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到牙牙学语,再到成长为垂髫少年、少壮青年、睿智中年,及至老态龙钟、耄耋之年,这是一个人的成长过程。晚年生活有保障、有温暖、有尊严,在有需要的时候得到良好的照顾,是每个老人的心愿。”
➤ “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相比过去已经大大提高……学习监护知识、善用监护工具能够为老人的生活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 “我们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应当承担起肩上的责任,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最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恰逢近日,国浩法律文库新著《长者无忧:老年权益保护法律指南》应时而出,经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为社会各界关注老年权益保护提供了专业指引。
守护“银发族”切身权益,共织“长者无忧”美好愿景。本书由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王小成主编,国浩上海、重庆、青岛、大连办公室的十余位专注于婚姻家事、私人财富管理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联袂编著,并经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审定。书中以温暖的语言、鲜活的案例,结合专业的法律实务解析,为老年人群体及关心老年群体的人士就常见法律问题答疑解惑。
随着世界老龄人口的增多,老年群体的权益保障正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书依托于“银龄”时代背景,将法律概念与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相融合,汇总梳理了老年群体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提供了应对方法,通过一个个生动易读的案例故事,助力老年群体在轻松愉悦的阅读中了解相关法律概念,增进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用法律守护金色岁月。
本书共包括七个专题,分别阐述了养老赡养、老年人监护、老年人婚恋与财产保护、父母子女间的财产关系、遗嘱与继承、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预防诈骗等,涵盖了老年群体日常生活的全部领域,是一本较为全面且不枯燥的老年幸福守护宝典。
“全面”
本书囊括了老年朋友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类法律问题,诸如赡养、婚姻关系、父母子女间财产往来、遗嘱继承以及预防诈骗等。同时还结合相关法律修订动态及社会经济发展态势,探讨了监护、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等领域,为读者带来了前沿且全面的法律知识。
“有趣”
本书以问句的形式巧妙引出话题,把常见法律问题融入一个个生动的小故事中,并在行文上力求通俗易懂,充分考虑到了老年人及非法律人士的阅读习惯,堪称一本受众广泛、极具可读性的“法律故事书”。
“实用”
本书在功能上强调实用性,既可作为日常普法读物、常读常新,也可作为老年群体遇到法律问题时的工具书、随时翻阅。
“专业”
本书作者均来自律师实务“一线”阵地,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将复杂的法律问题化繁为简,并用简洁的语言进行细致透彻的阐述,保障了内容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审定
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致力于通过不断加强财富管理、家事法业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中心拥有一支国内一流的专家型资深律师队伍,分布在全国各地,在婚姻继承家事法、信托法、慈善法、公司证券法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本书编委会
(按姓氏首字母排序,不分先后)
主编:王小成
副主编:胡冬云 乔一清 隋永华 杨秋琴 周涛
编委:陈河吉 胡芳 姜凯阳 刘威 李清晨 孟玉涵 徐文斌 赵祥霞
审定: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编委会主要成员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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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成 |
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代理婚姻、继承等民商事案件,在财富管理与传承等领域经验丰富。系钱伯斯大中华区2023年、2024年私人财富管理推荐律师,LEGALBAND 2015年以来连续10年私人财富管理领域推荐顶级律师;2022年度LEGALBAND家族财富管理中国律师特别推荐15强。
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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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冬云 |
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传统家事纠纷(婚姻、继承类案件)等民商事诉讼代理与非诉项目。其服务的客户群体主要聚集于(超)高净值人士,涵盖了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二代大股东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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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一清 |
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国际金融理财师认证CPB私人银行家、AFP金融理财师、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擅长代理婚姻家事案件和处理财富管理与传承、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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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永华 |
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大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具有十多年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婚姻、继承诉讼与非诉、公司运营、股权架构设计等业务经验,参与处理多起标的额上亿的家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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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琴 |
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副主任,多次获评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女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为上千名客户解决过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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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涛 |
国浩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长期从事私人财富管理法律各类业务,主持东北财经大学课题报告《信托制度生态体系构建与创新路径分析》,经办完成全国首例心智障碍者慈善信托项目。
父母去世后,身患重疾的下一代怎么办?
小马是1992年出生的,刚出生的时候,长得胖墩墩的,非常可爱,马总非常喜爱他的宝贝儿子。可到儿子一岁的时候,马总发现儿子有行为异常,运动、感知都有障碍,马总疑惑儿子出现了什么毛病,于是到医院去诊断。
诊断,小马是一名脑瘫患者。马总听后非常震惊,也十分痛苦。从确诊小马患病那一刻起,马总家的生活就完全混乱了。慢慢地,随着年龄增长,小马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智力低下、运动异常明显,显著区别于同龄的孩子,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马总一直思考着怎样去照顾小马,尤其是在自己年老的时候,如何让小马继续保持身心健康,能够体面地生活。马总想过订立遗嘱给小马留下遗产、找人帮忙、通过福利院等组织来照顾小马。几经考虑之后,马总认为这些方案都不成熟,不能照顾小马的生活。小马的生活品质和尊严有可能在马总百年之后严重下降,这使马总惴惴不安,经常失眠。
后来经人介绍,马总了解到国内有些信托公司开展了特殊需要的服务信托,马总连忙联系,经过询问了解,最终确定为小马设立了特殊需要的服务信托。马总为设立该信托支付了启动资金30万元人民币,且日后可随时增加资金数额。(该案例根据国内真实案例改编而成)
法律问题
特殊需要信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特殊需要信托的运作原理是什么?
律师说法
1. 特殊需要信托的法律性质。
正所谓特殊的信托,特殊的爱。特殊需要信托本质上是服务信托。中国银保监会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首次正式规定“特殊需要信托”,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特殊需要信托。依据中国信托协会的官方解释,特殊需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资金或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包含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其他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特殊需要人群,管理及运用资产满足其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等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
据统计,2018年我国失智老年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总人口的5%。同时,自闭症、脑瘫及唐氏综合征等心智障碍者的人数也在1200万人左右。以上人群构成了本专题所说的特殊需要群体,即指由于身体、感官、心智及发育出现残障问题(包括精神疾病)以致在就业、社会、生活、教育等方面无法取得平等机会的社会成员。特殊需要群体占我国人口基数比例较大,这牵扯了千千万万的家庭,他们的生存及成长,目前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社会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爱。
特殊需要信托正是为帮助这些特殊需要人群所设立的一种有效机制,其内涵是对社会救助的补充。在信托框架内,信托利益享有者即受益人为特殊需要人群,委托人应按照受益人的需求设立合乎其自身状况的信托,受托人根据该信托内容,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进行服务,包括资金管理分配等,同时合理选择第三方医疗养护服务机构。另外,应建立符合特殊需要信托的监督、监管体系,以最终保障特殊需要群体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用上述方式,可以解决这些特殊人群生活照料、医疗服务、护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包括他们的兴趣、爱好和个人发展等需要,因此特殊需要信托是一种非常好的工具,应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特殊需要信托比较灵活,开始投入的资金不是很高,约几十万元,随着需要的增加可以不断地增加财产数额,使受益人也即这些特殊需要人群有更多更好的保障。通常我们要考虑受益人大概30年到50年的生存需要,建议家长或者委托人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同时,我们建议政府和社会给予特殊人群更多的帮助和关爱,比如在税收和实际政策方面,出台更多有利政策,鼓励各方参与主体积极投入,推动特殊需要信托的大力发展,使更多人受益。
2. 特殊需要信托的运作原理。
特殊需要信托,需要委托人将部分或全部资金或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及受托人,这部分被交出来的财产在法律上便属于受托人,不再归委托人所有,此时便体现了该部分财产的独立性。这部分财产虽然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但仍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意见,完全用于这些特殊需要群体、受益人,用于对他们的照顾和扶养。即使未来委托人出现经济困难、破产等意外因素,也不影响信托的运行,受益人仍然能够得到很好的照顾。
同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公司应拨付给医疗机构、生活照料机构及评估监察机构相应费用,从而支撑起特殊需要信托,保证信托的工作机制畅通无阻,各机构间也可以互相支援和帮助,保证整个信托的有序运转。
很多人可能对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资金数额有所疑问。笔者建议,如果对信托运营还不够了解,或者缺乏完全的信任,再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开始便投入过多资金,委托人可以先拿出少部分资金设立信托账户,信托账户开通后,信托开始运行,委托人可以根据个人实际和自己的意愿,不断地将自有财产投入信托账户中,保证受益人的成长和生存环境。
即便有一天委托人不在了,他所留下的信托仍然可以很好地照顾受益人,使受益人能够继续享受有尊严的生活,这完全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也提高了受益人的生存质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6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7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15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25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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