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员工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不仅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是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有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入职须知中直接规定“偷窃用人单位财物(不论价值大小)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或类似表述)。
那么,只要员工存在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是否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直接解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上述规定是否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何正确处理员工偷窃行为?我们通过本篇文章来分析论证。
目 录
一、员工偷窃可否辞退法律分析
二、员工偷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三、员工偷窃劳动争议案件实操处理建议
01
员工偷窃可否辞退法律分析
关于员工存在偷窃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辞退,目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直接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纵观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员工存在偷窃行为定义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偷窃行为都能一刀切,予以辞退。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处理盗窃单位财物的员工时,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盗窃价值较小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存在违法辞退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盗窃价值较高的员工,或者存在多次盗窃行为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者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将盗窃单位财物的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02
员工偷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一) 物流行业员工监守自盗,盗取客户快递可辞退
案例:物流行业员工监守自盗,虽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但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辞退合法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员工张某,负责收取派送快递,公司发现其多次盗取客户快递,考虑报警对其后期生活影响恶劣,私下多次进行思想教育。张某不但不思悔改还一直消极怠工,公司无奈将其辞退。张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
诉请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3.9万元
【法院观点】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解除劳动关系前,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应遵守物流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禁止盗窃公私财物,这不仅是公司的一项管理制度,而且是快递物流行业的基本道德要求及常识性规定,张某作为从业多年的工作人员,对该项规定应是明知且严格遵守、,结合本案证据,张某确实存在私自拿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虽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但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不应再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物流公司员工应当保护好客户的财产,不得随意拆封或者侵占,这是物流行业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做人的基本底线。案例中的员工多次盗取客户快递,其行为不仅有损公司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客户利益,即使规章制度没有将其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由于其屡教不改,故辞退完全合法。
(二) 擅自将工厂不合格产品带出厂区变卖,违背职业道德,辞退合法
案例:盗窃不合格圆珠笔进行摆摊变卖,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基本案情】
李某2014年入职某圆珠笔制造公司,负责的职务为在制造车间检验圆珠笔成品是否有瑕疵品。上级检查时发现,李某所在的车间上报的圆珠笔残次品数量越来越大,已经实际影响了公司的成本支出。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李某在检验圆珠笔残次过程中多次将质量过关的圆珠笔经过检验后私自拿到了自己的储物柜里,并在下班后通过小型旅行箱的方式运输至自己的住址,后通过摆摊变卖、赠送等一系列方式进行了处理,盗窃数额已经达到公司制作成本的两千余元。公司据此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原告(李某)签收被告(圆珠笔公司)处的《员工手册》,能够证明原告已阅读并理解被告处《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表示同意接受。被告处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对于员工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原告确存在2014年3月12-7月15日欲携带被告处圆珠笔出厂的行为。无论原告所带之物的金额大小,原告之行为均属于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讼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此类案例在生产型企业非常典型。作为劳动者,爱岗敬业、忠诚勤勉是其基本的法定义务。因此,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侵占不合格产品肯定是不对的。另一方面,关于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否合格、不合格产品如何处理,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内部管理规范自行处理,该员工擅自将不合格的圆珠笔擅自带出工厂,并自行销售,显然有违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务,并在下班后通过小型旅行箱的方式运输至自己的住址,后通过摆摊变卖,该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辞退并不违法。
(三) 上班时间做微商,违反上班时间不得做兼职规定,辞退合法
案例:盗用公司时间做微商,违反上班时间禁止做一切兼职的规定,辞退合法
【基本案情】
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26元。2019年7月2日,公司以王某上班时间发布微商信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我在公司正常上班,不可能一边工作一边经营某宝商铺,相关微商信息也是家人发布的,我把在朋友圈发布多条微商信息的行为等同于违反了“上班时间从事兼职,包含但不限于微商”的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司解雇是违法的。据此,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公司信用管理规则》《公司红黄线管理规定》均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上述规章制度明确上班时间禁止做一切兼职,包含但不限于微商,以及未经允许在职期间存在兼职行为系触犯红线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约定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流程、公告均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公司及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可以通过登录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故王某称不知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的上述规章制度对王某具有约束力。
其次,王某辩称某宝店铺实际由家人负责经营,但王某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公司处罚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系合法解除。
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王某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办法、流程、公告均为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公司及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可通过登录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涉案的信用管理规则、红黄线管理规定亦已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法院认为,公司网站作为企业管理业务和员工的常用媒介,其通过该方式发布相关规则,并由此对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的做法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驳回员工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法律分析】
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勤勉尽责,忠诚敬业,完成工作任务,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部分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不得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包括不得从事任何兼职行为。王某在明知公司明文规定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任何兼职工作,一经发现将予以辞退的情况下,仍在上班时间发布微商信息,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据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无不妥。
(四) 公司规定的“严重程度”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
案例观点:偷拿该饭店纸巾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辞退违法
【基本案情】
朱某在某饭店工作,担任客房服务。某日,朱某偷拿该饭店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在饭店出入口被保安查获。朱某解释称自己当日上中班,直至晚上十点才下班,因担心商店已关门,重病中的母亲需要急用,方才从饭店拿走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饭店依据《员工守则》中重大过失可解雇的条款作为依据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朱某向法院起诉认为饭店的解雇属于违法。
【法院观点】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饭店以朱某属于重大过失为理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但饭店提交的《员工守则》中重大过失条款中明确为私拿饭店物品为重大过失,重大过失第一次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私拿饭店物品的价值及数量进行明确规定。朱某私拿的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价值较小,虽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但尚不及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对朱某私拿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的行为,饭店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不当。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裁判认定饭店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分析】
只有劳动者的行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法予以辞退,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私拿饭店物品为重大过失,重大过失第一次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不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时,会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明显不合理的规定,会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并不予采纳。上述案例中,朱某私拿的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价值较小,虽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但尚不及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故用人单位据此辞退劳动者,构成违法辞退。
03
员工偷窃劳动争议案件实操处理建议
(一) 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理,因此,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当慎之又慎
在日常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处过程中,如果员工出现了监守自盗、私自带离公司财产的行为,用人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处理,予以警告、辞退等自从发,不可不分具体情形和严重程度,一律辞退。
(二) 作为劳动者,爱岗敬业、忠诚勤勉是其基本的法定义务
对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上所产生的废料,配料以及其他材料,如何处理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自身内部的管理规范进行合理处理,比如有的食品公司的蛋糕边角料、某些市场的过期食品、某些服装公司的布料等,员工均不能擅自自行做主带走,否则有可能构成盗窃行为。
作为公司的员工,也应当熟悉掌握并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用人手册中的相关要求,不能认为公司管理尺度的松紧,就可以为所欲为地随意带走公司的财物。而且“勿以恶小而为之”,洁身自爱、不占小便宜、不盗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本身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人财物个人不得盗窃也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的道德范畴,不能因为物品价值小而改变行为的性质。如果案件涉及数额较大,或者情形恶劣的,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三) 用人单位也要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针对员工偷窃行为如何处理的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等原则
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所有的偷窃行为(不论金额大小“)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予以辞退”,但是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仍会就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综合判断。从上述四宗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员工偷窃公司财物案件时还是会结合被盗财物的价值和具体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考虑员工盗窃财物的价值、具体情节、过错程度,金额大小,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对于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小的情形),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四) 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仲裁委也明确规定,如员工盗窃数额不大,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比如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对盗窃数额不大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复函》中规定:“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2008年1月31日《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盗窃数额不大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请示》(泉劳仲委[2008]文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规范时应有合情合理合法的量化和细化规定。用人单位未做具体量化和细化规定引发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进行推定。对于用人单位未做量化和细化规定、劳动者违纪情节轻微、造成的损害较小又属于首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不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应以此为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合法原则,规定员工的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并可尽可能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量化和细化规定,尤其针对员工偷窃行为等具体行为时,要合情合理。发生具体纠纷时,应当根据员工违纪的具体金额、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等分别处理,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作者简介
陈伟
国浩深圳合伙人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商事争议、劳动
邮箱:chenwei@grandall.com.cn
刘艳
国浩深圳律师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不良资产、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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