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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如何做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衔接?
一、监事会的职能概述及衔接
二、完善职能衔接的方式
六问:职工董事应如何履职?
一、设置职工董事的监管要求
二、设置职工董事的意义
三、职工董事应如何履职
四、职工董事履职保障
五问:如何做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衔接?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和优化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其中,做好监事会(监事)改革,把监事会和监事职责统筹整合到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等机构,是各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合称“国有企业”)依据新《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具体而言,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原则上审计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职工董事可以进入审计委员会;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内部审计等机构根据实际 行使监事的相关职责。
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已设立或拟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如何妥善做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或监事(为叙述简洁,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称监事会均包含监事)的职能衔接,平稳有序度过调整期,提出一些建议,供研究思考。
监事会的职能概述及衔接
(一) 财务监督职能
监事会具有财务监督职能,对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记录以及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从理论上来说,鉴于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大多为财务专业人员,其对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相较于监事会更加具有专业性,因此审计委员会可以“无缝衔接”监事会对财务报告和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此外,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另行补充审计委员会职权,公司可根据自身需求对审计委员会设定更细致的职权规定。
实践中,审计委员会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与财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团队保持密切合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计结果,确保最优化发挥其财务监督职能。
(二) 管理层监督职能
监事会具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其履职行为的监督权、纠正权与诉讼权,防止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审计委员会承接该项职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实操上的困难。其主要体现在对董事会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审计委员会系董事会的下设机构,其人员构成均为董事,要对董事进行监督、纠正与诉讼,实践中难以有效操作。此外,审计委员会成员大多为外部董事,对于董事会日常业务上的决策能否起到有效的监督纠正作用,仍待考虑。因此公司应关注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日常专业培训,除财务方面外,还应加强对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相关的培训,提升审计委员会构成的专业化与多样化,确保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有效监督。
针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的(代表)诉讼权,审计委员会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应当遵循代表诉讼的法定程序要求,合理判断股东的诉请并及时予以回复。审计委员会可以与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合作,确保在法律风险识别和处置方面操作得当,有效的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股东会的提议召开及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具有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以及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审计委员会承接前述职权有助于直接发挥监督作用,但公司仍需关注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履职的障碍,确保审计委员会行使前述职权时可以获得充分的权限而不受制于董事会的程序限制。
完善职能衔接的方式
为切实做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衔接,国有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顺利交接,提高监督效率及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与独立性:
(一) 优化审计委员会人员配置
鉴于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承接了财务事项和非财务事项的决策和监督,因此在人员结构上,要实现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或技能的多元化,例如开展专业或技能培训、纳入职工代表董事、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组等方式,强化其制衡性和监督性,提升审计委员会在决策上的专业性及独立性。
案例介绍: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下设由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和审计工作组组成的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召开和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组各成员部门负责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提供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职责。”
(二) 建立审计委员会工作机制与流程
国有企业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与流程。例如,设置专项报告机制,对涉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事项,使审计委员会可以及时上报股东或股东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控体系等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平台,确保在过渡期内,与监事会共享监督信息,确保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的全面了解。
(三) 建设及完善审计委员会相关制度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和规模扩大的情况下,建设及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有助于确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明晰成员个体责任,明确委员会与董事会、内外部审计师的关系,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同时,建议国有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同步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其监督职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治道启示
在新《公司法》指引下,国有企业应顺应治理要求,着力优化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衔接机制。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监督效能,还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信息共享、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建设和专业能力提升,集团可以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更高水平的治理与监督,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六问:职工董事应如何履职?
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职工董事制度是平衡股东利益与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尤其在当前深化国企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背景下,职工董事的设置不仅是法律义务的履行,更是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本文将结合《公司法》的条文规范与上海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管要求,探讨职工董事的设置安排及履职建议。
设置职工董事的监管要求
就市国资委直接持股的集团而言,适用市国资委颁发的2024年版章程指引,“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集团无需考虑《公司法》关于职工人数的因素(相关规定见下),应当设置职工董事。
就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公司而言,原则上“依法配备职工董事”。所谓“依法”,指的是依照《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1、前述《公司法》规定中的三百人,通常按公司单体理解,即不含子公司的职工人数;2、公司如另有其他监管规定要求其设立职工董事的,须另行遵从其规定)同时,由于集团及下属企业目前均在推动和落实市国资委关于监事会改革的相关要求,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公司均不再设监事会和监事,故也就不再设职工监事,因此对于单体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集团下属企业而言,应当设立职工董事。
另需提示注意的是,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亦有关于遴选职工董事人选的指导意见:一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职工董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等。二是参照市国资委《关于深化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一般将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人选”。
综上,集团及集团下属单体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公司应当设置职工董事,集团其他下属公司可按照公司所适用的其他监管要求及实际需求自行决定是否设置职工董事。
设置职工董事的意义
(一) 在决策环节表达职工意见、维护职工权益
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员工考核、惩处、薪酬调整、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裁员方案以及与员工利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议案时,职工董事应主动调研职工意见,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履行“充分表达职工合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对可能损害职工权益的决策提出独立意见,确保职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 在监督环节维护公司和职工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根据市国资委的相关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监督体系”。其中,职工董事履行对公司重大事项及职工权益事项的监督职能,是实现职工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国有企业持续推进监事会改革,即撤销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或内审机构承接《公司法》项下监事会职能的背景下,市国资委规定“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对职工董事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和切实保障。无论是在董事会还是在审计委员会履职,职工董事均应对公司的预决算、重大投资项目、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规范性、决策结果科学性、执行情况无偏差情况等予以监督,确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职工的整体利益。
(三) 沟通协调职工与公司及董事会的关系
职工董事是职工与公司、职工与董事会之间沟通协调的一座桥梁。一方面,职工董事应当深入职工,可以通过职代会、基层座谈会、意见箱等渠道,了解职工的意愿和诉求,及时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适时纳入董事会决策流程。另一方面,职工董事也应当通过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职工传达和宣讲董事会决议,引导职工理解和支持董事会的决策,促成董事会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职工董事应如何履职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司治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应重点关注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并从实操角度而言,我们建议职工董事可以关注以下方面:
(一) 把握角色定位,强化职责认识(要做什么)
职工董事需清晰认知自身“双重代表”属性:既是公司董事会成员,需履行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又是职工权益的法定代言人,需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反映职工诉求。具体而言,职工董事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
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职代会监督、质询、民主评议等;
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等。
(二) 明确履职要求,提高履职能力(要如何做)
职工董事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可以关注在以下方面发挥职工董事的作用:
学习《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确自身在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了解职工法定权益;
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
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升战略决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业素养;
及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尤其在审议涉及裁员、薪酬调整等议案时,主动调研职工意见,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职工的合理诉求;
对于职工集中反映的关注问题(如职业健康保障、绩效考核公平性等),可以在董事会召开前形成书面报告,以使职工诉求能够纳入正式决策议程;
监督检查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及劳动合同等方面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前述方面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职工董事履职保障
职工董事勤勉尽责履职的同时,公司也应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撑与保障。比如,为职工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置专项调研经费、配备支持团队、开放公司文件及数据查询渠道、组织专项座谈交流会议等。如条件允许,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会计、行业顾问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为职工董事提供专业意见和相关咨询;以及可以为职工董事购买董事责任险等。
治道启示
国有企业中设置职工董事的机制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公司法》中已见端倪。然而,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以及国资国企深化改革相关规定,对职工董事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和职能提出了新时代的新要求。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需要牢牢把握其“代表职工”的角色定位,不断强化维护职工利益的责任意识;需要持续优化与职工充分交流的沟通机制,搭建起畅通无阻、高效灵敏的交流桥梁;需要持之以恒地提升自身专业技能,以过硬的业务素养为支撑。唯有如此,才能在公司治理的进程中,有力推动企业民主决策的落地生根,实现企业管理与发展在更高层次的良性运行。企业也相应需要明确如何向职工董事履职提供充分的保障和支持。
作者简介
承婧艽
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
耿晨
国浩上海合伙人
贺琳菲
国浩上海律师
徐子弘
国浩上海律师
汤恩琪
国浩上海律师
王浩
国浩上海律师
徐宜佳
国浩上海律师
王琛
国浩上海律师
李泓辉
国浩上海律师助理
徐忆琳
国浩上海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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