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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案例 | 全局观、战略观于诉讼律师的重要意义——江西某国企诉厦门某国企等火灾系列诉讼案

国浩案例 | 全局观、战略观于诉讼律师的重要意义——江西某国企诉厦门某国企等火灾系列诉讼案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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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20年2月,一场大火烧毁了江西某国企物流园区内的1号仓库以及库内存放的全部货物。届时江西某国企处于随时被蜂拥起诉的境地。国浩南昌合伙人韩健提出“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的战略,代理江西某国企主动发起划分责任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南昌某民企、厦门某国企“责任二八开”,江西某国企无责。本案产生的战略效果在后续的关联诉讼中得到体现——其他国央企发起的侵权责任诉讼,以及保险公司理赔后发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共计9个关联案件,均参照前述划分责任案件进行判决。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该火灾系列诉讼整体战略的策划与实施,直至最终取得圆满成果,充分体现诉讼律师全局观、战略观的重要价值。


01

案情简介

2017年,江西某国企将经营管理的1#仓库部分区域改建成冷库,整体出租给南昌某民企,南昌某民企再将冷库对外出租,其中冷库4号库出租给厦门某国企用于经营冷链业务。2020年2月5日,江西某国企1#仓库发生火灾,造成整个1#仓库及库内存放的货物全部被烧毁。2020年3月5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1#仓库内冷库4号库房内,起火原因为冷库4号库房内自东向西第三台蒸发器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

基于江西某国企为1#仓库的经营管理者,且1#仓库内的冷库属于2017年改建的事实,江西某国企面临被群诉的风险,面临巨额赔偿责任的风险。若被动等待租赁方(或次租赁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起诉讼,则将处于极为被动局面。为掌握主动权,江西某国企以制冷设备损失起诉承租人南昌某民企和次承租人厦门某国企(即起火4号冷库的实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7月2日,江西某国企向南昌市新建区法院提起诉讼。新建区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厦门某国企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南昌某民企承担20%的赔偿责任,江西某国企不承担责任。厦门某国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昌中院,南昌中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厦门某国企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江西高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厦门某国企的再审申请。

其他主体起诉的9个案件均参照前述划分责任案件,认定厦门某国企、南昌某民企承担责任,江西某国企不担责。

前述划分责任案件,在江西高院驳回厦门某国企的再审申请后,厦门某国企向南昌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南昌市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进行听证之后报请江西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江西省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3日向江西高院提交了民事抗诉书。2024年1月16日,江西高院作出(2023)赣民抗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火灾诉讼基础案件正式进入再审程序。

在历经两次庭审、一次调解后,江西高院对于国浩律师的意见全面采纳,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2024)赣民再67号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至此,历时5年之久的火灾系列诉讼案件盖棺定论,江西某国企的责任风险得到彻底化解,国浩律师“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的诉讼策略取得全面胜利。


02

案例分析

(一) 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判决厦门某国企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正确?

国浩律师主张厦门某国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主要理由为:

第一,起火地点位于厦门某国企上锁管理的冷库4号库,厦门某国企毫无疑问是第一责任人。根据南昌某民企与厦门某国企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于冷库4号库,厦门某国企采取非常强势的封闭式、排他式管理,不经其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即使确有需要进入也要提前申请并在其陪同下才能进入。封闭、排他的管理方式势必要产生更高的管理义务。

第二,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消防大队的回函,可燃物为厦门某国企存放的冷冻食品及其包装等,引发火灾的原因在于厦门某国企的管理不当。

第三,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厦门某国企的办公人员电脑上可以随时监控冷库4号库的温度。并且从厦门某国企一审提交的证据《冷库4号库和5号库温控曲线图》可以反映出,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厦门某国企的办公电脑是连接了冷库4号库的温度监控设备的。白天有人值班而晚上脱岗,火从小到大被“闷”在上锁封闭管理的冷库4号库里烧了两小时,而厦门某国企丝毫没有在温度记录设备上发现并作出有效措施,进而火势蔓延到无法扑救的程度,法院认定厦门某国企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江西高院再审采纳了国浩律师提出的全部主张,基于南昌某民企与厦门某国企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冷库由厦门某国企封闭式管理,且厦门某国企可以对仓库温度进行记录和监控,而蒸发器在厦门某国企封闭管理的冷库内部,可燃物又是厦门某国企自行管理的货物,从而认定厦门某国企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发现、控制火灾,原判决认定厦门某国企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二) 主要争议焦点之二:未判决江西某国企承担火灾侵权责任是否正确?

1. 江西某国企是否对案涉冷库未办理合法消防验收手续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冷库由生产车间改建而来,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属于客观事实,也是江西省检察院认定江西某国企存在重大过错的核心原因。虽然在组装冷库前,江西某国企工作人员前往行政中心窗口询问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被告知无需办理;前往消防大队咨询是否要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也被告知无需办理。但是,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无需办消防验收备案。最为致命的是,江西高院向消防大队发函询问时,消防大队明确回函:案涉冷库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面对此种极端不利的情形,国浩律师在详细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后提出如下主张:

(1)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4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本案的冷库属于装配式冷库,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即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 事实上,消防大队每年都要多次到江西某国企园区巡查,从未就冷库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一事提出过任何整改要求,下达过任何处罚措施。特别是,在火灾产生后,消防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也是依据《消防法》第60条而非第58条(即违反消防验收备案规定的条款)。

(3) 从常情常理考虑,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没有任何动机在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形下拒不办理。

虽然本案中消防大队明确回函称案涉冷库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但是在法律规定存在例外的情况下,国浩律师结合消防大队平时的实际巡查情况,使得合议庭对于当时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产生了一定的内心确信,最终江西高院以“江西某国企未办理竣工虽存在过错,但属于行政责任,不影响厦门某国企承担主要责任、南昌某民企承担次要责任的民事责任认定”为由,认定江西某国企无需对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能否依据《火灾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西某国企承担侵权责任?

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于2020年4月13日对江西某国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即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罚款江西某国企5万元。

区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于2020年7月3日制作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载明:江西某国企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未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检测自动报警系统、未开展消防安全岗前培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针对前述不利情况,国浩律师提出如下主张:

(1) 《火灾调查报告》作出单位并非消防大队,而是区政府内设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这只是用于结案的内部文件,该文件未向各当事人送达,各⽅主体甚⾄⽆法针对该报告提出任何异议、复议及诉讼。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没有审查承租⼈与各个次承租⼈之间合同的详细约定,进⽽做出侵权责任的划分,故该报告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本案侵权事实的结论性依据。

(2) 调查报告的内容中关于火灾损失总金额、起火时冷库的温度变化等内容与相关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客观性存疑。

(3) 冷冻库内因为温度过低,不需要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装置。起火时,当然不会有自动报警产生。新建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7月给检察机关的回函内容载明:无法核实起火前消防配备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根据《冷库设计规范》,起火冷库内不需要设置消防自动报警装备。该回函内容亦可印证,冷冻库内无需设置消防自动报警设备,消防大队以火灾时消防联动设施未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无信号反馈,认定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并对江西某国企进行处罚是极为牵强的,只是基于辖区消防主管部门的处罚,江西某国企无奈未提出申辩。

(4) 行政处罚与本案民事责任的划分具有本质的不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江西某国企、南昌某民企、厦门某国企等主体签订的合同条款,结合实际履行及管理情况为基础进行审查,进而判定民事责任,不存在错误。

江西高院再审过程中再次向消防大队函询,消防大队回函称“因火灾现场被完全烧毁,无法查明1号仓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联动的具体原因,故无法评估其对火灾的影响。”最终江西高院结合该回函及国浩律师的主张,认定不能确定江西某国企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与火灾事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江西某国企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江西某国企根据合同是否负有消防安全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浩律师在对相关合同进行详细梳理后提出如下主张:结合江西某国企与南昌某民企签订的《冷库租赁协议》与补充协议,南昌某民企对于冷库内及案涉蒸发器具有管理、维护责任。

(1) 南昌某民企通过《冷库租赁协议》将整个冷库库区整体租赁下来,通过对外分租的形式自主运营,其对整个冷库库区具有管理责任。

(2) 《冷库租赁协议》第四条第7款也明确约定,乙方(南昌某民企)必须做好冷库内的防火、防盗工作,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3) 2019年8月28日,江西某国企与南昌某民企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南昌某民企负责冷库内设备设施(含消防设备设施)、地面等的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为此,江西某国企特意将租金从之前的65元/m²/月降低至50元/m²/月。案涉蒸发器属于冷库内的设备设施,南昌某民企对该蒸发器负有维护、保养、维修的义务。

江西高院最终采纳了国浩律师提出的全部主张,以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南昌某民企负责冷库内设备设施等维护、保养、维修工作,江西某国企的维护保养范围不包括蒸发器,且签订补充协议时租金由65元/㎡调减至50/㎡,协议减轻了江西某国企责任,所以在租金上予以调减。江西高院以厦门某国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江西某国企对消防设备设施、蒸发器负有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义务为由,认定江西某国企不具有合同上的消防安全义务。


03

案例点评

国浩律师主动发起的划分责任诉讼,在当时来看,有难度、有诉讼风险,当然也存在国企领导的决策风险压力。对江西某国企来说,这个案件是面临诸多不利条件的。比如,组装冷库时确实没有报消防验收备案;再如,灭火后,消防大队确实以冷库内消防联动设施未启动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粗看下,这在侵权案件中肯定是极度不利的因素。但把案子办细、拆解透时,有利的因素亦可以整合在一起,化被动为主动。比如,国浩律师向法庭指出案涉冷库不是土建冷库而是装配式冷库,在组装的那个时点可以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且彼时存在不用办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用办消防备案的规定。此外,国浩律师将不利因素即火灾后的处罚依据仅为“消防联动设施未启动”而非“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作为反证说服合议庭采信己方观点。国浩律师自始至终紧扣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即厦门某国企对起火冷库过于强势的封闭式、排他式管理——从未因为松懈而被对手把战场带偏,而是在各个审理程序中不断主张和强化,因此合议庭得以形成厦门某国企承担主要责任的强烈确信。

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在诉讼中,善于谋划者,调动对手而不被对手调动。客户对国浩律师最为赞许的,还是善于谋全局和主动选择战场的高维度战略视野。在当时的那个情形下,起火的1号仓库在客户经营管理的园区,客户又兼具国企身份具有很强的偿付能力,应对的再慢一点,便很容易出现承租人、次承租人身份的央企、国企,以及主张保险代位求偿的保险公司蜂拥而上的情形。相信有诉讼经验的同行都能想象,在责任划分争议较大的疑难侵权案件里,一旦在多个案件中都作为被告,双拳难敌十手或者说二十手,将会是怎样一个不利境地。国浩律师建议率先以实际承租起火冷库的厦门某国企、整体承租运营冷库的南昌某民企发起划分责任诉讼,在战略层面,是挑对手、请对手下场决斗,将其他跃跃欲试者请上“看台”观战。再回到那句话,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当然,整个战略的成功实施离不开客户全过程的高度信任。因为,这个战略在当时很多人看来,似乎是一场冒险。作为国有企业客户,基于信任而托付,是国浩律师的荣幸,是一段佳话。


04

专家推荐


推荐人

张乐夫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主任、管理合伙人


推荐内容

本案因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而起。作为案涉仓库管理人的江西某国企,在职能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中均领受了直接责任,而实际承租人无一承担事故责任。面临实际承租人的索赔要求,已被套上层层行政责任枷锁的江西某国企已然进入了“死局”,通常只能在损失金额的认定、责任的承担比例上作一些抵抗。国浩律师艺高人胆大,抓住职能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文件中的空隙,巧妙地打开了枷锁、为江西某国企在民事责任中彻底破局,不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自身的损失还可以要求索赔人予以赔偿。尤其精妙的是,国浩律师并未直接攻击职能部门相关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而是从相关文件均未实质认定江西某国企在行政法上的不当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这一点出发,将对方当事人、包括检察机关的关键证据化解于无形。

侵权责任的认定,看似规则明了,但在实践中却变化多端。国浩律师代理的这个案件,不仅对责任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中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提供了一个十分优秀的示范,其“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的策略和胆识更是值得我们学习。


05

经办律师

韩健

国浩金融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浩南昌管理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与仲裁、银行与金融、合规与监管,担任江西银行、上饶银行南昌分行、中航信托、东方资产江西分公司(2021-2022年度)、樟树农商行、庐山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南昌产投基金、南昌国资创投、南昌新建经开产投等平台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担任江西中煤集团、华赣城建集团等大型施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担任上市公司中文传媒旗下江西蓝海物流公司、中国物流旗下华东诚通公司、江西中江国际物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韩律师代理的争议解决案件标的额累计逾百亿元,牵头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案件,如某国企申请撤销某仲裁委仲裁裁决案、某金融机构申请不予执行某仲裁委裁决案、九江银行诉深圳昊天诚煜信托受益权远期收购纠纷案、中航信托诉北京安控投资信托纠纷案、江西蓝海物流与福建龙物贸易煤炭贸易纠纷案等。

邮箱:hanjian@grandall.com.cn

章明亮

国浩南昌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基金资管等投资纠纷争议解决。担任南昌产投基金、新世纪创投、新建经开产投、新建经开招商集团等多家政府投资平台公司法律顾问。章律师牵头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案件,诉讼标的额累计逾百亿元,在疑难复杂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的上诉、再审、撤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诉讼逆转程序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及成功案例。办理的张家界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与某国际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某省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第十五批)。

邮箱:zhangmingliangnc@grandall.com.cn

邹文里

国浩南昌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与仲裁、银行与金融。邹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团队疑难复杂争议解决案件中,经常担任案件分析的角色,曾为九江银行、上饶银行、中航信托、江西金融租赁、庐山农商行、樟树农商行、江西交投供应链、江西蓝海物流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邮箱:zouwenli@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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