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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充电桩应用场景中的法律纠纷风险分析

国浩视点 | 充电桩应用场景中的法律纠纷风险分析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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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充电桩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规模、数量逐年增加,大量法律纠纷随之而来。根据应用场景,充电桩可分为自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公用充电桩。其中自用充电桩特别关注了建设中的物业公司配合责任,和安装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公用充电桩则关注到用地规划方面的风险、擅自建设充电桩、充电安全等等问题,强调了运营商在确保安全运营中的重要性和可能面临的法律挑战。

目 录

一、充电桩概述

二、充电桩建设、运营、使用的民事主体

三、自用充电桩的法律纠纷风险分析

四、公用充电桩的法律问题分析

Part01.

充电桩概述

充电桩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能量补给设施,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基础。根据国家能源局的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5月底,全国充电桩达到992.4万台,其中公共充电桩304.9万台,私人充电桩687.4万台。

充电桩布局的脚步从未停止。国家发改等10部委于2022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下称“53号文”),提出建设充电桩新的指导意见,包括: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力争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等等。

充电桩的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土地、电力、设备、用户”是充电桩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离不开多个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国家及地方已出台多份规范性文件以支持充电桩产业的发展,涵盖充电桩建设、规划、奖补等各方面。本文通过必要的法律分析及相关案例检索,就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使用过程中,各民事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进行分析。


Part02.

充电桩建设、运营、使用的民事主体

首先,电网公司是充电桩业务最重要的参与主体,负责完成用电可行性勘察、电力扩容及接入,确保充电桩的电力供应稳定可靠。除此之外,充电桩产业链条的上游参与者应为充电桩零部件、设备的生产企业及服务软件开发商,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和供应充电桩所需的各种设备和零部件,软件开发商负责提供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和用户端应用程序,实现远程监控、计费管理、用户交互等功能;中游参与者应为充电桩的建设企业和运营企业,建设企业负责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充电桩的施工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充电桩的安装、维护和用户服务;下游参与者应为充电桩应用场景中采购充电服务的企业,以及充电桩的最终用户个人消费者。

结合充电桩的实际应用场景,产业链下游的参与主体逐步细化清晰化。充电桩根据使用场景,可分为自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和公共充电桩。根据国家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自用充电桩指个人在私家固定车位上安装的专门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桩;专用充电桩指企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法人单位在专属停车位建设的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公共充电桩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充电设施,或以独立占地的规划地块建设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等,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其中专用充电桩虽然是单位所有,但使用范围通常不局限于单位的某个人,而是面向单位内所有职工,所以它们更接近于公共充电桩的定义。由于使用通常限制在单位成员之间,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对外经营的公共充电桩。

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使用人群,有关的法律纠纷涉及主体略有区别,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自用充电桩建设和使用场景中,无需运营商提供服务,但自建充电桩往往需要获得业委会、物业公司、基层管理组织等单位的支持。后者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引导业主支持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并配合业主自建充电桩提供必要的协助,若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则极易发生纠纷。下文将分别关注自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在建设、运营、使用中极易产生的几类法律纠纷。


Part03.

自用充电桩的法律纠纷风险分析

小区业主建设自用充电桩遇到的首要问题,是能不能建的问题,主要争议主体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配合、拒绝或阻拦业主在私有车位建设充电桩导致大量纠纷。其次,小区自用充电桩建设的施工安全问题,也极易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 自用充电桩建设与物业公司配合责任

业主对自己已购买或租赁的车位拥有使用权,有权进行自用充电桩的建设。根据国家发改等4部委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下称“1611号文”)规定的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查、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6个阶段。业主向电网公司发出用电申请时,往往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证明被列为申请材料之一。物业公司的同意配合是自用充电桩建设绕不过去的一环。而物业公司则基于小区供电系统安全、自燃火灾等安全隐患、管理成本的考虑,可能拒绝配合车主安装充电桩。实践中存在大量新能源汽车车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配合安装充电桩义务的案例。

经案例检索及梳理,我们发现业主起诉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的案件,物业企业的抗辩理由通常是“并无相关合同约定、不符合安装条件、存在安全隐患、需经小区其他业主同意或由业主大会表决”等角度,法院则通常是在查明“案涉车辆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车主对拟安装充电桩所在停车位是否享有产权、案涉小区是否具备预留电容、安装充电桩是否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裁判,目前绝大多数案件是以车主胜诉而告终。

对于居民自用充电桩建设的物业公司配合义务,1611号文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实践中,不仅限于该文件的规定的配合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自建充电桩还应包括其他必要的协助,包括向电网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等。

此外还需要关注,若安装充电桩仅涉及对个人专有部分权利的合理利用,则属于正当诉求,物业公司不应以此拒绝履行配合义务。但如自用充电桩安装涉及小区共有部分施工,或涉及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则应依法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物业公司有权拒绝配合。

(二) 自用充电桩建设和使用的安全问题

充电桩安装事故是充电桩建设中较为常见的安全事故,常见情形包括触电、跌落等。其中自用充电桩因数量庞大、施工不规范、各方推卸责任,更容易形成法律纠纷,应当获得关注。有关安全问题的责任分配,关键是明确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2023年7月,武汉某小区发生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的触电事故,导致1名安装工人死亡。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安装工人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范,系事故直接原因;充电桩安装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有管理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承担管理责任;最终对充电桩安装公司、物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在南京某小区发生的安装工人触电身亡案件中,其继承人等起诉了充电桩安装公司、充电桩供应商、物业公司和车主。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规操作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对于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疏于管理,未发现、未检修线路破损情况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充电桩供应商和车主与事故无关联、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充电桩安装公司系用人单位,与案件法律关系不同,原告并未提出权利主张,故法院未作处理。在充电桩安装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伤亡,应当构成工伤。若继承人拟追究安装公司的责任,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安装公司主张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

因此,充电桩安装人员因作业造成自身损害或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因来追究责任。同时,作为用人单位的安装公司应当承担用工责任,包括安装人员自身损害时的工伤责任,以及第三人损害下的雇主责任。

(三) 自用充电桩使用中的安全问题

自用充电桩建设、验收完毕后进入使用和维护阶段,也存在安全事故的隐患。若发生安全责任,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

1611号在附件《示范文本》中指导: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新能源汽车车主,也是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这意味着,自用充电桩安装建设完毕后,车主作为自用充电桩的所有权人,应承担对充电桩的安全管理责任。若自用充电桩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人损害的,车主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例检索结果,自用充电桩漏电、从规范管理、便利自身及降低风险的角度,车主们可以考虑:(1)在充电桩建设完成后委托他人管理,例如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委托物业公司定期维护、检修;(2)选择符合安全规范的生产商及产品;(3)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考虑购买产品责任险或充电安全责任险以降低潜在风险。


Part04.

公用充电桩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用充电桩是面向社会车辆的收费经营的充电设施,因涉及用地规划限制、场地情况复杂、用户群体大、使用频次高等因素,公用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和使用都面临巨大挑战,极易引发法律纠纷。运营过程中,充电桩及新能源车辆的技术问题、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到位也常引发安全事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 公用充电桩的建设用地问题

公用充电桩的选址,首先需确认土地性质符合公用充电桩建设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停车场以及村集体用地是优先考虑的对象,而耕地、林地、绿化用地等则禁止进行充电桩建设。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如果未取得这些许可证,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甚至拆除建筑。

其次需要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包括土地权属清晰、没有纠纷。若场地为租赁,则需确保租赁的稳定性,特别关注出租方是否拥有合法的出租权,关注出租方与业主的签约情况。否则一旦发生权属争议,充电桩将面临被拆除、恢复原状、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的风险。

(二) 小区公用充电桩的业主授权问题

53号文鼓励运营商或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1161号文鼓励物业公司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在新建小区建设充电桩不算难事,在已经建成的小区建设公用充电桩则往往引发业主不满。

已建成小区建设公用充电桩,只能利用已划定的公共停车位以及未利用的空地等。《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小区公共区域的任何经营性使用,包括建设充电桩,都需要得到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事先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共有区域的经营权进行明确约定的方式,获得公用充电桩的建设、经营权;也可以就在共有区域加装、建设充电桩项目组织召开业委会,获得业委会的专项授权。根据《民法典》,有关决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是业主表决程序往往因为流程繁琐、周期较长而很难获得多数业主同意的决议,因此实践中,存在物业公司擅自建设充电桩或与他人合建充电桩的情形。一旦业主或业委会提起诉讼,充电桩面临拆除风险,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也可能无效!

经查询有关案例,物业公司擅自建设公共充电桩,引发业主矛盾和维权措施的案件逐年增多,业主的诉求一般包括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拆除充电桩。法院的审查要点包括:1、物业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业主的授权?如(2021)渝05民终6940号案件中,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公共物业经营,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小区公共停车位用于公共充电桩建设;2、建设项目是否侵犯业主利益?如(2020)渝05民终723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出租公区虽未经法定程序,但符合政策指引,未直接侵犯小区业主对其专有物业的财产权益为由,驳回了业主的侵权主张。

上述案件似乎将助长物业公司擅自建设停车场的念头,但业主权益受到侵犯,业主们还可以寻求行政管理部门途径的维权措施,双方交锋并无完全的胜局!如(2022)湘01民终6425号案件中,物业公司擅自经营的充电桩引起业主不满,业主通过大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投诉,最终街道办向物业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法院判决充电桩被拆除后的损失由物业公司和运营公司按比例承担。

因此,在《民法典》严格保护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权益的情况下,小区公用充电桩项目有必要尽可能防范风险,措施包括:1、在项目开始之前,尽可能协调召开业主大会并表决;2、若未履行业委会表决程序,应审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业主授权;3、若未获得业委会表决,物业公司也未获得授权,应事先征求业委会和街道意见,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备案、建设、验收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充电桩设施因违建而被拆除的风险。

(三) 充电安全问题

新能源汽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自燃、爆炸等安全事故,是近些年最广受关注的社会性事件。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时发现,充电桩安全、新能源汽车电池故障、电缆破裂、自然灾害等,构成充电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经案例检索,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纠纷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运营方、管理方往往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例如(2022)豫07民终5474号案件中,某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自燃且引燃了两旁的新能源环保车。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本案起火原因为该车与充电桩的充电枪连接过程中,汽车底盘电池仓内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因此,自燃车辆车主作为所有人,车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充电桩运营公司因未及时进行已完成充电的充电枪与车辆的分离,不符合操作规范和工作要求,而对车辆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及充电操作不规范导致的充电安全事故,受损车主仅起诉充电桩运营公司而未起诉车辆厂商,依然获得了法院支持维权的判决。

在(2019)京0108民初35056号案件中,新能源汽车充电中发生自燃,法院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确认车辆所使用的充电线和充电接口均保持完好无损,认定涉案车辆存在一定缺陷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判决车辆厂商对于充电桩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上级法院认为不能确定车辆质量问题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唯一原因,应当追加车主、管理员、驾驶员为诉讼参与人进一步查明安全事故的原因,因而驳回一审判决。本案目前未公开进一步的审理结果。

上述案件中,消防部门对于充电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出具了书面的认定意见,对法院的审理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如果能做出明确、排他、有主次的事故责任认定,将更有利于损失方维权。

(四) 其他运维安全问题

除了充电安全问题,公用充电桩运营过程中其他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难以简单概括,包括被充电线缆绊倒导致受伤、充电车辆冲撞充电桩导致财产损失、车辆充电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个人信息数据泄露侵权等等,都将导致充电桩使用的个人、企业面临法律纠纷。为实现公用充电桩布局,保护运营、避免损失和承担责任,有必要引入专业的充电桩运营公司,保障充电桩安全运行。

国家制定了公用充电桩运营公司的准入机制,充电桩项目建设前,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取得充电桩运营的准入资质。多数省份如福建、云南、湖南、河南等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运营商在取得相关资质后向地方政府进行备案,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运营商名单。以湖南为例,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运营单位准入需要:(1)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2)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而运营商准入之后的备案,还需要:已建成一处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运营场地。

运营商的加入将促进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让充电服务更加便利,更重要在确保充电桩安全运营、降低安全隐患。在安全监管及维权方面,运营商们作为运营收益的获取方,也是安全责任的义务人,将面临多样化法律纠纷风险的考验!


作者简介

 

李龙

国浩长沙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投资与并购、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

邮箱:lilong@grandall.com.cn

 

刘丹

国浩长沙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运营、劳动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liudancs@grandall.com.cn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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