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3月16日,国浩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来自张家港博物馆(长江文化博物馆)的致谢函。函中对国浩上海合伙人陈学斌和国浩苏州合伙人王蔚在缪某行诉张家港博物馆、缪某曦、野野村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表示由衷感谢,并高度赞扬了两位律师的专业水准与敬业精神,不仅有效保障了捐赠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还让公益善举得以顺利落地,彰显了法律在公益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日籍华人野野村某曾委托其胞姐缪某曦向张家港博物馆捐赠了三幅字画。但捐赠后,野野村某的侄女缪某行认为这三幅字画属于其祖父缪某杰的遗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捐赠行为无效,并要求张家港博物馆返还字画。本案共历时四年,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和重审多个阶段,且案情复杂,涉及继承、委托和捐赠等多重法律关系。
在原审一二审中,法院都支持了缪某行的诉讼请求。陈学斌和王蔚律师在二审后介入诉讼,并在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充分梳理分析后,受张家港博物馆、野野村某及缪某曦的委托,以原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和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经重新审理,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则在一审中驳回了缪某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缪某行也没有上诉。
难点分析
本案有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包括缪某曦的诉讼地位、三幅字画的所有权是否在缪某杰生前已经转移,以及对当事人自认陈述的认定。
1.关于缪某曦的诉讼地位问题。两位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缪某曦作为野野村某向博物馆进行捐赠的代理人,不应被列为被告。
2.关于案涉三幅字画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字画在缪某杰生前一直存放在银行保管箱内,故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然而,两位律师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复盘,以及三幅字画和银行保险箱的尺寸比对,发现其中一件案涉文物根本无法放入该保管箱,后经与当事人再次核实细节后发现其之前的陈述有误,并据此推翻了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两位律师向重审法院明确,缪某杰在生前已完成了该幅字画向野野村某的赠予,并由缪某曦代为保管,野野村某在捐赠时对该幅字画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3.关于对当事人自认陈述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举轻以明重”,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对己不利的陈述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法庭采信。两位律师认为,不论缪某曦在诉讼中的身份如何,其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作出的“缪某杰将案涉字画赠予野野村某”的陈述均剥夺了自身的继承权,于己不利,该等陈述理应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对此应当予以确认。
在本案的再审和重审阶段,陈学斌和王蔚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仔细梳理,从法律角度全面厘清了继承、委托和捐赠的法律关系,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并依据新发现的关键证据及透彻的法律说理表明,缪某杰生前已完成一幅字画的赠与行为,且野野村某在捐赠时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这一法律分析扭转了委托人二审败诉的局面,得到了再审法院的支持,重审法院也据此驳回了缪某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赢得了法律上的胜利,更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首先,作为一起涉外案件,本案涉及日籍华人野野村某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以卓越的专业能力,确保了外籍人士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增强了外国当事人对中国司法体系的信任,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本案涉及文物捐赠,具有重要的文化保护意义。缪某杰作为一位爱国人士,生前曾多次表示希望将家族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家,以确保这些珍贵文化遗产得以永久保存。陈学斌和王蔚律师通过成功代理本案,不仅维护了张家港博物馆的声誉和公益性,还积极推动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生动诠释了国浩律师坚守公益初心、勇担社会责任的高尚情怀。
作者简介
陈学斌
国浩上海合伙人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海事海商、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chenxuebin@grandall.com.cn
王蔚
国浩苏州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国际贸易
邮箱:wangwei_sz@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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