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苏州市律师协会成功举办2024年度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及金融领域热点法律实务研讨论文评选活动。其中,国浩苏州合伙人郭丰雷,实习律师曾志鹏撰写的《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的无效判定路径及处置思路》荣获一等奖;国浩苏州管理合伙人、主任黄建新,律师吴奕炜、黄亦依撰写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二次许可”模式下法律尽职调查要点》,以及国浩苏州合伙人邬钰莲、实习律师傅晓悦撰写的《新〈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的强化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荣获二等奖。
一等奖
《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的无效判定路径及处置思路》
国浩苏州合伙人郭丰雷、实习律师曾志鹏
摘要:对商业银行的股权代持是否无效,司法实践中的判定路径仍存在障碍,说理过程尤有疑虑。相关金融规章无法与《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链接,应对金融规章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梳理,增补进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原则只应作为兜底裁判依据。对于股权代持行为无效之后的返还、收益和损失的处理,应以《民法典》第157条为基础,秉持公平原则,重点考虑“谁投资谁受益”和“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实现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等奖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二次许可”模式下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国浩苏州管理合伙人、主任黄建新,律师吴奕炜、黄亦依
摘要:近年来,作为科技型企业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备受关注。区别于一般的基础资产,知识产权无法直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故目前实践中通常以“二次许可”、小额贷款、设立信托等方式设立资产专项计划。这些不同模式的交易结构有效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但鉴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底层资产的入池标准、基础资产的合法有效性、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认定等方面均存在有别于其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殊法律风险。对此,本文详细论述了各个模式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及法律关系,并结合实务经验,以“二次许可”模式为例,深入探讨了在此类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需要律师重点关注的尽职调查要点。
《新〈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的强化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
国浩苏州合伙人邬钰莲、实习律师傅晓悦
摘要:新《公司法》的修订大幅落实了资本充实原则,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石之一,旨在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本文从资本充实原则出发,着眼于私募股权投资实践,分析了相关新规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
此次获奖不仅是对国浩苏州律师专业能力和学术研究成果的高度认可,更是对国浩苏州长期以来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的肯定。如今,国浩苏州已经培养了一批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精通金融法律法规,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能够用精准的法律分析与高效的服务模式,帮助客户成功应对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与法律挑战。未来,国浩苏州将继续深化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不断提升金融业务专业能力,进一步加强与业界同仁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苏州市金融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