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质生产力的崛起对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提出全新要求,亟需构建适配技术革命性突破的前瞻性制度框架。当前面临两大核心挑战:一是发展理念滞后,二是前沿技术赋权模糊,新型客体缺乏明确权属规则与赋权边界。完善路径需双轨并进,重构知识产权价值坐标,将其定位升维为“新质生产力核心基础设施”,融入开放协同理念。同步完善法律赋权与保护制度,建立弹性规则应对技术迭代,推动制度重心向成果转化转移。关键在于形成动态治理能力,通过国内规则敏捷更新、跨领域法律协同及深度参与全球规则塑造,使知识产权成为激活全链条创新的法治引擎。
目 录
一、引言
二、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三、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挑战
四、新质生产力视域下助推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建议
五、结语
01
引 言
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注1];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注2]。新质生产力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背景下,就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治理难题提出的新概念、新思想、新理论。其不仅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实现社会生产力跃升提供切实可行的科学指南,更对我国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可见,新质生产力概念自提出伊始,必然备受各界关注。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注定带来技术革命性突破、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以及科技创新引领。在这一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扮演着无可替代的关键角色:它通过法律赋权,明确界定创新成果的归属和边界,保障创新主体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益,促进创新成果的市场化流动和产业化应用,并构建公平有序的创新竞争秩序。因此,健全、高效、前瞻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制度基石与核心动能。
02
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一) 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理解
新质是表明生产力水平由量的大幅度提升而引起的质变,新质生产力是新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新质生产要素的组合,是高水平的现代化生产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新质生产力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不同发展阶段都有其相对应的传统生产力和新质生产力,每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都会形成适应当时发展阶段要求的新质生产力。我们现在所提出的新质生产力,是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和数智化时代发展要求的,具有更高科技发展水平的现代化生产力,是以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为新生产工具,以数据等为新生产要素,以高素质人才、企业家、科学家为主要劳动者,以新材料、新能源为主要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新载体,以培育发展新动能为目标的新型生产力。
“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注3]。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励和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与科技创新之间存在着紧密且复杂的内在逻辑关系。
(二) 新质生产力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供新动能
新质生产力之“新”,核心要素在于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自问世起便伴随技术革命而生,而新质生产力以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由技术突破、要素创新配置与产业升级催生,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连,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二者天然契合。同时,新质生产力强调知识、信息与创意的循环升值及其非排他性、可扩展性、网络外部性特征,它的蓬勃兴起,不仅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更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现代化与高效化注入了强劲的、多维度的新动能。
一方面,新质生产力为知识产权法治提供了革命性的技术支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颠覆性技术深度融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人工智能显著提升了知识内容的整合效率,能够快速处理海量文献,大大提高了“智力成果”的产出效率;区块链技术为知识产权的确权、登记、存证和流转提供了坚实可信的技术底座,简化了确权流程。
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催生新型创新成果,倒逼并加速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大数据集合、算法模型、商业方法创新等前沿领域成果不断涌现,它们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边界,推动立法和司法实践积极探索适应新质生产力特点的保护规则,为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的新型智力成果的规制和利用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
(三) 知识产权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保障
新质生产力的蓬勃发展,根植于颠覆性技术的突破与创新要素的高效聚合,而完善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正是其不可或缺的坚实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作用首先体现在确权与激励层面。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注4]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明确界定,以及第二十二条[注5]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严格要求,为人工智能算法、基因编辑技术、新材料研发等新质生产力核心领域的突破性创新得以获得清晰的产权边界和排他性保护奠定基础。对于难以公开保护的尖端技术诀窍、算法参数或数据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注6]将商业秘密明确列为知识产权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注7]提供具体保护规则,构筑起维护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屏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注8]将计算机软件、独创性数据库纳入保护范畴,为驱动智能制造与数字经济的软件生态和创新数据产品提供了法律后盾。
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对核心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新型智力成果的赋权保护,到《民法典》对商业秘密和数据[注9]权益的确认,再到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的严惩,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数据要素流通的规则探索,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精度,为新质生产力的创造、运用、保护和转化提供全链条、立体化的法治保障。这些具体的法条如同坚固的基石,共同支撑起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创新大厦。
03
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挑战
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现有的知识产权的规制体系和法治建设面临系统性升级需求和挑战。一方面,需完善法律制度以覆盖新型成果,明确新型智力成果的可赋权,即授予知识产权的标准;另一方面,要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在强化权利保护的同时,防范技术垄断与权利滥用,为新质生产力驱动下的创新活动提供清晰、稳定的法治框架,助力创新价值高效转化。
(一) 知识产权发展理念滞后
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知识产权发展理念应当与其内在要求一并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注10]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注11],与新质生产力的“创新”特征相契合。然而,现行知识产权法治体系仍注重强调静态成果的“排他性确权”与“个体化保护”,而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驱动力的数据要素的共享流通、多主体协作的开放式创新、技术快速迭代的连续性创造则要求更为灵活、包容和前瞻的治理理念。
可见,现存知识产权发展理念要重塑保护逻辑,推动知识产权功能从“排他管控”向“协同赋能”转型。过去以排他性为核心的保护逻辑,易导致创新资源垄断与闲置,形成创新要素流动的梗阻,与新质生产力所需的跨领域、跨主体协同创新要求相悖。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语境下,需建立以协同创新为导向的保护逻辑,通过构建系统性的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创新主体打破壁垒,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与高效利用。既要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原始创新动力,更要促进创新成果的扩散与转化,形成创新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与合力,为新质生产力的集群式发展与产业链整体升级提供制度支撑。
(二) 前沿技术及生成物赋权边界的模糊性
前沿技术及生成物赋权边界的模糊性,已成为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突出法治瓶颈。AI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认定首当其冲,传统著作权法以人类创作行为为核心要件,其输出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意义上的“作品”?若构成,权利应归属于模型开发者、数据提供者、提示词设计者还是用户?法条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巨大分歧,美国著作权局(USCO)明确AI生成为是否可版权的核心依然在于的人的贡献[注12],我国国内法院对人机协作作品权属争议尚未达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应当坚守著作权主体认定的“人类中心主义”,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著作权[注13]。算法发明的专利保护同样面临挑战,抽象算法本身常被排除在专利客体外,而核心算法又是否适用传统商业秘密保护?超强算力对密码体系的颠覆性影响亦需专门的安全审查规则。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传统知识产权赋权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和“技术确定性”基础上,而新质生产力驱动的创新已颠覆这两大前提。算法自主生成、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等技术为动摇了上述前提。当创新从线性研发转向智能体交互、从静态成果转向持续迭代的系统时,以固定客体、清晰边界为核心的传统赋权模式正面临结构性失灵。
04
新质生产力视域下助推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 重构知识产权价值坐标与保护理念
破解知识产权发展理念滞后困局,亟需推动从“静态确权”向“动态治理”、从“排他保护”向“协同创新”的范式革命,在侧重“保护科技创新”的同时,与“开放”“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度相融相兼。
首要是重构制度价值坐标,将知识产权定位从“创新成果保护工具”升维为“新质生产力核心基础设施”,新质生产力要求将科技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充分激发和挖掘知识技术资源。而传统理念下,知识产权多聚焦于对已产生创新成果的固化保护,忽视了新质生产力所需的创新要素流动与迭代需求。当前应在知识产权核心立法的原则性规范中,融入 “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保障开放创新生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等现代性原则,通过制度设计打破技术壁垒与创新孤岛,使知识产权成为串联创新主体、激活创新链条、支撑产业变革的关键纽带,而非限制技术交流与要素重组的刚性约束。[注14]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开放包容的国际发展观,可见更需重塑全球治理参与逻辑,要主动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打破传统规则体系的路径依赖,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核心框架下,围绕人工智能版权界定、跨境数据知识产权豁免、数字技术专利保护等前沿议题,系统性提出适配全球创新发展需求的中国方案。既要立足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实践,将数据要素流通、开放创新生态建设等经验转化为规则建议,也要兼顾发展中国家创新诉求,推动构建更公平、包容的全球知识产权规则体系,避免规则成为少数国家垄断技术、遏制竞争的工具,让中国智慧成为全球创新治理的重要支撑。[注15]
(二)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赋权及保护制度
面对新质生产力带来的深刻变革,完善知识产权法律赋权与保护制度,关键在于提升其前瞻性、包容性与系统性,使其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引领创新浪潮。
首要任务是填补前沿领域的赋权空白,建立更具弹性的法律框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基因编辑成果、数据资产等新型客体,需超越传统知识产权类型的严格划分。立法应积极探索设立适应其独特性的保护路径,例如为AI生成物设定合理的独创性门槛和权属规则,明确核心贡献者的权益;在生物技术领域,细化伦理审查标准与可专利性边界,确保创新激励与伦理安全并重。核心在于构建一套既能清晰确权,又能灵活容纳技术快速迭代的规则体系,为创新者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避免因制度模糊而抑制投入。
除此之外,在立法层面,持续优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显著提高恶意侵权成本,让侵权者真正付出沉重代价,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司法实践中,应大引入专业力量辅助法官理解复杂技术争议。执法环节则需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利用技术手段提升对网络化、隐蔽化侵权行为的发现和打击能力,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更为深远的变革,在于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从“确权保护”向“促进运用”的战略重心转移。 法律赋权是起点,价值实现才是目的。需要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大力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法律环境,例如优化专利开放许可、职务发明成果权属改革等制度,破除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激活“沉睡专利”。积极探索数据、技术等新型要素高效流通的法律规则,在保障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促进创新资源更自由地流动与优化配置。构建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交易对接、风险预警等一站式服务,降低其创新成本和风险。
最终,这套制度的完善必须立足于动态调整与协同治理。 密切跟踪技术前沿发展,建立法律规则的定期评估与敏捷修订机制,保持对新质生产力的持续适应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与数据安全、反垄断、伦理规范等相关领域法规的协调与衔接,形成支撑创新的综合法治生态。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对话与塑造,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包容的国际秩序,为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全球化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05
结 语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知识产权助推与保障。知识产权在科技、经济与法律层面皆扮演着重要角色,面向崭新的时代,知识产权发展应当紧扣培育新质生产力现实需求,全面拓宽新发展理念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
制度重构的核心在于理念升维与规则再造。新质生产力视域下,需要摒弃工业时代“固权”思维,推动知识产权从“创新成果守护者”向“创新生态构建者”跃迁。立法层面亟需建立弹性包容的赋权框架: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设定“人类干预度”权属标准,为基因编辑技术划定伦理审查与专利保护平衡点,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探索基础上构建更加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法律体系。更深远的变革在于功能转型。知识产权制度必须突破“重保护轻运用”的窠臼,着力打通价值转化堵点,[注16]通过现有的开放性制度优化各项新型智力成果的利用率。
全球博弈维度更需战略主动,新质生产力的竞争本质是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运用的竞争。中国应变国际规则接受者为塑造者,在WIPO框架下推出人工智能版权、跨境数据流动等中国方案,将自贸试验区转化为规则“压力测试场”,使安全诉求转化为制度竞争力。同时深度协同《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关联法规,构建支撑创新的综合法治生态。
注释及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杨晨
国浩南京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运营、房地产
邮箱:yangche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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