照返还,则意味着双方的矛盾已不可调和,部分被执行人坚称自己并不掌握或已经遗失公司证照、印章或资料。而基于执行标的的特殊性,执行法院执行在采取普通执行措施后(如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出入境等),如仍不能找到执行标的的,只能采取终结执行的方式暂时结案。

例如,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23)沪0112执恢119号执行裁定认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案涉财物去向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案涉财物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入境。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本院又未能查得案涉财物去向之前提下,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

(二) 能否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但是实践中,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检索到的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3件,且裁判时间都在上述司法解释修订之前。但客观上,申请人或执行法院目前除询问取证外,很难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但拒不履行。同时,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又基本不涉及大金额的被执行款项,因此,公安机关立案或者申请人自诉,均存在举证的难题,该措施难以落地,更难以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力。

因此,为避免执行不能,建议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之初就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五、结语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作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外化表现,归根到底是利益的争夺,是人和人沟通不畅甚至是极端矛盾的体现。公司内部纠纷一旦如反目成仇的夫妻,互相指责、你争我夺,那这场纷争中就注定没有赢家。在纠纷解决中成本最低的方式是:提前预防,理顺公司治理结构;次之,是发生矛盾后协商解决;最后才是诉讼解决纠纷。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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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洪逵:《〈某木制品公司诉王某红在被免去职务后拒不交出公司印章要求交出案〉责任编辑按》,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108页。

[2] 优案评析:深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万某诉王某欣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3]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3241号《民事判决书》。

[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4704号《民事判决书》。

[5]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书》。

[6] 杨万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2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第756页。

[7] 杨万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2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第757页。


作者简介

郭瑞华

国浩太原合伙人

业务领域:投融资业务、并购业务以及公司争议法律服务

邮箱:guoruihua@grandall.com.cn

赵燕

国浩太原律师助理

业务领域:公司争议、劳动争议

邮箱:zhaoyan@grandall.com.cn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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