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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案例 | 国浩律师助当事人获三倍赔偿,终审胜诉破医美行业乱象

国浩案例 | 国浩律师助当事人获三倍赔偿,终审胜诉破医美行业乱象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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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概述

当花费3万余元寻求医美服务,却遭遇“假医生”手术、病历造假的双重套路,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贵阳”)医事法律服务团队合伙人李永瑜、兼职律师夏晓云代理的尧某某(化名)与贵州某僖系列医美机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结果尘埃落定,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医疗费27300元并斩获81900元三倍赔偿金,帮助消费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01

 案情回顾


“专业医美” 藏陷阱,无资质医生操刀三级手术


2023 年 6 月,尧某某在贵州某僖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贵州某僖整形医院有限公司处接受“膨体+肋软骨隆鼻术”,术前机构宣称由资深医师程医生主刀,相关病历、手术评估表等文件均明确标注程医生为手术医师。然而术后尧某某发现,实际为其实施手术的竟是两名执业助理医师林某、石某,且二人未在上级医生指导下操作——要知道,肋软骨隆鼻术属于风险较高的三级手术,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根本不具备独立实施此类手术的资质。

更令人震惊的是,贵阳市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机构不仅存在医师资质造假问题,还存在病历签名拓印造假、检验科未备案即开展检测等多项违法行为。当尧某某提出维权时,医美机构竟以“手术成功无损害”为由拒绝赔偿,甚至上诉拖延诉讼。


02

专业攻坚


三招击破欺诈辩解,法律利刃捍卫消费权益


面对医美机构的多重抗辩,国浩律师凭借对医美行业法规与诉讼程序的精准把握,展开层层突破:

(一) 程序攻坚:戳破 “送达违法” 借口

医美机构上诉称一审公告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试图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国浩律师立即调取原审法院送达记录,当庭出示邮寄送达回执、上门送达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指出法院已先后通过邮寄、上门两种方式送达,仅因机构前台推诿、法务谎称“负责人去世”才导致送达未果,后续公告送达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同时提交两家机构共同开具的手术发票,直指二者注册地址重合、业务混同的人格混同事实,成功驳斥其“相互独立”的虚假抗辩。

(二) 实体突破:精准锁定欺诈核心

针对机构“无欺诈、无损失”的辩解,国浩律师从三方面构建完整证据链:一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林某、石某“无资质独立手术”的违法事实;二是对比病历标注医师与实际手术人员的资质差异,指出机构虚构主刀医师、伪造病历的故意;三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强调“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存在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就有权主张三倍赔偿。面对机构当庭提交的“委托函”“手术照片”等证据,国浩律师当即质证指出:委托函无资金往来佐证属单方伪造,手术效果满意不能抵消资质欺诈的违法性,精准击破对方证据漏洞。

(三) 金额精算:厘清损失边界

为确保赔偿金额精准合法,国浩律师逐笔核查13项缴费记录与发票明细,严格区分隆鼻手术核心费用与修复面膜、脱毛等无关项目,最终协助法院认定欺诈相关费用为27300元,既避免当事人因费用混同错失权益,又确保诉求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三倍赔偿金诉求。


03

法律解读


医美欺诈如何认定?“假一赔三”不是空谈


本案的胜诉为医美消费维权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美机构具备“营利性”“自主定价”等经营者特征,消费者为美化容貌接受服务属生活消费范畴,完全受消法保护;而“虚构医师资质”“伪造诊疗记录” 等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实践中医美机构常以“手术成功”“无后遗症”抗辩,但《医师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 “医师实施医疗行为需具备相应资质”,资质造假本身就是对医疗安全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双重侵害。此次判决再次明确:医美行业的 “专业信誉”不容造假,任何试图以“效果掩盖违法”的侥幸心理,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04

国浩力量


深耕医美维权,专业守护美丽权益


作为长期专注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律所,国浩贵阳医事法律服务团队已成功代理数十起医美维权案件,始终以“精准定位法律焦点、全面固定关键证据、灵活运用诉讼策略”为服务核心,累计为当事人追回损失超500万元。针对医美行业常见的“资质造假”“虚假宣传”“过度医疗”等乱象,律所还组建了由医疗法专家、资深诉讼律师组成的专项团队,提供从证据搜集、责任认定到索赔谈判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当医美消费遭遇套路,别让“手术成功”成为妥协的理由,更别让“维权复杂”消磨维权的勇气。国浩贵阳始终坚信:每一份合理的消费诉求都应被尊重,每一次恶意的行业欺诈都应被追责。专业的法律武器,永远是守护“美丽权益”的最强后盾!


05

 经办律师 

李永瑜

国浩贵阳合伙人

业务领域:医疗保健与生命科学、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

邮箱:liyongyu@grandall.com.cn

夏晓云

国浩贵阳兼职律师

业务领域:医疗保健与生命科学、行政执法、劳动人事争议

邮箱:xiaxiaoyu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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