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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参加全国律协新公司法实务业务交流会并发言

国浩律师参加全国律协新公司法实务业务交流会并发言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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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至10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新公司法实务业务交流会”在广西南宁成功举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合肥合伙人曹军出席会议并作主旨演讲,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国浩福州管理合伙人郭里铮参加会议并作主题交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才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李安华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作总结发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各省市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公司法领域律师代表200余人参加会议,围绕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实务业务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分享。

在主旨演讲环节,曹军律师以“新《公司法》下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为题,详细阐述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指导案例的司法实践作用、《九民纪要》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界定、新《公司法》下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同时,曹军律师就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主体、适用原则、核心判断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横向人格否认的范围、横向人格否认与纵向人格否认并用、逆向人格否认的司法展望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新公司法实施后的非诉业务”主题交流环节,郭里铮律师就“新公司法下私募股权投资关注点”作主题发言,分别从投前、投后、退出三个阶段,介绍了在新《公司法》背景下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所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投前阶段,郭里铮律师强调要关注以股权转让模式投资的法律风险、私募基金在新《公司法》下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和义务、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提醒从多角度审核公司横向人格否认的风险;在投后阶段,他建议重点关注公司决议的效力,且在被投公司权利被侵害时要善用股东代表诉讼工具和股东知情权工具,以避免投后管理失效;在退出阶段,为有效使用法定回购权工具,以及保留定向减资退出通道,郭里铮律师提示需在投资协议中进行必要的条款设置和安排。

本次交流会有助于广大参会律师深刻理解《公司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其精髓与实质,从而在法律实践中全面、准确、有效宣传和实施好新《公司法》。国浩律师也将认真汲取此次会议中关于新《公司法》的前沿知识和实务经验,并转化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办理和理论研究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钻研和提高业务能力,推动国浩公司法领域法律服务质量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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