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近日,国浩南京就某基金管理公司诉某证券公司的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该基金管理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这是国浩南京继取得某投资公司诉该证券公司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胜诉判决后,代表该证券公司就其承销的公开发行债券引起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再次取得胜诉判决。
01
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该证券公司承销的一笔公司债券,证券公司为系争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系争债券于2016年发行,某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其旗下的基金,先后持有了面值6000余万元的系争债券。后因发行人与其他数十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基金管理公司所持债券未能全额兑付。
诉讼前,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就该债券的承销工作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故基金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要求证券公司向其支付系争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5500余万元。证券公司委托国浩南京律师代理本案。
02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南京律师详细梳理了系争债券的发行过程,募集文件、相关工作底稿,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和走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多有力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组织了多次庭前会议,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依法查明了案件核心事实。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基金管理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
03
典型意义
在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介机构面临的风险非常大。然而,不加区分地适用连带责任既会给中介机构带来较大的冲击,使其承担变相的“刚兑”责任,也不利于投资者树立自担风险的理念,也无益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历时四年有余,是近年来并不多见的承销机构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全部免责的案例,本案的判决有助于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
04
承办律师
本案由国浩执行合伙人车捷、国浩南京管理合伙人刘向明、国浩南京合伙人赵宸、李繇、付鑫和律师张琨组成团队办理。律师团队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及重大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丰富经验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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