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从案例中萃取实务智慧,于争议里探寻法治真谛。在第二届国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一批聚焦前沿法律难题、彰显专业服务实力的优质案例持续涌现。
在软件开发领域,使用开源代码已成为常态,但其附带的许可证协议(如GPL协议)对后续开发者、使用者的权利约束与“传染”效应,是业界备受关注却又罕有司法先例的复杂问题。本案系前案胜诉原告就同款软件对相同被告提起的第二次侵权诉讼,涉及海量代码的技术比对、开源协议对下游开发者利益的限制、开源协议“传染”与“隔离”问题的认定、公平及诚信原则的适用等多个疑难焦点。
本案为处理涉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典型范式,入选江苏法院、南京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获南京律协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案例一等奖,获第三届“金线奖”,生效裁判文书获最高人民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具有行业指导价值和理论创新意义。
第二届国浩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将于12月13日在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上重磅揭幕,更多优质案例即将揭晓,敬请期待!
01
专家荐语
推荐人
王建文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推荐语
本案具有典型性、创新性,在面对涉及开源协议这一前沿、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司法机关和律师团队展现了具有高度的专业水准和法律智慧。本案未回避GPL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司法机关一方面详细论述和肯定其合同性质,另一方面精细地通过软件的拆分,明确开源协议的影响边界,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实质上将英美法中的“不洁之手”原则与我国《民法典》的诚信、公平原则相融合,对自身存在严重过错的权利人之非法利益不给予侵权法意义上的保护,这一论证说理充分、严谨。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和法理精神,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前瞻性,是对知识产权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发展,也为构建健康有序的开源生态系统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是我国开源软件司法保护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例,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02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未某公司系“某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V1.0”的著作权登记人,该软件用于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交易平台。被告一云某公司与未某公司同为软件开发企业,存在竞争关系,亦在同一平台提供“某新版工程投标工具”软件。被告二刘某某曾在未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参与过原告软件的研发与维护,离职后加入云某公司。
本案并非孤立诉讼,未某公司曾以云某公司、刘某某侵害其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2018)苏01民初2523号案件(以下简称“前案”)。前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406号判决,终审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未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8万元。
前案判决生效后,未某公司发现云某公司疑似仍在持续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经公证取证,截至2021年8月,被诉侵权软件累计下载次数已达41万余次,扣除前案已主张的3万余次,后续被诉侵权行为涉及38万余次。未某公司认为两被告系故意、重复侵权,且规模巨大、情节严重,故再次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起诉时主张3002.9万元,后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为2002.9万元)。
本案由国浩南京合伙人徐棣枫、谭缙、陶冶共同组成律师团队,为两被告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服务。代理律师团队在面对近乎已定的不利局面下,基于对涉案软件海量代码的逐一比对、分析,提出基于GPL开源协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洁之手”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主程序部分因原告自身违反GPL协议且明确表示后续仍不会遵守协议,导致权利存在重大合法性瑕疵,对其非法利益的部分不予支持,为委托人避免了数千万元的损失。同时,法院对未被开源协议“传染”的辅助程序部分认定构成重复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300万元的判赔结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03
法律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是原被告之间技术与法律的双重博弈,法院组织了多轮证据交换、技术比对和庭审,涉及GPL协议的法律性质、原告违反GPL协议且明确表示后续亦不遵守开源义务的后果、GPL协议的“传染”与“隔离”问题、对员工个人行为的认定等。以下对核心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一) GPL协议的法律性质:附条件解除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下游一旦违反,协议解除并导致丧失授权
GPL协议作为开源协议之一,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著佐权(Copyleft)”模式,保证软件的自由使用、修改和分发,确保后续衍生作品持续开源,防止专有化封闭。下游用户一旦使用、修改或分发受GPL协议约束的软件,即视为接受该协议条款,构成合同关系。同时,基于GPL协议的条款约束,用户在使用、修改和分发的过程中,如果未遵守该协议,则与上游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关系被解除,即丧失著作权许可。因此,GPL协议在法律属性上构成附条件解除的著作权许可协议。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未某公司在其权利软件中使用了基于GPL协议发布的开源类库,并对源代码进行了修改和演绎。根据GPL协议的“传染性”条款,任何包含或修改了GPL协议代码的衍生作品,其整体都必须遵循GPL协议向公众开放源代码,供公众自由使用。法院在判决中精准地阐述了GPL协议的性质,认定其具备合同特征、属于合同范畴,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合同。
未某公司对GPL协议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基于GPL协议获得的著作权许可被自动解除,其后续对包含开源代码的软件主程序的复制、发行等行为,转而构成对上游开源代码权利人的著作权侵权。
(二) 原告违反GPL协议且明确表示后续亦不遵守开源义务的后果:虽仍享有著作权,但其非法利益在公平、诚信原则下不再受到侵权法意义上的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精准适用法律,并未基于原告未某公司违反开源协议的行为而认定其对涉案权利软件不享有著作权,但在进行侵权责任认定时,进行了司法层面的利益衡平考量,对通过非法利益获利的行为予以否定。由于未某公司不仅实质性违反了其本应遵守的GPL开源协议,导致自身的权利软件转而成为了未经上游著作权人许可、基于上游著作权人作品创作的衍生作品,即“侵权作品”,还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明确提交声明称其软件不适用GPL协议。并且,未某公司还在法庭审理中明确表示后续也不会遵守GPL协议开放其源代码。上述一系列行为,使得原告本身已不再能被认定为是一个“诚信合法”的权利人。
据此,法院认为如果对原告未某公司的行为给予侵权法上的保护,势必虚置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GPL协议让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产生不利影响。法院还提出,原告自身权利应当正当、合法,不能陷入一个不当、不法的行为人指责另一个实施相同行为的不当、不法行为人的逻辑怪圈,如果保护不当行为带来的利益,势必赋于其特殊法律地位和特别商事利益,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该裁判理由,是对源于英美法系“不洁之手(Unclean Hands)”古老原则的中国化探索,更是我国民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实践典范。
(三) GPL协议的“传染”与“隔离”:基于独立程序原则,将辅助程序“隔离”出开源协议的“传染”范围
GPL协议的“传染性”并不是无限扩张的,其核心在于,只有当被传染的代码与GPL开源代码结合成一个“整体作品”或“衍生作品”时,整个软件作品才需要遵循GPL协议。判断是否构成“整体作品”的关键在于:二者是紧密耦合的单一程序,还是仅为简单聚合在一起的独立程序。
本案中,法院并未一概而论地认定原告整个涉案软件均受GPL协议约束,而是进行了精细化的技术剖析和法律定性。法院通过梳理软件处理流程和函数调用关系图,重点分析了主程序与辅助程序同GPL开源代码的交互方式及其在软件中的功能作用。
对于主程序,法院认定其与GPL开源代码存在函数调用关系,且该开源代码实现的压缩功能是投标文件上传前不可或缺的功能,尽管主程序仅通过一个函数调用开源代码,传递的数据结构较为简单,但二者已形成了密切的功能依赖关系,故认定主程序是上游GPL开源代码的衍生作品,必须遵循GPL协议。原告依据相关开源代码中自带的“例外声明”以希望阻断开源“传染”,但法院认定原告将自行编写的代码与开源代码一同编译的方式不符合“例外声明”中关于独立模块的约定,故原告该意见未获支持。
与主程序不同的是,法院基于辅助程序独立实现的查看投标文件功能,并非用户制作、上传投标文件所必需,可以连同其所需的非GPL库文件被拷贝至新目录下独立正常运行。在主程序目录下删除辅助程序后,主程序自身亦能独立运行。基于此,法院认定辅助程序是一个功能独立的程序,并未与GPL开源代码形成衍生作品关系,因此将辅助程序“隔离”出了GPL协议的“传染”范围,认定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
本案对开源协议“传染-隔离”的区分认定,为处理复杂软件中开源组件与自有代码的关系提供了参照性的裁判思路:即不能仅因软件包中包含了GPL代码就认定整个软件均需开源,而应深入分析代码之间的结合程度与功能依赖性,对独立程序予以区分。
(四) 对员工个人行为的认定:不简单依据前案认定,而是严格遵循对新被诉侵权行为的举证规则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二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法院指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前案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个人实施了新的复制等侵权行为,或与云某公司存在新的共同侵权的合意。前案中认定刘某某承担责任是基于其接触可能性,但复制行为是一次性的而非持续性行为,不能当然地推定其应对后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该认定严格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对自然人员工在被控连续侵权行为中的行为定性具有指导意义,避免了责任范围的无限扩大
04
律师工作
在本案极为困难的诉讼形势下(被告在前案中败诉且本案被主张重复侵权),国浩律师团队凭借专业技术和创新法律思维,制定了富有成效的代理策略,最终力挽狂澜,为委托人避免了高额损失。
第一,律师团队深入剖析技术细节,提出主、辅程序“隔离”的降低风险策略。代理律师团队并未纠缠于整个软件是否侵权的宏大命题,而是对原告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进行精细化的解构,通过深入分析十余万行代码,提出了将主程序和辅助程序进行隔离处理思路,初步降低整套程序被认定侵权从而引发全盘高额赔偿的风险。
第二,律师团队为援引“不洁之手”原则,积极寻找我国法律规范中的成文依据,进行具有成效的法律抗辩。律师团队通过与委托人公司的技术人员共同挖掘,发现原告软件中包含了基于GPL协议授权的开源代码,且原告并未遵守该协议开放其源代码。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代理律师团队将法律原则与案件事实融合,尝试提出基于“不洁之手”原则的抗辩。但是,“不洁之手”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必须通过对民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的援引和说理,为本案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律师团队主张,原告自身公然违反其必须遵守的GPL开源协议,其获取权利的基础存在重大瑕疵,虽然其仍可能享有著作权,但已属于“不洁”、“不诚实”的权利人,其因此获得的所谓商业利益实为非法利益,司法不应使其据此获利,否则将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并严重破坏开源生态。为了强化这一观点,律师在庭审中通过有效提问,促使原告当庭明确作出了后续也不会遵守GPL协议的陈述,巩固了己方抗辩理由,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这一创新性的法律观点。
第三,律师团队发挥技术背景特长,积极应对复杂技术比对,奠定案件事实基础。面对涉及海量代码的侵权比对,律师团队与公司技术人员紧密合作,参与了冗长而复杂的技术比对过程,对原告的比对报告进行了审阅和逐条质证,有效降低了原告主张的相似度比例,展现了律师团队处理复杂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
第四,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制定了最优诉讼方案,实现了基于客观事实的利益最大化。基于案件事实,本案律师团队的建议策略并非简单地追求不侵权的“全面胜利”,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判决结果虽认定辅助程序侵权,但已否定了原告就核心主程序部分主张的巨额赔偿,实际大幅降低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最终,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律师团队助力委托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实际履行金额低于一审判决金额,圆满化解了双方的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和诉累。
05
案件意义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基于GPL协议采纳“不洁之手”抗辩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法院对同作为软件行业企业的原被告双方利益的衡平,具有多重深远意义。同时,本案的亮点又不仅局限于此,法院对于开源协议“传染-隔离”的精准认定、对彼此独立的主程序和辅助程序进行“隔离审理、区别认定”的做法,也为同类涉开源软件的诉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理范式。具体而言,本案在以下五个方面展现其典型意义:
(一) 司法实践层面
本案为涉开源软件案件提供了标杆式的裁判范式。本案判决并未对开源软件纠纷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而是分步骤进行了精细化审理。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GPL协议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违反协议可能导致许可终止,构成对上游的侵权。其次,法院基于“独立程序原则“,对软件进行细化拆解,区分了受GPL协议“传染”的衍生作品和未被“传染”的独立程序,为复杂软件产品的开源合规性审查提供了明确指引。再次,法院实质上引入“不洁之手”原则精神,基于我国民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意违反开源协议且表示后续仍不会遵守的权利人,即使其仍享有著作权,也不使其基于非法利益获得侵权法意义上的获利,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 行业指导层面
本案警示了开源合规重要性,促进了企业软件开源合规工作。本案向所有软件开发者发出了强烈信号,即开源协议并非“免费的午餐”,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附条件解除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任何企业或个人使用开源代码,应当严格遵守其许可证条款,任何试图使用开源代码后又闭源牟利的行为,都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不仅可能被上游权利人追责,也可能在针对下游的侵权诉讼中遭遇“滑铁卢”,导致利益无法得到全部支持。因此,本案有力地促进行业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开源合规审查机制,推动了软件行业对开源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助力构建健康、可持续的开源生态。
(三) 理论创新层面
本案实质上推动了“不洁之手”原则中国化的有益探索,在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领域使民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得到进一步的丰富。“不洁之手”原则源于英美法系,在我国成文法中虽然并无直接规定,但本案判决将其与《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结合,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成功的本土化实践。法院认为,保护一个自身行为不诚信、执意违反开源规则的权利人,将赋予其不正当的特殊商业利益,违背法律基本原则,这一论证为“不洁之手”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宝贵范例和参考,为本领域的学术探讨、理论创新提供了案例样本。
(四) 诉讼策略层面
本案逆转胜的结果,展现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在复杂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关键价值。代理律师团队通过技术洞察力和策略执行力,将法律与技术充分融合,化被动为主动,最终实现了超出预期的代理效果。本案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策略范本,彰显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勇于进行法律和技术攻坚必将有所收获。
(五) 案件影响力和讨论度层面
本案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包括但不限于入选2022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入选2022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获南京律协2022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案例一等奖,获第三届金线奖·司法案例奖,生效裁判文书获最高人民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本案还被广泛报道、转发和学术讨论,包括但不限于被中国版权协会、江苏高院、江苏知产视野(江苏高院知产庭主办的公众号)、知产宝、CAICT可信开源等行业内媒体转发、宣传、报道,在江苏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汤茂仁博士于《人民司法》发表的《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祝建军博士于《知识产权》发表的《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等多篇学术文章中,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讨论。
06
结 语
本案是一起里程碑式的经典案例,不同于简单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深入触及了开源软件的本质、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以及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法院通过精准的“传染-隔离”认定,区分了受GPL协议“传染”的主程序与不受影响的辅助程序。法院基于司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平衡精神,对执意违反开源规则的“不洁”权利人作出了在侵权法意义上不支持非法利益的裁判,同时又对确属重复侵权的部分施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精细化保护。
本案生动诠释了保护知识产权必须在激励创新、维护公平、促进共享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警示软件行业的从业者应当尊重和遵守开源规则,恪守诚信义务,共建行业生态。同时,本案也指引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以更精细化的办案方式,应对技术带来的复杂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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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徐棣枫
国浩南京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xudifeng@grandall.com.cn
谭缙
国浩南京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tanjin@grandall.com.cn
陶冶
国浩南京合伙人
业务领域:软件与互联网
邮箱:taoye@grandall.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