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5年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GB 7718-2025”),自2027年3月16日起实施。可以注意到,GB 7718“术语和定义”中的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比,有所扩大。该等术语定义范围上的差异,容易在行政许可、食品标签等方面引混淆,导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预包装食品许可责任和标签责任范围认识不清晰,进而可能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行政处罚。故本文将对相关概念的边界范围进行辨析,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规义务以供对照遵守。
目 录
一、概念辨析
(一) 预包装食品的三种定义
(二) 预包装食品的概念辨析
(三) 散装食品
二、与预包装食品有关的合规义务及法律责任
Part01.
概念辨析
(一) 预包装食品的三种定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以下简称“GB 7718-2011”)术语和定义部分“2.1 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GB 7718-2025术语和定义部分“2.1 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或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二) 预包装食品的概念辨析
《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两点特征:一、“预先包装或制作”;二、“定量”,即排除了所有非定量包装或制作的食品。
现行标准GB 7718-2011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与《食品安全法》是基本一致的,GB 7718-2011仅在基本定义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食品”的具体含义“是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以此补充说明。
修订后的标准GB 7718-2025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在基本定义中去掉了“定量”二字,不再强调“定量”这一要点,且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比较常见的如超市称重销售的预先包装的糖果、坚果、果冻、巧克力等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范围。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该类以计量方式销售的散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范畴,两者在此产生了差异。
既然《食品安全法》项下的预包装食品之定义与GB 7718-2025存在差异,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因为《食品安全法》是法律,但GB 7718-2025仅为国家标准,所以应以《食品安全法》项下的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准?并非全然如此。
GB 7718-2025作为国家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其效力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前述授权性规定,在食品标签规范领域,GB 7718-2025具有超越《食品安全法》效力的强制约束力,则既然GB 7718在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范围上存在了特殊规定,应以GB 7718-2025的特殊规定为准,即“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也应遵循GB 7718-2025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规范性要求。
而在食品标签以外的范畴内,应以《食品安全法》为准,预包装食品必须同时符合“预先包装或制作”和“定量”两个条件。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可以免于许可仅备案的“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预先包装或制作”和“定量”两个条件,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预包装的食品不在可以免许可的范围,则相应地,如超市销售称重预先包装的糖果等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安全法》项下仅需备案的预包装食品,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
(三) 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通常被认为是与预包装食品对应的概念。《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标签部分提及散装食品,但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明确定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对散装食品作出定义——“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例如,超市称重销售的无包装的瓜子、米面等食品,属于典型的散装食品。而前述“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由于其并无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故在此定义下也属于“散装食品”范畴。
Part02.
与预包装食品有关的合规义务及法律责任
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概念,在生产经营和监管实践中主要有行政许可和食品标签两个方面。从本文第一部分定义辨析部分的分析可知,在GB 7718-2025新规正式实施后,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在行政许可和食品标签两个领域出现了差异:在行政许可领域,预包装食品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在食品标签领域,预包装食品则适用GB 7718-2025定义。据此,可以将食品分为三类:
1.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例如超市货架上定量包装的矿泉水、饼干、奶粉等食品,无论在行政许可领域还是食品标签领域,此类食品均属于预包装食品。因此我们称其为“典型的预包装食品”;
2. 无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的食品。例如,超市称重销售的无包装的瓜子、米面等食品,无论在行政许可领域还是食品标签领域,此类食品均属于散装食品。因此我们称其为“典型的散装食品”;
3. 预先(非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例如超市称重销售的预先包装的糖果、坚果、果冻、巧克力等食品,在行政许可领域,其属于“散装食品”,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方可销售。而在食品标签领域,其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事项需符合GB 7718-2025对预包装食品的要求(净含量和规格除外)。对此类食品,鉴于其“预先包装”和“计量销售”两个特点,我们称其为“预包装散售食品”。
因为预包装食品在《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2025项下定义存在的前述差异,极易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以上三类食品相关合规义务认识不清,进而遭受行政处罚。因此,针对以上三类食品,我们总结了其在行政许可和食品标签两个领域应当遵守的合规义务(如下表),以供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照遵守。
作者简介
赵越
国浩上海合伙人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公司投融资并购、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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