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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苏州律师在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论文、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斩获佳绩

国浩苏州律师在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论文、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斩获佳绩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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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下午,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在南京举办了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论文、优秀案例颁奖及研讨活动活动现场宣布了2024年度“优秀案例奖”与“优秀论文奖”的获奖名单。国浩苏州合伙人凌瑞代理的“商业秘密侵权‘先刑后民’案”“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分别获得优秀案例三等奖优秀案例优秀奖。国浩苏州律师项晓媛代理的“弗雷克森商标无效宣告案”和撰写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著作权的平台责任探讨》分别获得优秀案例三等奖优秀论文优秀奖


优秀案例三等奖

商业秘密侵权“先刑后民”案

【基本案情】

本案为商业秘密侵权“先刑后民”中的民事诉讼,在先的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23年度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产品为大型窑炉设备。

本案原告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烧成炉核心技术。陆某于2000年入职原告处担任售后经理,司马某于2011年入职原告处担任网络管理员,二人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被告无锡Z公司于2017年3月成立,初始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017年7月左右,徐某经陆某介绍与司马某取得联系,承诺许以好处费,引诱司马某向被告公司提供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设计图等含有技术信息的资料。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陆某经营管理被告公司期间,利用前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图纸生产与原告烧成炉功能高度相似的窑炉,并销售给原告先前的客户公司,造成原告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

在刑事诉讼中,多人被判有期徒刑,总罚金60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张3000余万的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先刑后民的商业秘密案件在实务中备受关注,特别是民事阶段是否应当对刑事阶段形成的证据重新进行举证和质证,以及针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密点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等方面是否应重新进行认定等问题,一直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院审判的难点所在。

【律师工作】

由于本案已在刑事诉讼中做出了侵权的定性,因此本案的重点回归到了损失数额的计算,凌瑞律师反复阅读刑事阶段繁多的案卷材料,从密点对于涉案产品的贡献率、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和阐明。最终,一审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的情况下,认定判赔数额为500余万元,不仅低于刑事诉讼的罚金,更远低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优秀案例三等奖

弗雷克森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FREDRIKSONS”(音译为“弗雷克森”)品牌于1917年在瑞典创设,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已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2016年,瑞典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弗雷克森苏州公司,生产制药机、包装机等产品。

该公司设立之初,曾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然而,商标期满续展正值疫情期间,瑞典总部与苏州公司之间沟通联络、传输文件不便,导致商标未被续展而失效。在商标失效后不满一年的时间里,李某即围绕“弗雷克森”中文和“FREDRIKSONS”英文,申请注册了6件商标,并在核准注册后,委托律师向弗雷克森苏州公司主张商标侵权责任。为此,弗雷克森苏州公司委托国浩苏州就李某恶意抢注的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李某申请注册的6件商标与弗雷克森苏州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文字构成、称呼上接近,难谓巧合。且李某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6件商标,并在核准后即向弗雷克森苏州公司发出律师函,表明其事先可能知晓弗雷克森苏州公司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李某注册的6件商标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宣告李某的6件商标无效。

【典型意义】

商标权人李某注册6件诉争商标的行为落入《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之列,具有典型意义。其行为包括:(1)李某无任何生产资质,却在第7类制药机等机器设备,甚至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上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合理的使用目的;(2)李某申请注册商标距弗雷克森苏州公司在先注册商标失效尚不足一年,且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向弗雷克森苏州公司主张商标侵权责任;(3)“弗雷克森”“FREDRIKSONS”均非常见词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李某申请注册该等字样商标与弗雷克森苏州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高度一致,缺乏合理依据。

【律师工作】

国浩苏州知识产权律师在接到弗雷克森苏州公司的委托后,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投入到案件的分析和处理中。律师首先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深入了解诉争商标的注册背景、使用情况,采用了绝对无效理由和相对无效理由相结合的方式,以弗雷克森苏州公司在先使用商标和抢注人李某的一系列恶意注册行为的事实为依据,为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充分的论述和佐证。具体包括:

1. 协助当事人梳理弗雷克森在瑞典和苏州的经营情况,尤其是品牌渊源、业内影响、客户好评等方面的事实证据;

2. 强调李某在第7类制药机等设备上申请注册“弗雷克森”“FREDRIKSONS”商标缺乏合理性,论述其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

3. 对《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进行法律解释,明确其规制的恶意抢注行为。

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


优秀案例优秀奖

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由原告处两名技术人员离职后创业设立新公司并申请专利所引发,诉争专利共计12项,均系两名技术人员离职一年内完成。本案争议焦点:(1)两名技术人员与原告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亦或是以股东身份帮助原告处理了部分工作;(2)诉争12件专利是否与两名技术人员在原告处的工作任务相关;(3)诉争12件专利的其他发明人是否为实际发明人,是否作出了相应贡献。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以90页的判决书,详细论述了上述的三个争议焦点,特别是如何评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的“相关”,并通过详尽的技术比对与分析,阐明了署名发明人需作出哪些贡献才能称之为实际发明人。该系列案件对未来此类职务发明创造所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的办理极具参考意义。

【律师工作】

凌瑞律师在杭州中院一审以及最高院二审中,提交了多份技术对比文件,通过表格形式详细展现了每一件诉争专利与原告在先的研发项目、技术路线等方面的高度关联性,部分表格直接在判决书中被引用。此外,除庭审现场发表意见、对第三人发问外,凌瑞律师还提交了多份书面代理意见,针对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提炼,以便审理法官更清晰地掌握相关证据中的重点内容。


优秀论文优秀奖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著作权的平台责任探讨》

【精彩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造成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过程并不难理解,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第一,人工智能的学习和训练阶段。人工智能平台开发者需要先将大量的样本“投喂”给系统,再通过算法让系统从中总结规律。训练素材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人工智能开发者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第二,人工智能平台输出阶段。即用户使用过程中,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构成对在先第三方作品的复制或演绎,此时应如何认定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是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

获奖论文近期将于国浩公众号刊发,敬请关注。


本次获奖充分体现了国浩苏州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刻洞察,不仅是对律师个人过去工作的高度认可,也是对国浩苏州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发展的激励。未来,国浩苏州将继续探索和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服务,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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